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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落私办公室(2005)47号文件规定:在纠错经租房时"收购价格按现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

2010-01-23 00:00: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3321


京落房办字(2005) 47
关于对全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按照志华副市长和强卫书记在《北京市关于私改遗留问题的情况报告》的批示精神.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件中明确的“从维护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确系错改的应撤销改造。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已开的要自行纠正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建住房(2005)160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涉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等国家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并做了结论的,应按照“遵重历史原则”予已维持将处理结果告之当事人,并耐心作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的意见。     目前处理经租房产遗留问题的主要工作是纠偏,纠错,对上级领导批件,有关部门来函及来访户提出的私改遗留问题,一方面要作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户进行复核,按照“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的规定处理。

    1.对错改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

错改的私房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产权人的原自住房进行了改造;二是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进行了改造。处理的办法是:

(1)对房主原自住房进行了改造又末从它处抵留自留房的,应予纠正。如房主仍在原房居住的,可撤销改造,发还自管;房主不在原房居住或原房己折除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2)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进行了改造的(除本人自愿申请经租),亦应予纠正。对原出租房撤销改造后,采取不退产权而用收购(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办法解决。

2.关于对几个产权人共同经营房产问题的处理

(1)几个产权人共同经营的房产,留房时将几个产权人的自留房留在其中一个产权人的房内。落实“文革”政策时落实在一个产权人的名下,要求补留自留房。处理的办法是:根据房档中记载的改造时人口情况,按照留房标准予以补留。

(2)几个产权人共同经营的房产被合并改造后.现来访人不承认共同经营,要求撤销合并改造的。处理的意见是:只要是档案中有各产权人办理的相关手续,按“改对的不动”处理;如相关手续不全的,可列入错改范围。

    3.对私房改造中房主自留房遗留问题的处理
    根据房屋档案中记载,改造时房主自愿申请不留自留房,不再补留;房主一家住在本地但末按政策规定留给自留房,或房主一家当时末住在本地但已于1966年9月以前迁回本地的,可按私改时房主的家庭人口及留房标准补留自留房;对1966年10月以后迁回本地的,一律不在补留自留房。
    4.对由房屋代管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经租手续问题的处理
    关于58年私改时,由房屋代管人(或代理人)办理了经租手续,在房屋档案中没有委托手续的前提下能否确定为代管关系,代管人(或代理人)在私改中办理的经租手续是否有效。对此问题,应由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认定,如法院认定不合法律程序,亦实事求是地补办相关手续予以纠正。
    5.在纠正错改经租房产问题中,确定撤销改造或补留自留房的,均采取“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收购价格按现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特此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

 

抄报:建设部.市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信访办……

抄送:市建委.督查室.信访办.法规处.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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