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谁?
2011-05-19 22:23:1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541次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谁?他们在问,我们也在问!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武房[2005]28号 签发人:周茂棣 市房产局关于明确处理信访问题复核行政机关的请示 武汉市人民政府: 《信访条例》实施以来,我局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已完成了信访受理、复查阶段,现要求尽快明确信访复核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保障群众信访渠道畅通,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我局在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受理、办理、书面回复信访结果,依法及时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针对我局信访特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80%以上是要求解决落私私房政策的问题,目前,已完成区级受理、我局复查的二级程序。由于上访人对此类信访问题复查处理意见,都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核,以致出现上访人无处申述、重复上访或无理缠访的问题。 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为此,我局请求市政府明确信访复核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畅通。 妥否,请批示。 (公章)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柳季芳 联系电话:85482100 主题词:房地产 信访 复核机关 请示 抄送:省建设厅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9日印 共印10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信访局文件 国法函[2005]253号 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工作机构、信访局(办): 根据《信访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所确定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 二、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尚未办理完毕的,参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已经办结,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重新信访的,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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