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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左倾错误时期的冒进行为当作法规审查的政治标准是极其错误极其危险的

2022-02-24 14:40:20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1795

前不久,全国人大网站发表题为《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沿革》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将1958年大跃进时期发生的私房经租行为作为例证,当作法规备案审查的政治标准。《文章》作者在没有对经租房历史事实作深入研究,对于58年大跃进的历史背景避而不谈,不加分析的情况下,将左倾错误时期的冒进行为拿来作为当今法规备案审查的政治标准,是极其错误及其危险的。
一、经租房产生的历史事实
经租房是我国城市中的大量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解放初期经依法登记,取得国家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
1958年大跃进时期私房改造运动中,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凡超过一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统一经营租赁管理,政府每月给经租房产权人原房租20-40%的固定租金。私房改造在全国范围内,以大跃进的速度,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开展起来。全国共经租了62万多户,房屋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私有房产由国家经租,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其产权仍然属于经租房权利人所有。
私房经租是左倾错误时期的冒进行为,文革后本应按照党的拨乱反正的政策予以纠正,但是,住建部却反其道而行之,下发红头文件,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这种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行为不仅完全超出住建部职权范围,而且违反宪法和法律,使得私房经租的性质从冒进错误行为发展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依法办理买卖、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法定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任何转移手续。近年来,在住建部红头文件支持下,出现大量非法侵占私房案件。各地法院在审理经租房案件时发现一个共同特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及经租房的产权登记和转移手续等证据材料中,普遍存在登记手续不完整的问题。被转移的经租房档案,产权来源栏目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现象:一是原产权人栏目空缺;二是由他人假冒签字;三是以“经租产”“划拨”“接管”等不合法的概念代替合法产权来源(买卖、继承、赠予、法院判决)概念。这是产权登记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也是非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据。
经租房纠纷造成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全国各地群众诉访此起彼伏,大量诉访群众长年奔波在维权路上。
二、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出台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取得全国政权第一天,党中央就提出了私房保护的政策。1949年4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解放南京取得全国政权,4月25日党中央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又称《约法八章》,其中第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明确否定了将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推广到城市,将私房收归国有的错误观点。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授权发布《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长篇文章,全面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私房保护政策,明确指出,“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在党的私房保护政策指引下,各地新政权相继出台城市房屋登记规定,对公民私有房产进行登记,颁发《房地产所有证》,承认其受法律保护,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法制委员会编印的《民法资料汇编》和《中央政法公报》对此均有有详细记载。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保护公民私有房产政策写入宪法,使党的政策通过宪法贯彻实施。《五四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75年、1978年、1982年、2018年历次修正和制定的宪法均写入有关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条款。
查遍建国以来党中央公开发表的所有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项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规定,更没有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规定。这一事实,可以通过住建部文件加以证实。1985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件明确表示:“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这完全可以证明,截至1985年,党和国家没有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规定。1985年以后,已经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党中央更不可能出台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文件规定。
三、《文章》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
(一)《文章》列举的私房改造发生于1958年大跃进时期,其性质与大跃进完全吻合,当时,主管机关负责人在1958年私房改造现场会上的讲话可以作为证据:“在当前全国社会主义革命在经济战线、政治战线、思想战线都已经取得基本上胜利的形势下,对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工作显然已经大大地落后一步。”“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了。”“如何实现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大跃进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定要鼓足干劲,快马加鞭,迎头赶上。”【1】他的讲话被当作开展私房改造运动的最主要的政策依据。
关于1958年大跃进,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定性为:“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再次否定了大跃进左倾错误。《文章》没有对历史事实进行深入研究,仅凭借左倾错误时期的几个文件,就草率的将私房经租冒进行为拿来当作今天法规审查的政治标准,显然与党的决议精神相背离。
(二)《文章》关于1958年私房改造属于社会主义改造一部分的说法混淆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不同性质,混淆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与私房改造的不同性质,违背了历史事实。事实是,私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改造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
第一、时间不同
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已经完成。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刘少奇所作《政治报告》和八大会议决议等多个文件郑重宣布“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全面的决定性的胜利”。说明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已经完成。而私房改造运动在1958年才全面开展起来。
第二、改造方式不同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公司合营方式,签订公私合营协议,企业主变成股东,企业由私人所有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所有制发生变更。按照当时的赎买政策,以资方合营资本金价值为基数,每年付5%(即5厘)的定息,相当于国家全价购买了企业资本。
