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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冒用他人身份被枪决续:学者呼吁再审其同伙2011-09-25 18:39:48 来源:大众网 浏览:2053次
徐浩的母亲。刘虎/摄 “枪决九年后死囚还活着”追踪 湖北高院回应引质疑 新快报讯 记者 刘虎 报道 23日深夜,湖北省高级法院通过新华社,对本报独家披露“湖北一死囚被执行枪决九年后仍在正常生活”新闻进行了回应,承认冒充“唐建敏”之名的是罪犯张文华,在2005年获悉冒名情况之后未及时更正法律文书,“应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引以为戒,现已决定依法予以更正。”同时声称:按其自称姓名判决死刑具有法律依据,并表示张文华“杀人同伙”徐浩案早有“明确结论”。 “正当程序不该成为‘特供品,张文华案已然随着他的死而终结,但徐浩案仍在等待司法机关一个说法。这不只关乎徐浩一个人的正义,更关乎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国内多名法律人认为徐浩案未体现“疑罪从无”,呼吁推动再审。 湖北高院:徐浩故意杀人案已有明确结论 湖北省高院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规定,法院对该案的审判合法。对张文华涉及的徐浩故意杀人一案,湖北省高院称:“经原襄樊市中级法院一审、湖北省高院二审及几级法院多次复查,均有明确结论。” 湖北省高院的回应发布以后,在几大门户网站,到昨日19点有逾8万名网友参与讨论,网友多指其轻描淡写,避重就轻,试图就此过关。 徐浩案的“明确结论”是什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逃犯张文华能够以唐建敏之名办理身份证,河南淅川警方应承担何责,是否已追责?2005年警方是如何查明张文华冒名情况的?张文华举报信的真实性是否经过质证?新快报记者昨日就一些疑问联络湖北省高院宣传处一位负责人,对方未予回应。 法学教授:“启动再审是首先需要推动的” “我没有杀人”,“我知道我的案子不大好改,我也不想给法官添麻烦。请尊敬的省高院法官判我立即执行死刑,这样,我母亲就用不着鸣冤了”。这是狱中徐浩的绝望与哀情。他甚至把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的法院裁定书撕得粉碎。 我国知名法学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对徐浩案表现出高度关注。“湖北高院小小地回应‘死囚’复活事件,这样够吗?”昨天,徐昕在微博上这样写道。“就现有材料而言,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徐浩有罪。”徐昕教授认为,启动再审“是首先需要推动的”。 “在徐浩案中,警方并未找到能够证明徐浩作案的直接证据,仅有一把刀鞘上面却无徐的指纹,其他作案凶器如锤子、绳索等,以及血衣均无一找到。同案犯未抓获,现有证据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样的案子缘何能诉得出去还判得下来?根据报道,本案中的证人在辨认程序中,也明显违背了程序正义。”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徐浩和昔日的佘祥林都遭遇了“疑罪从轻”,被“轻判”送入监狱,而“他们本不该被判处任何刑罚”。 刑辩律师:“举报信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徐浩案符合再审条件。”北京刑辩律师杨大飞说。 杨大飞称,张文华的两封举报信应是焦点。“证人证言,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规则要求,要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这一份所谓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我认为定案的判案证据不足,从而导致事实不清”。 “所有的证据就是张文华传来的证据和其举报信。再就是刑讯逼供的内容。”杨大飞律师查阅了判决徐浩有罪的判决书及裁定书后认为,张文华的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真实性。他认为,法院将书写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这两个问题给混同了,直接导致徐浩被送进了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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