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春时节,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时的记者会上,温JB总理把“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作为政府的施政目标,引起很大的反响。与此相呼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国家赔偿法中,通过立法的形式,再一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具体化,体现了国家赔偿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表明我们这个日渐发展、日渐文明进步的社会,开始更加重视人的尊严和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也使得政府所做的“让人民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的承诺,在国家赔偿的领域里,从法律上落到实处。这立法上跨出的“小小一步”,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方针的实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贯彻,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都是令人欣喜的“一大步”!
随着岁月流逝,“文化大革命”日渐淡出了人们的记忆,但那场浩劫对人权的践踏和对人的尊严的漠视、摧残却是我们不能也不应忘却的。在那些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日子里,我们把人权当作资产阶级的“专利”,视若洪水猛兽,避之唯恐不及。在群众专政的旗帜下,践踏人权的悲剧一再上演,人的尊严荡然无存。
改革开放30年,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繁荣,为社会全面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另一方面,我们强调民主法治建设,主张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和人的尊严重新成为我们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和随即出台的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们的旗帜,成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找回人本身和人的尊严,是改革开放显见成果之一,是我们国家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起点,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参与改革的基本动力。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这个发展和进步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付诸实现的一个具体步骤。
列宁同志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将人民的权利写到纸上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比较而言,更为重要的是,怎么把写在纸上的权利变成社会生活中活生生的现实。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打的纲领不如一个行动。国家赔偿法已经将精神赔偿写进条文之中,紧接着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更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贯彻实施法律的具体实践,将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锻造成一个刚性而又具操作性的制度,让赵振海、佘祥林这样一些尊严受到损害的人们,在获得物质损失赔偿的同时,取得应有的精神损害赔偿,以慰藉受伤的心灵,找回失去的尊严。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运行,将“让人民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的承诺变成社会生活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