而私房改造采取国家经租方式,不进行清产核资,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存在房屋所有权变更问题,每年付给房主定租金额远远低于对工商业改造5%定息水平,属于房屋经营管理方式改变。
第三、改造对象范围不同
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是对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这是党的文件、《五四宪法》、党的权威机构编写的党史国史文献乃至大量教科书中非常明确的概念。而一般房主出租房屋不具备资本主义性质,私有房屋是生活资料,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范围。
第四、改造方法待遇不同
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原业主成为公私合营企业成员,企业给业主分配工作,安排职务,享受医疗、退休等保障待遇。而私房改造因不涉及产权变更,政府与经租房主是经租协议关系,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房主不享受医疗劳保、退休等待遇。
第五、法律政策依据不同
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五四宪法》和党的过度时期总路线开展起来的,有法律政策依据。国家经租方式的私房改造是房屋经营管理方式的变更,根据有关房地产管理政策开展,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发生,其政策依据和性质不同。
第六、历史背景不同
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是在过度时期总路线,“一化三改”背景下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是在58年大跃进形势下全面开展起来的。
因此,58年私房改造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有着明显的政策界线。私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而是58年大跃进的产物。
(三)即使社会主义改造也没有无偿收回国有的政策
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变更,党和国家采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的政策,基本内容是:国家每年支付给资本家定息五厘(即核定资本5%)全额对价赎买。【2】其实质是国家征收并给予补偿,而不是无偿没收私有财产。毛泽东在论述赎买政策时强调:“赎买就要真赎买,不是欺骗的”“不要半赎买半没收”。【3】可见,社会主义改造绝不是无偿收回国有。
(四)《文章》将房屋出租定性为剥削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
中国GCD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恩格斯在经典著作《论住宅问题》中明确指出: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而是商品买卖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错误地将私房出租行为定性为剥削,从而把一般房主出租私房当作资本主义性质列入改造对象,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
四、《文章》观点是极其危险的
(一)《文章》否定了党的政策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
党对公民合法私有房产保护政策是一贯的,(即使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于生产资料性质的房产,也是采取定息五厘即年付5%定息的全额对价赎买政策),从来没有无偿收回国有的规定。党的一贯政策是正确的,是与宪法法律是完全统一高度一致的。尽管历史上出现过左倾错误作法,存在错误文件,但是,这些错误不是党的一贯政策,住建部将公民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红头文件更不能代替党的一贯政策。中G中央1979年59号文件明确规定:“按照党的一贯原则,中央过去所发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同中央新发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相矛盾、相抵触的,一律应以新的文件为准,旧的文件或其中的有关部分自然失效,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不必再一一宣布撤销。【4】”
《文章》用1958年大跃进时期的私房经租冒进行为解释法规审查问题,另立所谓政治标准,避开宪法标准,实质上是否定了党的一贯政策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将宪法法律与党的一贯政策分裂开来,对立起来。
(二)《文章》架空了宪法
建国以来历次制定和修正的宪法、物权法、民法典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问题均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文章》避开宪法法律,将左倾错误时期冒进行为当作法规审查标准,向社会公众传达了错误信息,使得人们误认为在解决经租房纠纷中,宪法法律不适用了。《文章》实际上是在法规审查工作中架空了宪法和法律。
(三)《文章》为违法文件逃避审查开辟先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文章》将左倾时期的错误案件当作法规审查的政治标准,规避宪法标准,树立了错误的
范例。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很可能会仿照这种做法,以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问题等等理由,将违法的红头文件规避于审查范围之外,最终导致合宪性审查形同虚设。
(四)《文章》违背了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决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话反复强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人大是"自觉坚持中国GCD领导的政治机关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丶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人大网站本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宣传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决定,但是,《文章》却将左倾错误时期的冒进行为当作法规审查的政治标准,使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逃避了以宪法法律为标准的审查,是为非法侵占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开绿灯,违背了党中央保障宪法实施,维护法治统一的战略布局,长此以往,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特别是房地产领域屡禁不止的强拆强占,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将难以遏制,这种以权代法,与民争利的作法如果泛滥开来,党的威信和形象将受到严重影响,历史遗留问题将成为永远还不清的旧账,长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将难以去除,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将化为泡影,其后果是极其危险的。
    《文章》作者、批示颁布者的政治判断力丶政治领悟力丶政治执行力完全与其职责,政治立场丶政治责任背道而驰。强烈要求撤回《文章》有关内容,严肃检讨纠正其错误观点!

注释:
【1】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上的讲话,房产通讯杂志编:《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82年7月出版,第381页。
【2】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1956年7月28日)》,该文件规定:“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户,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新合营,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即年息5%,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可以超过五厘。过去早已采取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如果它们的息率超过五厘,不降低,如果息率不到五厘,提高到五厘。”《人民日报》1956年7月30日刊载。
【3】中G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12月第一版,第50页;荣毅仁:毛主席指引社会主义道路,中央文献研究室编《缅怀毛泽东》(上册)2013年1月,第二版,第30页。
【4】1979年8月17日中G中央印发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中G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第一版,第1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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