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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举报违建获15万息访费获刑 上诉申诉均被驳2011-11-15 20:24:16 来源:东方网 作者:黄进 李秀林 浏览:2023次
2007年11月23日,曾秀珍(即曾秀清)在收到举报对象的15万元钱款后,写下收条。这笔钱后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款。
黄仕均等准备材料打算继续申诉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黄进 李秀林)11月2日,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某酒店内,黄仕均、黄玉灵两兄弟坐在桌边,二人又在商量如何为母亲曾秀珍“洗脱罪名”。自去年6月10日曾秀珍因敲诈勒索罪入狱以来,她的儿女一直在为其申诉。他们始终不明白,母亲获得的合理补偿,为何成了敲诈勒索的罪证。 不满卖地拒领补偿 黄仕均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其母亲曾秀珍(曾用名曾秀清)是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维布村双棚老黄屋村小组村民,今年65岁。黄仕均说,母亲被判入狱要从2006年村里的一桩非法卖地事件说起。 2006年3月14日,双棚老黄屋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将村小组集体所有的旱坑子地段约3200平方米土地以租或卖的形式开发,并于当天向村民核发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曾秀珍一家获补偿款6200元,由其子黄玉灵代领。 黄玉灵领到补偿款后,马上将情况电话告知曾秀珍。曾秀珍表示不同意卖地,叫黄玉灵立即将钱退回给村小组。当天傍晚,黄玉灵找到村干部要求退钱,但对方没有接受。 之后,该地块由双棚老黄屋村村民黄庆明以200元/平方米的价格竞买得到。黄庆明于2006年3月15日与村小组签订了《地皮出让协议书》。根据安排,土地出让款将分配给双棚老黄屋村小组常住人口,但曾秀珍一家至今没有领取这笔钱。“这块地是非法买卖的,我们是不会要任何补偿的。”黄仕均说。 2006年3月20日,买地人黄庆明将其中约2000平方米土地以200元/平方米价格转让给李汉文、何振明、黄华坤、戴应波等人建房。其中的何振明时任秋长镇(后改为街道)城建办副主任。黄仕均称,这2000平方米土地中,包括他家一块约300平方米的自留地。 曾秀珍等村民认为,村集体没有经过国土部门批准私卖土地是非法行为。2006年4月开始,曾秀珍开始上访,向有关部门举报。2007年3月,李汉文等5户开始在上述土地上动工建房,由于其没有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曾秀珍将上述5户违法建房的情况一并进行了举报。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2007年5月18日作出的《关于秋长镇(街道)维布村村民反映秋长镇(街道)维布村双棚老黄屋小组卖地的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显示:(2007)4月27日向当事人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责令其停工,并要求其在完善手续后方可动工;镇政府也曾多次阻止……至今,该地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 黄仕均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调查报告》中提及的违建项目根本没有停工,“2009年底,所有房子都建好了,有些房子已经投入使用。” 被举报人花钱息访 曾秀珍等人的上访行为让几名违建者感受到了压力。2007年10月底,李汉文、何振明找到曾秀珍,提出补偿一点钱,叫其不要到处上访。为此,李汉文等人与曾秀珍私下多次“讨价还价”。 曾秀珍要求李汉文等要么归还土地,要么补偿20万元,对方没有同意。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将“息访”金额定格在12万元。2007年11月1日,几名违建者向曾秀珍在邮政储蓄开设的账户打入12万元。 然而,几天后,曾秀珍觉得这笔钱太少,转而又找到违建者之一的戴应波,称其房子是违章建筑,要去有关部门告他。 几个被举报的建房者经过商量,同意再给曾秀珍3万元,前后两次共计15万元,以此平息上访,确保房子顺利建好。 2007年11月23日,曾秀珍在收到3万元后重新写了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到个人果树款壹拾伍万元正(整)。收款人曾秀清(即曾秀珍)”。收条上还有李汉文的签名。按照李汉文的说法,此后曾秀珍不再就违建问题找他们几个人。 然而,曾秀珍没有想到,这15万“果树补偿款”使她在3年之后陷入牢狱之灾。 上诉申诉均被驳回 2010年4月6日,曾秀珍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拘留。当年4月20日,曾秀珍被逮捕,并被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22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将案件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0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曾秀珍犯敲诈勒索罪。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曾秀珍辩称,她没有敲诈勒索,15万元是李汉文等人给她的“掩口费”。曾秀珍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汉文等人给曾秀珍15万元的前提条件是,李汉文等人在双棚老黄屋村买地建房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他们建房的土地中,有一块是被告人的自留地,被告人一直不同意卖这块地,李汉文等人所谓的“买”更像是“抢、霸占”,并已经在上面动工,“15万元是补偿款,而不是敲诈勒索所得。” 2010年6月10日,惠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认为,曾秀珍抓住被害人存在违章建设等行为,以声称要进行上访和将其先人金埕(盛放骨灰的器物)放在建房地方让被害人不得安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取得了巨额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曾秀珍归案后拒不认罪,未能退回所得赃款,应予严惩。”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曾秀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8月1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秀珍于当年9月7日被转至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2011年8月初,曾秀珍家人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9月26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目前,黄仕均等正在准备材料,打算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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