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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凭什么清理8万“高危人员”2011-04-12 18:53:14 来源:新华网 浏览:2122次
赵光瑞
4月10上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4月11日《新快报》) 深圳的做法令人诧异。尽管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就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作出解释,称这几类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笔者仍然存在疑问。 如果深圳清理的是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危害的人群,那么说明这些人已经犯法,对这些人完全可以依法采取行动,该抓的抓,该关的关,依法进行惩处。对这类人员仅仅清理出深圳,显然是不负责任。 如果深圳清理的仅仅是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潜在危害”的人群,那么这个“潜在危害”的界定依据是什么?有权威的法律定义吗?假如这样做并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深圳公安局的主观臆测,那么深圳市公安局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须知,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就会涉嫌违法。 就算深圳清理的这些“高危人员”确实存在“潜在危害”,那么这些人究竟应该被清理到哪里?难道他们“潜在危害”深圳不行,“清理”到其他地方,“潜在危害”其他地方就行吗? 类似做法,在有些地方也同样存在,每遇“重要时机”,就对“潜在危害”人群进行清理,通过各种办法,把这些人清理出自己辖区,以制造太平盛世假相。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社会管理手段。 或许真的存在“高危人员”,但是过去犯过法,不等于永远犯法,可能违法,不等于现实违法,只要目前没有违法行动,这些人就应该享有普通公民权。随意剥夺这些人的基本公民权,公开把他们定义为“高危人员”是不妥当的。 落实宪法所赋予人们的权利,必须从保障“高危人员”的权利开始,只有这些人的权利能够充分保障,才可能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如果对“高危人员”可以不依法办事,那么就不能保证不会对别的人不依法办事。因为,只要现实中可以存在法律的例外人,那么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高危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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