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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指挥人轧死讨补偿村民一审获刑4年

2011-05-18 21:18:27 来源:大河网 浏览:2200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许昌县村支书指挥人开车轧死村民事件”有了重大进展,5月17日,受害人周红彦的家属接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该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周松彦、郭保亮等4名被告人3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赡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9224万元。

  □东方今报记者 韩争强

  【回顾】

  村民讨要征地补偿款被人碾轧致死

  去年4月22日下午5时许,许昌县五女店镇周店村村民周红彦,借311国道周店村段拓宽改造又一次占用自家土地之机,向该村党支部书记周松彦讨要11年前311国道拓宽改造时被村里截留征地补偿款,结果再一次遭到拒绝。

  11年前的补偿款至今一分未得,如今,国道又拓宽改造,补偿款已拨付给村里,作为村支书的周松彦仍然握住钱分文不给。

  气愤之下,周红彦来到自家被占用的土地前,不让满载煤矸石的大型工程自卸车倾倒,并蹲在车下试图阻止施工。多名村民指证,村支书周松彦闻讯赶到现场,在让周红彦离开自卸车未果后,指使曾因盗窃罪被判刑3年的周店村村民郭保亮驾驶自卸货车倾倒煤矸石。

  郭保亮当即跳上车强行倒车,结果将周红彦撞倒后碾轧在车轮下,周红彦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惨案发生后,周松彦、郭保亮慑于法律威严,当日晚到警方投案自首。

  去年4月24日,东方今报报道了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事发生后,许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处置。随后,周松彦、郭保亮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不久,此案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周志忠和周玉杰也先后在平顶山和新疆落网。

  【审理】4被告当庭掐架 否认自己是主谋

  今年2月25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方指控,去年4月22日下午4时许,向施工工地运送铺垫路基用煤矸石的豫K88550货车在向路沟卸料过程中,遭到周店村部分村民阻止,负责施工的许昌市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高军辉遂电话告知周松彦、郭保亮请求帮助解决问题。周松彦、郭保亮、周志忠、周玉杰先后赶到现场,并与被害人周红彦等村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周松彦、周志忠、周玉杰在现场指挥郭保亮驾驶豫K88550货车强行倒车卸料,将坐在运料车后轮处的周红彦轧伤致死。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该案100多件证据,来证明4人的犯罪事实。在质证阶段,郭保亮亲口承认是自己驾驶货车强行倒车将周红彦碾轧致死。但他否认了此举是受村支书周松彦指使,并称事发时他并没有看到周松彦在场。

  公诉人当众宣读的郭保亮的审讯笔录显示,在驾驶货车碾轧过周红彦后后,郭保亮找到周松彦商量对策,周松彦让他“把嘴往修路的周志忠、周玉杰身上歪,就说是他们指使他倒车的”。

  在指控4人的犯罪证据中,有多组证据指证是周松彦指使郭保亮开车轧死的周红彦。但周松彦辩称,他到现场仅一分钟左右,惨祸就发生了,“我没说,‘倒车、倒车,出来事我负责’的话,啥都没说”。

  【判决】故意伤害他人致死 村支书被判4年有期徒刑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松彦、郭保亮、周志忠、周玉杰在处理村民阻止施工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4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魏都区人民法院认定郭保亮、周志忠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松彦、周玉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保亮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直到庭审中仍然不供认倒车时知道车后有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周松彦、周玉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对二人减轻处罚。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赡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诉讼要求应该支持,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5月12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郭保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周志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周松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周玉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名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赡养费8471.18元、丧葬费14614.5元、死亡赔偿金96139元,驳回了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5月17日,受害人周红彦家属接到一审判决后,当即表示上诉。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认为,周松彦的所作所为足以表明,他实施的犯罪是故意杀人,系主犯,而非“故意伤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判决。

  因周红彦上有一双年过八旬的父母和一个在校读书的孩子,对两代人打击太大,周红彦的家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申请,要求4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其中40万元为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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