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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依宪维护私有祖宅权益物权告知 物权重申 物权声明(北京西城区)2021-02-24 04:25:09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3234次
关于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 依宪维护私有祖宅权益 物权告知 物权重申 物权声明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 我是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的权利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G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G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文的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习近平主席第45号令、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依宪维护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权益,我特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发出物权告知、物权重申、物权声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物权告知 1、根据《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1950年4月25日府秘一字第1748号令 1951年10月20日地登字第5485号布告公布修正)第八条 办理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2.公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在1949年8月1日至五十年代,在《人民日报》、《北京新民报日刊》、《北京新民报》,登载了对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所做的北京市城区房地产声请登记公告。 2、根据《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1950年4月25日府秘一字第1748号令 1951年10月20日地登字第5485号布告公布修正)、《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对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已依法颁发了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物权重申: 1、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二、(三)确保证书继续有效:“现有各类不动产证书继续有效”,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现有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第45号令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已经自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其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是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在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的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5、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三、(二):“要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确保已经颁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在新的证书公布前申请登记的,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公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原来各部门依法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要确保原有部门依法已经颁发的证书继续有效。 6、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7、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7】13号机要加急电)二、整改任务(五)关于历史遗留问题:”只要权利人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都要认账,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权利人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都要认账。 8、根据《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京市国土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1月6日)二、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时间及原有证书效力:”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市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原有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 9、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权利自然确定其私有祖宅国有土地使用权。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八条:“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我家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中合法私有祖宅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并享应有的补偿。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家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中合法私有祖宅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权利人未向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家私有祖宅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3、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1990年4月23日 <1990>国土(法规)字第13号)“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权利人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答复如下:“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权利人,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0年5月19日发布 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我家享有合法私有祖宅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三、确权声明: 1、我家合法祖宅房、地权属的物权告知和物权重申,从依法取得、依法登记、依法确权、依法确认到现在,不存在任何依法变更、转移的情况。 2、我家合法房地祖宅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并享有物权法定之权利。 3、目前在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中,在任何时间内,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实施主体,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未经我家合法祖宅权利人同意,单方对我家合法私有祖宅房、地产的任何变更、转移登记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 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要依法履行国务院第656号令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第七章的法律责任,对我家合法私有祖宅违法违规的变更、转移行为应依法处理、不予登记。 5、在习近平新时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私有祖宅权利人将依宪依法维护和捍卫我家私有祖宅的合法权益!侵犯我家私有祖宅合法权益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四、我家私有祖宅原地址及门牌号: . . 五、我家私有祖宅现地址及门牌号: . . 私有祖宅权利人: . 2021年2月 日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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