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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标准租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能解决 武汉应该怎么做

2010-05-20 15:33:3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775

           [转帖]

           2006-1-24 9:03:25

“文革”中被政府接管的个人出租房又以公房租金标准出租给职工

  记者日前获悉,本市遗留多年的标准租私房问题已经基本得以解决,据市标准租私房督查办的负责人介绍,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全市标准租私房已经累计搬出13095户,完成了95.7%。该负责人说,作为2004年北京市政府56件实事之一的标准租私房问题,按照市政府的计划,已经圆满完成任务,个别扫尾工作转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

标准租私房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标准租私房是“文化大革命”前个人出租的私房,“文革”初期由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文化大革命”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并且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房屋。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有的与标准租私房产权人订有私房租赁契约,有的并没有订立契约,但是在此长期居住。相当多的承租人最初租住这些私房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是单位作为公房分配进来的,有的是作为个人互换过来的。这些房子十有八九是产权人的祖产,年代久远,破损严重,90%以上属于危旧房屋。而由于标准租私房的租金标准长期按略高于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也就是每平方米每月1元多到3元多,而市场房租价格早已涨到了每平方米每月20元到30元,因此产权人要么无力修房,要么拒绝修房,承租人住用这些危房十分不安全,而房主也觉得财产收益受到损害。

产权人收回了 祖屋承租人得到满意的补偿

  去年12月底的一天,记者在前门房管所采访了原来标准租私房的承租户———退休工人寇铁铸,据寇先生介绍,他们一家7口是“文革”时被安置到前门这里一间约29平方米的小平房,2004年2月他们得到了33万元的补偿款,在北汽摩附近买了一套二手房,简单装修了一下,就搬进去了。寇老先生说,“这次标准租私房的解决,让我觉得政府是真的在为老百姓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感谢政府的政策。”在前门房管所,标准租私房办公室里挂了许多锦旗。

  同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崇文区天坛山涧口街一处院楼,王铁林老人和老伴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王大爷是一名标准租私房产权人,王大爷说,“祖上留下来的房产终于又回来了,我和老伴又住进了分别几十年的老房子里,政府部门真是为我们办了一件大实事呀。”

  这是一个普通的平房小院,其中平房12.7平方米,王大爷告诉记者,1984年这间“文革”时出租出去的房子就落实私房政策给了产权证书。但是,腾出这套房子可是费了劲了,产权人和承租人都快成对立面了,多亏政府出面多次调解,在2004年年初解决了几十年的遗留问题,承租人在劲松附近买了一套二居室,把这间12平方米的房子还给了他们。“房子虽然小,但是自己的呀,收回来,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孩子。”

全市合力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

  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在近三年成为本市市委、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在去年56件实事中排第44位。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有资料统计,到2001年底,北京的标准租私房还有近14000户,而这些户大多是按照老办法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对于人民群众的困难,市委、市政府看在眼里,急在心上。

  2003年9月11日,对标准租私房工作来说,是个里程碑,在这天,全市推进落实标准租私房工作会议召开,市政府与东城等城八区的区长签订了落实标准租私房腾退责任书,与此同时,由市信访办、市政府督察室、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几个部门联合成立了北京市推进解决标准租私房督查办公室,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具体工作由原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同年10月,原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与市属86个单位签订了落实标准租私房腾退责任书。

  市、区政府、承租人单位要承担责任,承租人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单位、企业、个人要一同承担,要在维护原来工作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多解决一些。2003年是标准租私房问题解决发生重大转机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本市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给出了解决标准租私房工作的政策依据和具体办法。

  此外,为解决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后的安置问题,市政府还专门组织建设了朝阳区管庄常泰小区、平乐园小区、丰台区马家堡91号等专项安置房,这些专为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建设的新小区的户型适宜,价格合理,目前已陆续交付使用,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如何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

  标准租私房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据检查,一般损坏、严重损坏和危险房屋(统称危旧私房)约占九成。每年汛期上述房屋大多严重漏雨,危险比例逐年上升,危及承租人的住用安全;二是产权人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没有得到保障,租赁关系紧张。

  ■属于拆迁区的标准租私房,如何解决?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对产权人给予补偿,承租人应当按照37号文的规定搬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提供房屋临时安置。因此,对标准租私房产权人的补偿与对其他私房产权人的补偿是一样的。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来说,应当按照37号文的规定搬出,符合申请资助和安置条件的,需要证明自己无他处住房,且其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均无力按照37号文的规定解决。在此前提下,经核查和公示无异议的,拆迁人应酌情适当解决。

  ■承租人另有住房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包括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房改房及其他住房或承租公房的,应当无条件迁出。迁出后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房改规定发放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承租人将已购住房上市出售致使无他处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不再补贴或安置住房,承租人亦应无条件迁出;产权人同意承租人继续租住的,双方可协商议定租金,单位按规定发放补贴。

  ■承租人是否可以购买其承租的标准租私房?有何优惠政策?

  经承租人与产权人协商同意,承租人可购买现住房产权。政府免征契税,产权人所得的售房价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承租人无他处住房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及其配偶无他处住房,其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解决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迁出;或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由职工另行自购或租住房屋。单位已发放了住房补贴或已提供了安置住房的,承租人应将原租住的标准租私房及时退还产权人。

  ■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均无力解决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均无力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解决

  ■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单位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单位的,可由其共居人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共居人均无单位的,由其所在地区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如何解决低收入承租人家庭的住房问题?

  承租人家庭符合我市廉租住房配租标准,即经民政部门批准或认定,连续享受本市城市低保待遇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优抚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的,如何处理?

  无论是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居住还是自用,如果产权人同意继续出租的,由双方协商议定租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产权人不同意继续出租的,单位应将房屋退还产权人,并妥善安置居住人。

  ■承租人搬出后另行租购住房时,有什么优惠政策?

  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住房,可按房改政策免征契税,免交房屋买卖手续费。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优先向其发放委托贷款。

  ■承租人已故或迁居他处,如何处理?

  承租人与产权人原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但承租人已故,其共居人未与产权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共居人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承租人。承租人户籍迁出北京,共居人未与产权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亦按上述办法推举一名承租人。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已迁居他处,家庭其他成员仍在标准租私房内居住,但租赁合同未变更的,应无条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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