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典型的“庸”吗?!(呈治庸工作箱——2)
2007年8月20日按武昌区解私领导小组(简称“小组”)要求,我写申请:事实,政策依据(十条),要求,证据资料(附件9件)要求返还我家被侵占的房产。
2008年小组给我回复却没有针对实情的事实,政策依据,证据资料。 接到回复当时我就要求小组出示证据,并说只要说清时间“年,月,日”,有我家房产变更的“批示”公章,我“息诉息访息官司”。他们迟迟拿不出来。后来我三次在居委会书记,主任及街办事处主任干部带领下找小组负责人,至今他们都不能出示证据。
没有证据也能办案?是依法办案吗?这不是典型的“庸”吗?!
请小组回复我这五个字:我家房产变更的:“年,月,日,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