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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李鑫森的信2015-12-16 13:20:1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576次
·······················………………… 给国访局的第四封信2015-11-18经租房的事该投诉谁 一 解铃还需系铃人,1954年一些大城市成立政府经办的“房地产经租公司”,这是一个有利于业主和租住房双方的公益性的商业机构。经租房问题起於1956年,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开始了各地多个城市,包括上海的私房经租之事,也就有了我父亲房产委托“上海市房地产经租公司”经租的事。也就是说,委托经租就是中央书记处所说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6月8日,武汉的私房改造现场会议,和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现场会议上的讲话,掀起了一个全国的经租房运动。这个经租房运动还是中央书记处所说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只是范围更广,户数从部份的城镇民间私房扩大到大部分城镇民间私房,并且把1956年以来已经被经租的民房率先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进化’到了民房的‘不化钱的赎买’。我父亲房产也就成了第一批‘不化钱的赎买’的牺牲品,没有任何的房产产权转移的文件和文字记录,更没有分毫的赎买款。 我想中央决策和政府部门应该是第一个该投诉的对象。 二 把‘经租’扩大到绝大部分城镇民间私房,看来是中央决策和政府有关部门所希望的。把1956年以来已经被经租的民房率先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进化’到了私房的‘不化钱的赎买’。到底是中央决策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本意,还是地方执行机构的借题发挥,普通的受损害者和普通的老百姓就无从而知了。 说的比唱的好听,中央文件和有关领导说的还是面面俱到、娓娓动听的,也提及到了一些不适宜经租及不能取消租息的的情况。可是地方有关政府部门的执行却是宁左勿右,以致执行过程中变味、走样,错改、乱改比比皆是,损害了和损害着中央的执政能力。 这是经租房问题的第二个该投诉的对象。 三 在这个全社会的浮夸、宁左勿右、乱作为的大浪潮表面现象之下,难道就没有假公济世、损民肥己的行为? 四 文革以后,开始了错改、乱改的落政工作,令普通平民百姓大所失望的是,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自己制定的种种政策条文,工作人员却尽可能阻挠执行,这里有个维护既得利益者的既得利益问题。 各级政府部门的赖政,工作人员操作的随意性,致使平民百姓讨还经租房成为一件碰运气的事。 落政难,这难道不是经租房问题该投诉的对象?此为经租房问题该投诉的对象之四。 ¨¨¨¨¨¨¨¨¨¨¨¨¨¨ 中国国家信访局,各位领导; 我父亲李司勋在上海市兴安路135号有一处52平方米的房产(过去上海卢湾区,现在上海黄浦区)。兴安路135号是一幢160平方米左右的砖木结构的三层房子(假四层,在当时可称为小洋楼了)。由三个没有任何亲戚关系的三人共有。1956年经租,1958年停发租息。〈见附图1〉 我父的经租房存有三个方面问题:1、1958年停发租息是政府的知法违法还是有暗箱行为? 2、有不符合当时政策错改问题。3、虽说是受当时的政策因素影响,但是当时经租房的产权人并没有变更,也没有任何当事双方认可产权转移之类文件。56年58年住房紧张,现在水泥森林林立,为什么不还呢? 一、58年停发租息是政府违法还是有暗箱行为?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开始了各地多个城市,包括上海的私房经租,也就有了我父亲房产委托上海市房地产经租公司经租的事。也就是说,委托经租就是中央书记处所说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6月8日,武汉的私房改造现场会议,和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现场会议上的讲话,掀起了一个全国的经租房运动。这个经租房运动还是中央书记处所说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只是范围更广,户数从不多的城镇民间私房扩大到大部分城镇民间私房。 56年、58年的经租是一回事,可是我父亲房产,56年委托经租和58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变成了不同的二回事。58年的纳入改造变成了停发租息,我父亲房产也就成了第一批‘不化钱赎买’的牺牲品。 2011年11月10日原卢湾区房管局回复和2012年7月9日黄埔区房管局回复有点不同,难道又有玄机?