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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处长受贿13万获刑10年2011-01-26 21:24:2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81次
原南京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处长受贿13万获刑10年
魏晓昕 配诗 2010年6月12日,原南京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处长曹学军因收受13万元人民币贿赂款,被法院以受贿 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非法受贿所得13万元也被没收。 协调了一下,开发商提前开工 “曹学军到案初期,话很少,表面上似乎显得很镇定,对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极力否认。”据办案的 检察官介绍,曹学军涉嫌犯罪行为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对某区危旧房改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规划调 整审批、土地滞纳金减免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刘小益(化名)给予的现金共计13 万元人民币。 2005年夏天,南京市雨花台区某中低价商品房项目因土地手续不完备,无法按时开工。承建该项目的 南京市某开发公司的总经理刘小益找到曹学军,希望他能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以使项目在土地手续不完 备的情况下提前开工。 当时曹学军是南京市“三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三房办”即南京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 小组,成立于2003年9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三房工程”中的中低价商品房建设过程中需要 解决的问题都由南京市建委牵头组织,具体由房产开发处负责协调解决。)曹学军就以“三房办”的名义 就该项目与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协调,最终曹学军的提议被采纳,使得项目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开工。 几天以后,刘小益在中心大酒店请相关人员吃饭。饭后,刘小益送给曹学军一件T恤衫,曹学军到家后在T 恤衫的袋子里发现了一个档案袋,里面有3万元人民币,他悄悄地收下了。 又协调一下,滞纳金被免缴 2006年夏天,由于开发公司擅自改变中低价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的楼盘不但增加了层数,也 增大了面积,致使项目无法通过规划审批。刘小益找到曹学军后,曹学军又以 “三房办”的名义向上级 机关打报告,使该中低价商品房项目修改的规划设计得以通过。由于曹学军的协调,使得项目能够按期推 进,同时由于增加的层数和面积得到审批通过,也增加了项目的利润。为此刘小益在湖南路一家酒店宴请 曹学军,饭后刘小益在送曹学军上车时,把一个档案袋装进T恤衫袋子里,曹学军到家后发现档案袋里有5 万元人民币,和上次一样他也悄悄地收下了。 2007年上半年,刘小益又找到曹学军,原因是开发公司延缓缴纳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国土部门要 求开发公司补缴滞纳金。在曹学军的协调下,开发公司应该缴纳的滞纳金被免缴。为感谢曹学军的协调, 刘小益请相关人员在宁南的一家大酒店吃饭,饭后刘小益送曹学军上车回家时如法炮制,把一个档案袋装 进T恤衫袋子里,档案袋里又装着5万元人民币。 贪了13万元钱毁了前程 曹学军被起诉到法院后,对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全部予以否认,并辩解说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 请托事项在前,受贿时间在后,自己并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后两次事情他也没有审批权限 ,只是执行上级指示精神。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曹学军没有审批超面积规划和免交滞纳金的职权,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为 行贿人刘小益所在的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规划调整审批、土地滞纳金减免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并收取 刘小益的钱财,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其是否有相应的决定权不影响对其受贿的认定。而且有证据 表明,被告人曹学军在接受贿赂时,均已明知行贿人的目的,至于是在请托事项完成前或完成之后收受, 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的认定。 “曹学军走到这一步,有其自身的原因,但刘小益也起到了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该案公诉人马虹 认为,刘小益们为了让公司攫取更大的利益,不惜多次去撞政策、制度的红线,又以金钱开道,收买曹学 军们为其“趟雷”。可悲的是曹学军们在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后,已经是身败名裂。“13万与一个处长职 位、半生的福利待遇、十年的牢狱之灾相衡量,连神志不太健全的人也可能分出轻重来。” 一审宣判后,曹学军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将择期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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