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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纠正地方维稳工作中的“异化”现象2011-03-15 18:49:10 来源:新华法治 浏览:2216次
《学习时报》日前刊文指出,当前,一些地方的维稳工作已经出现了“异化”的现象,必须摒除将维稳与法治对立起来的认识,正确处理维稳工作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文章原文如下: 应纠正地方维稳工作中的“异化”现象 作者:封丽霞 在现代法治视野之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底线,这个底线一旦被突破,就有可能导致国家解决社会纠纷的正式机制的失灵或失效、导致依法治国形同空文,最终引起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生活的紊乱。时下,中国处于急遽的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时期。各种社会纠纷新旧交替、错综复杂,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高发、频发、群发之态势。日益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成为影响我国改革与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中,一项极其紧迫的现实任务就是澄清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即:将维护社会稳定与加强法治权威对立起来,认为维稳与法治是一组悖论,要维稳就不能讲法治,讲法治就难以维稳。 近年来,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党政的“第一责任”。“一票否决”使得地方的很多工作围着维稳转。“不惜代价、只求稳定”的巨大压力,致使地方在维稳过程中,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花钱买太平”的维稳逻辑。一些地方甚至常常超越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围堵”、“非法拘禁”、“游街示众”、“公审大会”、将访民“劳动教养”或“被精神病”等非法治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这些做法本意是大事化小、息事宁人,但实际上却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严防死守、不堪重负。 大量的事实表明,这种基于短期利益考虑的维稳方式不仅促生了地方政府在维稳上的诸多非理性行为,而且助长了一些民众“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实际上,不管是打击迫害、还是花钱摆平,都会诱发新一轮的上访或维权等不稳定因素。在这种维稳模式之下,原有的社会矛盾虽得以一时化解,但新的矛盾将接踵而来。这些做法不仅大大增加了各地的维稳成本,还使得当前的维稳工作容易陷入一种“摁下葫芦浮起瓢”的恶性循环和“越维越不稳”的怪圈。需要引起人们警惕的是,一些地方的维稳工作已经出现了“异化”的现象。即虽然各级政府投入维稳的人力、资金及精力越来越多,但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并没有因此而明显减少,社会稳定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维稳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维稳的边际效应逐渐递减。这主要表现为: 一是维稳理念的异化。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维稳思维存在重大误区,将维稳看做是纯粹的政治任务,将社会稳定理解为绝对的“稳定太平”和表面的“风平浪静”。因此,在处置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越是强调社会稳定、强化维稳工作,就越是不能容忍民众的利益表达,常常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甚至将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刑事化、意识形态化的政治问题。 二是维稳方法的异化。一些地方在维稳工作中偏离法治的轨道,习惯于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个人权威取代法治权威、以权代法,昭示权比法大。在党政领导的强大压力之下,一些地方软硬兼施,或是强化警力、暴力压制和“刚性维稳”,或是偏离法律政策的无原则、无底线地一味容忍、退让。许多地方的维稳不计成本,形成一定意义的“天价维稳”之势。而且,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常常“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维稳工作呈现出“一刀切”、“一阵风”的“运动式”特点。这不仅严重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助长了民众的机会主义心理,而且破坏了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 在实践当中,维稳方法的异化还表现为处理社会矛盾的“去司法化”。在处置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制、职工下岗等重大问题时,一些地方明确排斥司法的介入,寻求“法外解决”。由此,就带来了处理社会矛盾的“非规则性”和“非终局性”,社会争端解决的终结机制难以建立。 三是维稳目的的异化。由于社会稳定“一票否决”压力太大,干部考核指标不尽科学,一些地方官员只顾保官帽而不管群众疾苦,只管事后压制而不顾事前化解。还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事实表明,牺牲法治尊严、突破法律与政策底线的做法,可能会换来一时的“表面”稳定,但是久而久之,不仅会牺牲法治,连稳定也将最终失去。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一些地方现有的将维稳与法治对立起来的维稳思路,以及与之相应的“非法治化”维稳方式难以从根本上加以化解。为此: 首先,必须坚决反对为了维稳而牺牲法治。反对某个地方为了眼前的息事宁人而将法律规定置于脑后,反对为了迎合暂时的民众情绪、舆论形势而冲破法治权威和政府权威的底线。当前,社会矛盾越是高发、易发和频发,就越要珍惜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来之不易的成果,努力增强社会成员对法治权威的认同,努力提高各级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闹事群众的不法要求,不能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过度承诺和迁就。 其次,既要反对法治浪漫主义,更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当前,正确认识法治在维稳中的地位与作用,必须反对法治浪漫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两种主要的错误倾向。所谓法治浪漫主义,也被称为“法治万能主义”,是指:第一,忽视法治自身的局限性,把法治当做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灵丹妙药。认为有了法律,什么社会矛盾都可以解决。第二,忽视当前法治建设的阶段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企图毕其功于一役,表现为关于法治建设的“急性病”和“焦虑症”。所谓法律虚无主义,表达的是一种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轻视、忽视法治的作用,针对法治建设的悲观主义情绪。虚无主义认为在封建传统深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落后、迷信个人权威、盛行关系哲学和人情世故的中国,缺乏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法治不足以担当得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甚至认为法律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可有可无。 再次,法治的品格决定了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可靠的方式。必须明确的是,离开法治谈稳定就会使稳定成为“空中楼阁”。离开稳定谈法治也会使法治丧失其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而不配称为“法治”。一方面,社会稳定所依托的社会秩序,必须得到法治的确认和规范。法治最终也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达到某种秩序,既是社会稳定的目标与结果,也是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相比,法治具有明确性、公正性、稳定性、科学性的优势。只有当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表达上升到法治层面,才能获得最明确和最可靠的实现方式与方法,才能在受到损害时获得法律的救济。另一方面,法治能够预防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法治的精髓在于有效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公权力的失控和变异,此乃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 最后,维稳需要法律与政策、道德等多种社会管理方式的有效整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没有任何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是完美无缺的。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亦不是全能的、也不是唯一的。法治不可能将社会管理的全部活动纳入自己的领域。因此,在进行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必须注重法律、政策、道德、宗教等多种形式的相辅相成与良性互动。法律重在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和事后纠错,道德强调良心教化和事先预防;法律追求稳定与统一,政策讲究及时和灵活;宗教能帮助把外在的法律规则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心自觉。只有上述诸多社会管理手段的有效配合,才能构筑社会稳定的坚固防线。当然,政策、道德等,只有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并在法律所确定的领域之内才能发挥作用。 综上所言,在当前的维稳工作中,必须摒除将维稳与法治对立起来的认识,正确处理维稳工作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总结文革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就特别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这昭示着我们,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不能动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应对和解决各种矛盾和危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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