〈见附图2及附图3〉 2011年11月10日上海市原卢湾区房管局回复称:‘1956年由三人共同委托经租,因出租私房超过改造起点,于1958年9月起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可是56年委托经租和58年的纳入改造根本就是一回事,58年纳入改造怎么就成了停发租息呢? 2012年7月9日上海市黄埔区房管局回复称:‘三人共有房产按一户计算,因出租私房超过改造起点,于1958年9月起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此回复中根本不提1956年委托经租事实存在,既然是58年9月起纳入改造而经租的,那么58年9月起的租息去了哪里,又是谁领走的呢? 再有些疑问:1958年最后一次拿息,我父亲是带我一起去的,取钱地点是洁而精川菜馆底层店堂里的账台上,凭私章盖章取钱。领取租息地点为什么在洁而精川菜馆内?洁而精川菜馆的老板正是我父亲等三人房产的二楼的租住户,听说后来二楼改成洁而精川菜馆的职工宿舍了,是58年之前、还是58年之后改成职工宿舍的,实在记不清了,在二楼的租房内,我是见过洁而精川菜馆老板一面的,有些印象。 二、没有留有自留房,属于错改。从1956年经租到1958年改造期间,我家租住上海市南京西路471弄5号底楼后厢房,加一间多户公用厨房。住房阴暗潮湿,不到14平方米,地区属牯岭路派出所。(即江阴路88弄5号,一个住址二个门牌号。)当时我家5人户口,父亲李司勋、母亲孟秀梅、姐李素巧、哥李庚辰、我李鑫森。据城建部(1985)城住字87号文件第(四)条、沪办发(1991)28号文件第六条,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8~10平方米,这样至少可以归还40~50平方米的自留房。 三、不相干三人的共有房产,不能按一户计算,属于错改。据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文件第四条所述,不相干的三人,因为根本没有文件所称的共同经济生活,也不存在文件所指的1956、1958年之前,还是1958年之后分家分户的问题。也就是说,1956、1958年之前,不相干的三人是早已分家分户的,之前的之前早已分家分户,符合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文件所要求的分户计算条件。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文件第四条:“在市区主要以房管部门发给的有关所有权状等证件为准。凡是已经分户管业,分开经济生活,具有分家(分户)笔据,房管部门批准分户移转证件,可以同意分户计算出租面积。过去已经改造的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如果只有分户的土地权状且房屋不能分开,仍为共有性质的,原则上仍作一户计算。在郊县,如果在一九五八年以前确实分家并有分产分居证件或周围群众证明,一般可以同意其分户计算出租房屋面积,在一九五八年以后分产分居的,如系地主、富农、资本家成份,要从严掌握。” 四、病残家庭不应取消租息,1958年4月上海出台了《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提出了私房改造的〈国家经租,依租定租〉及〈三交底四安排〉原则。以后的文件中也多有提到病残家庭不应取消租息的条款。我父李司勋有工作,但在56年间突发肺血管爆裂,大口大口吐血用脸盆接,施行肺叶切除手术,在当时医疗条件下,是特别重大的疾病了。母亲患有严重风湿性心脏病,没有工作,也无法操劳家务。哥李庚辰生于1940年,患有癫痫和轻度智障,小学混到5年级再无法读下去了,只得退学。1957年居委安排到贵州工作,半年多后退回上海,这些事在上海的户籍挡案中都是可查到的。1959年农历9月母亲在疾病、忧愁及我哥第一次精神发作中去世,母亲去世后由在外地工作的姐姐接济我哥的生活费,1962年我哥第二次精神发作,从三楼阳台摔下,被好心邻居急送上海长征医院,保住了一条命,1971年1月14日病逝。 五、我是经租房问题产权人李司勋之子李鑫森,今70周岁,就我来说,先恢复发放租息也能接受。我父亲李司勋,已于2011年11月1日去世,寿95岁。我父亲于去世前4个星期2011年10月3日将此事交待于我,我即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了第一封网上投诉信,至今现有整整4个年头。 我父在1953年到54年间,作为债权人,获得欠债人1951年所欠款的抵债资产,上海市兴安路135号房屋的3分之1产权52平方米(另外2个债权人各占3分之1产权,三人没有任何亲戚关系)。 此致 李鑫森敬上 2015-11-18星期三 联系地址: 邮政编号 215400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梅园新村5-102室李鑫森收 电话:0512-53511973 我姐李素巧居住上海昌里东路 电话:021-50777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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