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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2020-08-12 00:15:08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4830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
您好!根据您在201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根据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根据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我们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申请审查的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2〕38号
【颁布时间】1992-11-25
法发〔1992〕38号文件所存问题的内容摘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以下简称92.38文件)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对法发〔1992〕38号文件申请审查的依据和理由:
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违反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体的依据和理由的意见简述如下:
一、沈春耀主任在201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重要报告摘要如下:
”六、做好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的考虑
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重要决策部署,栗战书委员长、王晨副委员长等常委会领导同志也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也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一是切实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备案审查工作,通过备案审查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按照法治原则,只要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属于人大监督对象,这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都应当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加强改进工作的思路是,以备案全覆盖带动审查全覆盖,以审查全覆盖实现监督全覆盖;紧紧围绕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二是继续加强审查工作。认真做好审查、研究、处理、反馈工作,努力做到审查建议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加强对争议问题和实际情况的调研和论证,深入分析相关领域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具体情况,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加大督促纠正工作力度。对于存在违宪违法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切实增强备案审查监督实效。”
意见简述:沈春耀主任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发〔1992〕38号文件属于合宪性审查的范围。
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摘要如下:
第五条 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 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研究工作。
第九条 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常委会办公厅对接收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 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研究。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规、司法解释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对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宪法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并及时反馈制定机关。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依照前款规定接收的审查建议,依法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常委会工作重点,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专项审查。
第三十六条 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意见简述:根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我们要求法发〔1992〕38号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三、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民法典》重要论述的内容摘要如下: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意见简述:对法发〔1992〕38号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更好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
四、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使公民所涉历史遗留的房地产财产权益的案件不能进入人民法院受理,极大的阻碍了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实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主席令的规定摘要如下: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外,使公民所涉历史遗留的房地财产权益的案件不能进入人民法院受理,极大的阻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的贯彻实施。
六、《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意见简述:1948年12月10日中国签定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国之一,在联合国建立之初就主张捍卫国际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份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世界性文件,在其序言部分对它的意义和目标做了如下表述:“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中国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使中国公民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 不能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不能进入中国人民法院受理,违反了我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
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意见简述: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经1966年12月16日表决通过,197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至1997年底,共有140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签署并加入该公约表明,中国已向世界承诺,在我国建立并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承担相关的司法救济义务,并接受国际组织的监督。
中国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使得缔约国的中国公民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不能得到有效的补救, 不能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不能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和人人有格由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违反了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八、《司法机关独立原则声明》(又称“北京声明”)的内容摘要如下:
”审判独立
二、《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项)均声明,人人有权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公正的\公开的审判。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实现项权利不可或缺之要素。
三、司法机关独立是指:
(一)司法机关依其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自由作出裁判,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
(二)司法机关对具有司法性质的所有法律争议有直接管辖权或复审管辖权。
司法机关的任务
十、司法机关的任务与职能包括:
(一)确保所有人在法治保护之下安全生存;
(二)在司法职能范围内促进人权在其社会中的遵守与实现;
(三)在涉及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案件中公正地执行法律。”
意见简述:司法机关独立原则声明(又称“北京声明”)于北京时间1995年8月19日在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F官会议通过。中国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司法机关独立原则声明》中的相关规定。
九、中国GCD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G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内容摘要如下:
“(5)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中国GCD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
十、中国GCD十八届四中全会《中G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内容摘要如下:
“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中国GCD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上述决定。
十一、中国GCD十九届四中全会《中G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内容摘要如下:
“(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上述中国GCD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
十二、中G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内容摘要如下: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与中央上述文件规定相违背,阻断了人民群众历史遗留房地产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使中央、国务院保护产权,妥善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决定难以在法院贯彻落实。这是违背“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与之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的内容及意见简述:
第一条规定不适用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十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但是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法释〔2018〕1号文的规定。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法发〔2016〕28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法发〔2016〕28号文件的规定。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法发〔2016〕27号文的规定。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规定了四大部分23条的实施意见。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法发〔2018〕23号文的规定。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第24条规定“四类案件”要进行监督。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法发〔2015〕13号文的规定。 
二十、《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发〔2019〕7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9条: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第12条: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第17条: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法发〔2019〕7号文的规定。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5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
  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法发〔2017〕25号文的规定。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7〕19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以及时的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8.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三、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9.……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受理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行政案件。要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14.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行政争议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争议的解决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法发〔2007〕19号文的上述规定。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但是,在众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法院)裁判案件实例中均引用92.38文件第三条作为依据驳回受害人提出的历史遗留的房地产问题包括经租房问题在内的诉讼请求,这是严重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法释〔2009〕14号文的规定。
二十四、国家发改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九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发改体改【2019】920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各地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构应畅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信访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等相关方面的联系沟通渠道,随时接收各有关方面推送的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阻碍了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通过司法渠道依法妥善的解决。违反了发改体改【2019】920号文件的规定。
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 法发〔2019〕8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站稳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始终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准确把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司法工作发展不平衡、不适应之间的矛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织密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作为人民法院工作基本导向,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司法救助和涉诉信访制度,努力实现司法更加亲民、诉讼更加便民、改革更加惠民,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42. 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革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服务和保障“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完善案件管辖标准及类型,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第三条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违反了法发〔2019〕8号文的规定。
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意见简述:根据法发〔2007〕12号文的规定法发〔1992〕38号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
二十七、2014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的内容摘要如下:
意见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共三册,其对最高人民法院自1949年建院至2011年底前制定的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715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56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532件。在此汇编的上册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卷中未见法发〔1992〕38号文件,在中册现行有效司法指导性文件卷未见法发〔1992〕38号文件,在下册现行有效司法指导性文件卷未见法发〔1992〕38号文件。在废止文件目录中未见法发〔1992〕38号文件。现人民法院用法发〔1992〕38号文件作为裁判依据没有现行依据。
二十八、《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文件的内容摘要如下: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意见简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56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532件中未见法发〔1992〕38号文件。该文应不属于行政管理、司法裁判法律性质的依据,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目前依然可以搜到很多近期仍以法发[1992]38号文件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众多案例,严重违背上述规定。
二十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对此文没有认真贯彻执行,该文件92年发布至今已有28年,但未按规定(规范性文件2年清理)进行清理,违反了国办发〔2018〕37号文的规定。
三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早已违反并未实施贯彻国办发〔2018〕115号文的规定。
三十一、《中G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文的内容摘要如下: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13.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意见简述:法发〔1992〕38号文件至今对此未予实施,违反了《中G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用过去二十八年前的法发〔1992〕38号文件作为现在的裁判依据,有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权保护的决定》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违背《宪法》、《民法典》的失职行为,重要的是查遍2014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92.38文竟然无此文的出处?法发〔1992〕38号文件现已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众多国家法律法规。由于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利用法发〔1992〕38文件第三条将包括经租房在内的各类历史遗留房地产纠纷拒之于法院大门之外,使得大量受害的房产权利人长期奔波在上访路上,成为严重影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产权保护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因素。现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论述、及对法发〔1992〕38号文件审查的系列依据和理由,现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北京市私有产权保护促进群众
 2020年8月10日 星期一


附件:
1、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北京法院以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调查
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裁决案件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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