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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建言——尽快返还经租房(见正文)

2010-11-03 21:24:2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804

                         人民网-强国论坛  2010-08-26 04:29:53
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租金给经租房主。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 1956年中G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十一届三中权会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屡破坚冰,广州福建等省份顺应时代发展,率先在改革开放初期纠正了经租房由房管部门管理的问题,将房产返还给了产权人。在几十年的左倾运动中各地的房管部门掌控了大量的私房,房管部门既是经租房的管理者同时也是既得利益者。内地省份在经租房问题上仍坚持以左倾理论抵制返还经租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形势的日益逼近,左倾理论已被科学理念所取代,丧失了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主导地位,这就使得这些私房再维系着经租状态失去了前提,迫切需要以一个新的名义仍将经租房掌控在房管部门。建设部的一个通知——85城住字(87)号文件特提出以下意见: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合法的私人不动产岂是职能部门出个文件就能剥夺所有权的,可是却成了迫不急待的各地房管部门继续把持经租房的依据,此后各地房管部门暗箱操作,违反房屋登记程序,制做假房档办理了以各自单位为经租房产权人的权属证书。经租房被纳入直管公房范畴。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及城市大规模拆迁,迫使经租房产权人和继承人不得不直面经租房问题。
85城住字(87)号文件,京建权[2007]107号文件,构成了将经租房产权人抛置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依据链条。导至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无法查阅自家房档,合法知情权被剥夺。知情权被剥夺监督权便无从谈起,现在依附在经租房问题上的贪腐案件,违法违纪违规案件时常被曝光,这些被曝光的往往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才查到的房档,通过房档违法违纪问题被披露。经租房产权人是最了解自家房产真实情况的人群,如果这样的文件继续执行,不许他(她)们查阅房档,揭示不实之处,那么这些房档的真实性就无法保证。许多房屋档案都存在房管部门,房管员在上面动手脚弄虚作假的问题。这些人为什么敢这样做,就是抓住了了解房子真实情况的人(经租房产权人)查不到房档(85城住字(87)号文件,京建权[2007]107号文件阻挠)。这里面是房管部门,房管员一手遮天的领域。他(她)们通过授意关系人员开据表面上符合条件的材料,制做假房档,不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使得经租房屋转租,倒买,倒卖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如仍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就将被长期掩盖。依附在这条利益链上的恶势力就会逐渐做大做强,以至尾大不掉,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我家经租房24间,运动中房管所在经租房院内盖了6间房,共计30间。现在有一半房子闲置或转租。这些经租房被房管部门归入直管公房范畴。而真正的直管公房是国家拥有产权由各地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这两者具有明显的不同。真正的直管公房是在改革开放后政府为了解决居住问题建造的单元楼房,而被归入直管公房范畴的经租房则是院落平房,一眼就能识别出两者的产权脉络。改制后,各地房管所变更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成为了事业单位。通过报请地方政府取得继续把持包括经租房在内的直管公房的管理权。(见证据清单:丰政函[2007]29号,丰房中字[2007]004号)经租房被房管部门以福利房名义租给房客,待拆迁时实行房改房政策,也就是将经租房以福利房名义卖给房客,房客再以产权人身份获取拆迁补偿。这样一来就将经租房的真正产权人经租户完全架空,整个过程由房管部门办理,依照这个政策经租房拆迁与经租户无关,经租户替政府承担了几十年职责。最后却落下这样的结果,地方政府良心何在。很多房客的单位早已分了楼房,本应将经租房返还,可是房管部门根本不管,任其转租,倒买倒卖,房管部门从中收取相关费用,它们的小金库大多是这种违规收入。有的房客早已将房屋腾退,依照落实政策文件本应将该房返还经租户,可是房管所又将其二次出租,往往是租给关系户,待拆迁好大捞一笔,双方再暗中分红。有很多人拥有几所这种福利房。

解决办法:将归入直管公房范畴的经租房和占用经租房院落加盖的房屋从房改房领域拨离出来。
经租房拆迁时,居住在这些房屋里的房客以自己的工龄,收入等依据向政府申请保障房。明确经租户是经租房产权人,房客不得占踞经租房拒迁。
明确审查这类房客的住房情况,派人走访由其向当地邻里问询房屋利用情况。对不符合申请保障房情况的,多占政府保障房和单位福利房的取消资格并收回多占部分。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应保障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的知情权。只有这样房管部门依附在经租房问题上的违法违纪违规才能得到有效揭露。为经租房的最终解决清除阻力,铲除依附在经租房问题上的贪腐分子。
建设部发布的建房[1992]462号,建房[1993]739号,建房管字[1993]32号,建房函[1996]178号等多个文件一再强调:建国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换;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部门规章无权否定和变更。
解决办法:很显然,85城住字(87)号文件,京建权[2007]107号文件违反了这些规定,应予废止。
建设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
[1995]433号强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解决办法:各地房管部门更是违反建房[1995]433号文件办理的产权证,应予宣布作废。
附:民建联向全国政协,全国人大递交的返还经租房问题的提案。
1958年,內地規定達到一定面積的私人房屋(面積達180平方米及以上、以及出租的非住宅房產),業權人須與政府簽訂房產經租協議,將房產交政府房管部門統一管理、修繕和安排租戶,租金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業權人分享,至文化大革命租金停發。文革結束後,廣東、福建等部分省市落實僑房政策,對經租前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業權人,發還經租的房產,但經租後才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至今未獲發還,一些省市至今甚至連經租前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業權人的房產尚未發還。
問題所在:
一、 經租房是業權人用他們自已的勞動所得購置,這些業權人在建國初期沒有被評定為“地主"或“資本家"成份,其房產也沒有被人民政府沒收,政府並對其經租房重新頒發了「房地產所有證」。在1958年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經租房也沒有被列入改造而改變權屬,經租房是業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
二、 當年經租房業權人簽訂的協議,只是委托國家協助經營租賃而已,並沒有將房產賣給國家,產權完全沒有發生轉移,法律上經租房至今仍為業權人所有;
三、 去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物權法」,明確規定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在物權法已頒布實施後的今天,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依法應該得到解決。經租房不盡快發還給業權人,有違法律的規定,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
四、 經租房主的不斷上訪、投訴,使經租房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解決建議
有關部門要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盡快研究制定
有關政策,對產權清晰的經租房,盡快發還給業權人,並為其重新頒發房地產證書,妥善解決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我们经租房权益人对民建聯代表及委員向人大政協會議倡议落实经租房问题热烈拥护。

政府应该积极退还经租房

政府自毁自己亲手定下的政策,有失民意。坚决支持政府应退还百姓经租房的建议,知错勇改,才能挽回民心,取信于民。政府不要做世界上唯一一个强抢民财而不认账的政府!沉闷不睬,装聋作哑,赖账不还是不能长久的,积极解决问题,才是GCD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做法。

等待我党改正错误
[ 117.86.4 ] 于2010-10-25 14:01:53

我们的国情是:有道理、合宪法正当的事情,有许许多多是行不通的。但我们会子子孙孙保留GCD颁发的盖着“经租”印章的房契,等待我们伟大的党改正自己的错误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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