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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精神

2011-08-29 07:22:50 来源:骑牛的草 浏览:2932

    我家原有一栋私房,1972年被有关部门强行、无偿征收。1981年在落实政策时,我们要求返还房屋,房管部门却以此房已翻建为由拒不返还房屋,也不向我们出示政府的文件精神,只以市价给予了经济补偿了事。       

    后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我觉得有必要弄清楚房管部门对我家私房的处理是凭哪条政策精神来执行的,形象地说“死也要死个明白”。从2006年开始,就向市、区各级领导去信诉求,信件都被转到了汉阳房管局,他们(汉阳房管局)的答复都是重复着一样字句:根据武政(1981)38号文第九条精神,此房已落实政策。但拒不拿出38号文来。只是在我几次的据理力争下,他们才不得已拿了出来。

     看了38号文第九条,我认为政府这个政策是很好的,而且考虑得很周到。第九条是这样说的,我一字不漏地翻录下来,包括标点符号。       

     “第九条:原房已经翻建、改造成生产、营业用房,确实无法退还的,应由现占房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的自住房,并根据原房翻建、改建当时的实际情况,按市建委统一规定的价格标准作价补偿。”

      以上是第九条的全文。由此可见,房管部门如要全面落实政策,就应首先无条件安置我家的自住房,再(并)按当时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这个实际情况是什么,我认为是指该房的租金更妥切,这样才能前呼后应、顺理成章:返还了房屋,也返还了这些年(十年)来该房所应产生的租金,两厢互不欠。就像一个人借了一万元钱,十年后就不只还一万元,还应归还这十年来所应产生的利息。反观房管部门的作法,正常人一看就清楚谁更符合政策条文,谁更具说明力。

      记得以前老师教导学生,在读完一段课文后,要列出它的段落大意,理解它的主要内容。那么,第九条的“段落大意”应是:原房无法退还的,应安置房主的自住房,并进行补偿。并不是像房管部门只给予市价补偿就完事了的,要注意第九条中的前、后意思中间有一个“并”,这个并字是解答问题的一个关键字。

      我们来查阅字典,字典上是这样解释的。“ 并”: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平排着;2) 副词,表示不同的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情同时进行。

      房管部门的做法是对政策的断章取义,也是种篡改的行为,把本应两种事情同时进行改成了二者只选其一。这种行为说轻了是对中国语法的亵渎,说重一点是别有用心,也不排除有人利用此事进行贪腐的可能。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再作以下文字支持。

      一,如要表述二者只选其一,应在前、后意思中间有一个字“或”。在此,特将同一个武汉市政府关于拆迁补偿的政策条文一字不动的抄下来予以说明。武汉市房屋安置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这样的用字才是二者只选其一的意思的表述,关键字是“或”而不是“并”。(这个条例所针对的是为了公益事业而拆除的房屋,因此它的补偿是这样,与强行征收的私房补偿有所不同)。

      二,我们时常看到有关并字在生活及社会上运用的实例。如法院宣判对一个人的判决: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是表明对某某判处十年徒刑外,还要对其处罚十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判决条文绝不能篡改为只处以罚金十万元。

     综上所述,房管部门对我家房产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拒不承担责任,此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了不应有的作用,对此我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坚决的抗议(学某某部的用语)。

     私有房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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