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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2011-08-15 17:02:1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56次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2011年08月15日 07:55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纲要》亮点】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 【观点实证】 特邀嘉宾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印仕柏 衡阳市珠晖区法院关于胡林波涉嫌侵占一案将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等待胡林波的将是法律的公正审判。 胡林波经营物流快运,替客户代收货款。2009年4月,胡林波携代收的货款潜逃,致使140多名客户的近150万元货款无法追讨。今年5月,公安机关将胡林波抓获后,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由于该案涉嫌侵占犯罪,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但如不及时逮捕,胡林波有可能再次潜逃,使巨额货款无法收回并影响社会稳定。 珠晖区检察院迅即主动邀请8名被害群众代表和3名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案件审查,将该案事实、证据和办案程序及法律依据都逐一向他们公开、说明。又在被害群众代表的全程参与下与区法院协调,法院将胡林波依法批捕,然后在当地以公告的形式受理了所有被害人的诉讼。 司法公开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印仕柏认为,《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提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无异于打开了“阳光司法”的窗口,描绘了以司法公开为基础实现司法公正的可预期的蓝图。 “阳光司法”使“暗箱操作”没有藏身之地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而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证。”从事检察工作近20年,经办过无数大案要案的印仕柏,将司法公开看得很重。 近年来,我省司法公开全面推进。法院系统除了传统的审判公开,还推出了执行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及法院开放日活动;检察系统大力推行“阳光检务”,推行检察开放日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建立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如邵阳市检察机关建立了集案件查询、业务咨询、接待群众来访、案件受理于一体的检务公开大厅,创建了案件信息触摸一体机查询平台、114电话查询平台等5个检务公开信息平台,仅今年以来就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2000多人次,使执法质量大幅提升。 印仕柏认为,执法者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在众目睽睽之下,就必须考虑自己的司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违公正司法形象和职业道德规范,如果违反了会承担什么不利后果,这就是对执法者的有效监督和约束。因此,司法公开促进了司法理念的转变和接受监督意识的加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印仕柏说,司法活动的“暗箱操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纲要》提出“推进‘阳光司法’”,“暗箱操作”自然就没有藏身之地。让老百姓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仅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而且能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让当事人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毋庸讳言,目前社会矛盾多发,涉诉上访也居高不下,公开公正司法成了民心所向。 印仕柏认为,司法机关内部和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可度存在较大的落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公开做得不够,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了解不够,由此而产生对司法机关的不理解、不信任。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去年,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受贿案一审宣判后,其亲属连续发表多篇网络博文,声称吴没有犯罪,而是受到了刑讯逼供,使公众对该案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二审开庭时,政法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媒体记者等参加旁听,通过多媒体系统公开演示案件证据及传唤侦查人员、证人作证的实景,全面、客观地展示了办案过程和吴的犯罪事实,然后又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很快就平息了各种负面炒作。 印仕柏说,为人民司法是司法的根本宗旨和终极目标,司法的公开透明是司法人民性的本色体现。《纲要》指出,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就是要让当事人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他们的利益诉求与法律理性相“焊接”,增进沟通和理解,有效化解矛盾。 制度化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开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需要制度化设计的实践。”印仕柏说。 针对司法公开中“重结果,轻过程”的倾向,印仕柏主张程序与结果公开并重。要把发生问题频率高、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作为公开的重点,从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和岗位入手,从影响执法结果的关键性环节入手,从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焦点问题入手,向执法相对人或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纲要》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作了具体明确要求。“制度化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保障。”印仕柏说,比如说裁判文书上网,目前随意性大,应制定公开的程序,明确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的主体和责任,使之由自发性向自觉性转变。另外要加强党委、人大等对政法机关司法公开的督查和考核,并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将司法公开列入考核的内容并实行责任追究,使司法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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