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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几点建议

2016-03-20 17:06:0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431
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几点建议
1.废除一切与宪法相悖的部门文件。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明确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1950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四部宪法都有国家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且经租房主都在新中国成立后取得了国家发给的房屋所有权凭证,房管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也是经租房主,这证明经租房主的所有权从一开始就受到国家宪法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在现阶段认为经租房所有权归原经租房主所有是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经租房所有权被国有化这个过程是根据当时一系列文件执行的,而这些文件都是在我国颁布宪法之后出台的,在中国己进入宪法法制时期,用效力未及法律层级的文件对城市私房主所有权进行限制,不符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所以,废除一切与宪法相悖的部门文件,将经租房返还给原产权人,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2.借势不动产登记,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众所周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即将进行,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针对经租房进行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查清经租房的户数、面积、结构、现状、历史资料等。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政策,明确登记权属主体,争取彻底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从而避免引发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3.区分类型分别处理。半个世纪过去了,有些经租房仍然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有些则因人为和自然原因灭失,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类型处理。(1)针对仍然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经租房,应该承认并返还原房主及其继承人。经租房产权人并没有完成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的法律与经济程序。无论从法律还是现实情况来看,经租房所有权都应该归原房主及其继承人所有。所以针对这一类型经租房应以“归还房屋、赔偿损失、修缮复旧、依旧重建”做法为主。这一做法是维护宪法、落实物权法的体现,也是对经租房主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保护的体现。(2)很多经租房都因人为和自然原因灭失,作为物权载体的房屋已经灭失,原房主当然不能享有物权,只能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这种补偿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经租房主的情绪,另一方面也在赔偿责任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在这里需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4.解决经租房所有权权属的具体规则。在经租房所有权纠纷的解决程序上,我们认为,应当采取行政手段与司法诉讼途径相结合的方式。(1)设立临时机构集中处理经租房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经租房问题解决的政策性文件,在不动产登记时设立临时性机构,通过清查摸底,调查相关证明材料等程序,根据国家政策确定经租房合法所有权人,彻底处理经租房问题。同时,这一临时性的行政机构也负责经租房有关的其他事宜,如经租房内现有住户的安置、已经灭失的经租房的补偿问题等。(2)以民事诉讼作为行政手段的补充。经租房所有权的确定,势必涉及大量证据材料的认定,例如原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等,而这些证据随着年代的久远更趋复杂化,作为普通的行政机关,缺乏审查认定证据的专业能力。证据材料的认定,可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法庭的质证、认证程序作为定案的依据。
(郭中卿 郝中华 李彩萍 贾文奇)
2063.20转摘自<中国经柤房维宪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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