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对政务公开有啥意义
2016-02-19 18:14:5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786次
时事政治 来源:京华时报 2016.02.19
“负面清单”对政务公开有啥意义 作者:李芗 28人参与 4评论 .. 政务信息公开与否不能有赖于政府的道德自觉,而要靠政府的制度自觉。“负面清单制度”给公权力以清晰边界,给民众权利以明确保障,政务公开自然没有了任性的空间。
1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其中,“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让人眼前一亮。
按照《意见》设定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作为政务公开改革具体目标,给公权力套上了“紧箍咒”,使政务公开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
政务公开并不是一个新名词。自上世纪80年代的村务公开、厂务公开之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政务公开已经伴随我们走过约30年。30年间,中央发布了两个政务公开文件,一部法规,但是,30年来,基层民众对政务公开改革的获得感并不强烈,政务公开仿佛是一个熟悉的陌生人。
去年,各地行政诉讼案件激增,案件类型就基本汇集在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两大类。北京四中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北京市民王某为获取某回迁安置房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向某区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区政府却以王某所申请公开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王某将某区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某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哪些政务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公开,怎么由着政府自己说了算?现实中,许多人和王某一样,对此怀有疑惑。如果政府动辄以“涉密”为由,对政务信息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则不公开,政务公开由公权力自由定义、任性而为,这样的公开与不公开有何区别?
政务信息公开与否不能有赖于政府的道德自觉,而要靠政府的制度自觉——法无授权不可为。“负面清单制度”即是为“法务授权不可为”提供了清晰的尺度。对政府机构,除负面清单上所列信息之外,其余信息一概需要对外公开;对民众而言,除了负面清单上所列信息,其余信息自己都有权知晓。“负面清单制度”给公权力以清晰边界,给民众权利以明确保障,政务公开自然没有了任性的空间。
政务公开无疑让权力更透明,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促进民主政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政务公开被作为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六项任务之一。此次又出台《意见》,明确具体目标,并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强化激励和问责,为政务公开画出改革线路图,足见政务公开在政府民主治理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然,一则《意见》的出台并不足以完成一场深刻的变革,更大的考验还在落实环节。但它推动着政治的嬗变、民主的递进,给政府治理注入新鲜的基因,由此激发出基层政治活力值得期待。
本网附言:
武汉市有房产局不允许私房业主的后裔或私房业主査询自已房产的档案及有关信息;将私人房产信息定性为囩家秘宻.真是天大的笑话! 201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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