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国务院法制办征《精神卫生法(草案)》意见

2011-06-10 22:08:12 来源:人民网 浏览:2185
 人民网北京6月10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发布通知,公开征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非自愿住院医疗的充分异议程序。

  同时,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通知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7月1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就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可以于2011年6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的总体思路

  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二是通过规范诊疗活动、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三是科学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四是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负担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同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机制,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

  二、草案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一是在总则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二是规定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并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为患者制定周详的治疗方案,向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等。

  (二)关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制度。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草案设专章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的责任;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在精神障碍的康复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出院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并对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残疾人组织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等等。

  (三)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二是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

  三是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草案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由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四是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依法办理出院手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是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此外,草案还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财政保障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7月1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就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11年6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
JSWS@chinalaw.gov.cn

                                (责任编辑:杜博)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坚决贯彻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战略决定全国
全国促进经租房产权保护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
对全国人大F工委曲楠同志讲话交换意见之二
——对全国人大F工委曲楠同志讲话交换意见之
谁动了我的祖屋?
法院法官违法办案去哪里举报?
今年1485件法规和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祝武汉的群友旗开得胜、马到功成(组图)
不仅要知道能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且还要
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QQ群的三个告知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申海
房管科长贪19套公房
五十年代国家经租房问题的思考(参加民盟中
零容忍 警察这些行为将被严肃追责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温JB:改变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尤为
习近平对军委高层的讲话全文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
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QQ群名)
武汉市制庸办及联系电话
武汉城管商户起冲突!城管两辆执法被推F
强烈要求发还“文革产”产权的诉求
朱RJ讲话实录:民间疾苦令人发指看了血压升高
胡JT:解决好人民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刑拘"黑监狱"安元鼎老总,幕后雇主也不能逍
江汉区委书记张平是如何督办维稳工作的
宋代排水沟扇了"N年不遇"一个响亮的巴掌
温JB接受CNN专访:民主开放过程须确保正常秩
央视主持曝省长客机上抢座 浙江省官方称不涉
泗洪青阳镇疯狂转卖千亩农田 官员称“不管且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