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明先生说:“1972年武汉市房管局在没有任何政策法律依据、我们家族无人知道的情况下,将我父辈六人的私产现胜利街113号房屋私下更名为武汉市房管部门所有”。
我家的房产,1958年私房改造政策是,要业主自愿申请,政府批准,由国家经租,业主知晓签字,并拿了定息的房子才叫改造了。
我家父辈清楚写明武昌解放路482号后边平房留下自用,领导盖公章的批示也是“后边平房留下自用”,市档案馆档案写明后边平房是“现留住”,58年也没经租,我们也没拿这儿的定息,也是在家族无人知道且没有人知晓签名的情况下,将我家的私产1985年更名为武汉市房产局所有。86年房地公司“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请客礼”,拆我平房建成楼房。我们的定息证显示58年至66年我们的定息没有变化,就是:这儿的房屋没有改造。且2008年我曾三次在居委会和街办事处领导带领下找区房产局局长要求他们出示房屋改造变为“国有”的时间,批示,证据,他们不能举证。
我们两家房产变更何其相似乃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