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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将我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2010-01-13 00:00: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9647

  又一个新的年代的第一年来到了,我们武汉市正在召开“两会”,(注:每年度的人代会和政协代表大会,是全体人民的盛会)。我们对此抱有热切的期望。下面将我们的诉求摆出来,以期求得代表们的关注和支持。人民的代表们啊:请把我们的苦苦诉求带到父母官那儿去吧。支持本诉求的朋友们请留言。《强烈要求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武汉市两会全体代表: 您们好!
  我们是武汉市要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私房业主及合法继承人,我们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私有的房屋,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被非法无偿占有。为此,武汉市广大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业主及合法继承人艰辛上访有三十年之久,至今法不明,事未了。上访活动持续进行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英明决策“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根据国家和宪法保护私有房屋所有权的精神,多次下达了有关发还私房政策规定文件,中办发(1980)75号文件中重申:
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宪法必须遵守,
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方针。好政策事隔三十年,为什么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总得不到妥善解决,其原因:就是由于地方政府房管部门及集团是无偿占有私房的“大户”,对这种不劳而获的巨大既得利益他们根本就不愿意返还。在武汉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既得利益驱动下,他们还在继续隐瞒事实汇假报。他们采取“画地为牢,指鹿为马”的方式,拒不执行党的“落实私房政策”,利用职权肆意侵占业主们的合法权益,陷我们这个弱势群体于万劫不复苦海!
目前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状况是省转市、市转区、区推市,市区两级相互踢皮球,武汉市政府目前又出台了《加快妥善处理私房历史遗留的问题的151号文件》,有政策也不落实,继续用错误的认定来搪塞、拖延、推诿,这么多年来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还在用武汉市委、市政府出台28号文151号文,抽象的打圈圈忽悠老百姓,把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放在一边,但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占了我们的私有房产,是私房业主的房屋就应该依法还给私房业主,他们总为“利益”之争,与老百姓纠缠不清。他们的恶劣行为迫使我们私房业主们长年奔波于区、市、省、北京等部门重复上访,让我们无法过上稳定的生活,严重地破坏了武汉政府的形象。
    我们认为这种办事作风不符合党中央要求,只会急化矛盾,武汉市房产局与中央政策、国家法律背道而驰,是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由于“有权处理”该问题的“行政机关”就是“占有者”。他们既是“运动员”更是“裁判员”,我们合理的诉求想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解决的愿望一次次落空。对于“秦香莲”喊“冤”!由“陈世美”来“判”?这种既不合理又不讲理的有违“依法行政”的制度模式,我们表示强烈的不满和不服!“陈世美”不认“秦香莲”,怎么办?“占有者”挟权有作为,滥作为,有政策不执行,怎么办?谁来监督他?谁来制约纠正他?无偿占有违背了社会主义时期等价交换的经济法则。在党中央倡导的“坚持依法治国”的今天,“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如还不能纳入法制轨道,对于法制而言,无疑是一种莫大的讥讽!能
否真正地依法、依规解决好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是真依法,还是假依法?这是最好的试金石!
    据了解,在处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案件时,上海专门选派律师组成了“第三方”来裁定。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唯有如此,才能彰显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唯有如此,才符合民主法制的要求和弘扬其精神!为了能将“四访促和谐”的要求落到实处,为了能惠及到落实私房的好政策,我们请求武汉市市委、市政策,能否借鉴上海的经验,也组成一个“第三方”或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我们希望各级政府能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历史政治运动中已造成错误了,我们该怎样达成共识来解决,是老百姓东西还给老百姓。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才是我们共同目标。.
      武汉市私房历史遗留业主和其合法继承人
    年  月  日

       问题解答:什么是落实私房政策
    落实私房政策,就是根据宪法保护私人房屋所有权的精神,把在“文化大革命“当中和“文化大革命”以前,以各种方式非法没收、挤占和错误接受的私人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策进行清退。此外,有些根据当时政策接受的私人房屋,由于形势发展需要,现在也要按照新的政策进行处理。
落实私房政策的重要意义:
    落实私房政策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一件大事,也是促使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争取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落实私房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再指示要抓紧落实。
    落实私房政策,产权发给了业主,打消了人们思想上的顾虑,私人买房的目益增多,这就给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商品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摘自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1989年1O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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