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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被 拆 迁 户 的 维 权 方 略(2009年12月版)2011-11-16 23:33:18 来源:汉网 浏览:3161次
被 拆 迁 户 的 维 权 方 略(2009年12月版) 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让每个被拆迁人都成为拆迁维权的行家(即尽量不求人),汉律的建议是:对城市房屋的拆迁: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談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尽量使用电话,对其威胁的话可录音,万一要见面,约见地点在政府有关部门为安全,对方抖狠,你打太极,切不可激化矛盾,绝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在拆迁期间,被拆迁人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被迫签订违心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最主要的是家人的安全),当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案的证据(录音、报案回执),当又一次遭受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可依国务院《信访条例》向各级公安机关(含公安部)呈交请求保护函(最好用特快专递,信封面写明:关于请求保护…,必要时可附遗书),促使公安机关“规劝”侵害人,增强对被拆迁人的人身保护。如果被拆迁人再一次遭到侵害,之前的报案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使用,提起人身损害的行政诉讼(暂不要提起财产损害的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安置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3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但不应超过2年,诉讼代表人宜由自由职业者担任),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国务院305号令在2010年下半年废止,只要被拆迁人在此之前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一、二审官司拖半年),既使输了官司,但合法有效地阻止了拆迁人的最后时刻的裁决申请,待到305号令废止时,拆迁人就再也无权申请拆迁裁决了。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据该裁决强拆了被拆迁户的房屋,被拆迁户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有权拒绝!任何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均不得介入,否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即使房屋被拆,只要未签协议,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用特快专递),有权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被开发商或拆迁代办公司违法暴力强拆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除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致函(特快专递)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将涉案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拒不移送行为,被拆迁人可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徇私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控告。 如何破解所谓误拆的诡辩。几乎所有不法开发商在违法强拆被拆迁户的房屋后,不是拒不承认,在实在无法推脱时就称:我是误拆了×××的房屋,此时大多数公安机关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均会包庇拆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称以上强拆行为是误拆,而不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如何破解以上诡辩,建议:一般而言,当一个拆迁范围内约有一半房屋被拆除后,某一被拆迁户在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时侯,特别是在拆迁人扬言要强拆房屋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书写一封告知备忘函(也可数户被拆迁户共写一封告知备忘函),内容是:×××拆迁公司(或拆迁人):我叫×××,我是××街××号合法私房的产权人,我的房屋的外型构构状况是几层楼的什么样的房屋……(见正面、侧面照片,房屋显要位置可用涂料书写醒目大字:张××私宅等类似提示文字),请拆迁人在拆除他人房屋或进行有关作业时要细心查看,谨慎操作,不要损坏我的房屋,……若贵单位发生损坏房屋的事实,勿谓言之不喻也,特此告知。此信用特快专递寄给拆迁人(或拆迁代办公司)一封,信封面写明:提示收信人不要误拆我的房屋的函。此信另用一般挂号信同时寄给政府基层有关处理拆迁事宜(或信访、派出所)的部门,寄给这些部门的信中附上给拆迁人信的复印件。一旦被拆迁户的房屋仍被违法强拆,可将寄以上函的凭证及给拆迁人信的复印件与被强拆房屋后的报案材料一并呈送给当地派出所,请求该部门依法追究强拆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刑事责任。若房屋部份被违法损坏时,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最好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若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若公安机关要求被拆迁户提供被拆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切不可提交!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的起点标准是,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即应立案(法律规定是立案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几乎所有被拆房屋的价值均在5000元以上,要求被拆迁户提供被拆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既是公安机关违法不立案的借口,又是压低房屋价值的陷阱。 被拆迁人向基层法院呈交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材料后(面交及特快专递),如果基层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既不同意立案,又不作出书面裁定,根据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可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中级法院不受理可向上级法院和人大投诉。 怎样写告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状?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最简单的起诉理由是:若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未举行听证,可以该颁证行为程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而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绝大多数判决书是法院枉法裁判的证据,有此判决才可上诉、申诉)。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呢?最有效的方法是: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出现这种情形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它意味着305号令第16条所规定的先予执行(司法强拆)和第17条所规定的非诉行政强拆不能合法发生!房在对方着急。法院如不中止诉讼仍作出判决、或违法强拆房屋,被拆迁户只须严厉郑告违法者,持有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媒体披露,千万勿发生冲突,将该判决和违法强拆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被拆迁人对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和其后的连环案中发现政府及行政管理机关的批文涉嫌违法犯罪的,完全可以向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提起刑事举报或控告。以上涉嫌的违法犯罪主要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犯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犯罪(刑法第410条)。 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的时间,除采用以上连环案的方法外,最简单的作法是:在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时,有意留1、2户暂不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此时也有不愿意且未参加者,如有也可不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下三条对被拆迁户非常有利:第24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80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运用以上3条的具体方法是:1、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应当发回重审。2、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二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时,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应当发回重审。以上上诉或申诉材料中应附未参加户的证明。如果有意留下暂未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人被通知参加拆迁裁决时,应主动向法院提交参加告拆迁许可证诉讼的申请,以免被裁决。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连环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现在完全用不着了,因305号令即将被废止),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後指挥者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产权调换)和经营损失。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向检察院反映要求立案,同时可向上级公安、检察机关反映,向人大投诉;如仍无结果,受害人可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据依刑诉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无须缴费),但切切不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免被动)!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当被拆迁人收到拆迁裁决书后,为避免房屋过早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一般应在收到裁决书后的85日左右(在90日以内)对拆迁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在拖时间的过程中可尽早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如果法院受理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在诉拆迁裁决一案刚开始时,法院如果已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它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F(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这次国务院准备出台的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不会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新法的阳光还照不到广阔的田野,农村的被拆迁户仍然要受现行《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法律(特别是各地政府出台的“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约束,例:国务院256号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该规定不仅违法而且对被拆迁人极为不利,所以,农村被拆迁户的维权更为艰难。 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如何判断政府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否合法,除了适用各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规章外,应特别关注和运用如下对被拆迁户有利的上位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土资源 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第三规定:“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以上两规定各地有具体实施办法);国 土 资 源 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政府有关部门如果能拿出以上相关有效资料,则证明其征地批准程序和安置补偿实施程序合法;否则违法。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发生争议由谁裁决,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必须规范协调和裁决的程序。在程序设定上,首先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 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拆迁,其计价的规定(各地政府均有规定,低于城市标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该规定对百姓有利,该答复明确规定:“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百姓的房屋当被城管部门以违法建筑为由被处强拆或强拆后,房主可运用以下规定进行抗辩:《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强拆)。《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设区城市的区城管执法局不具有查处违法建筑职权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二)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内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2002年国务院再次作出《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该通知的第五条规定:“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所有市、区城管执法局均无权查处违法建筑,有权查处违法建筑的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被拆迁户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要善于将诉讼(含政府信息公开查询)中收集到的行政违法文件(含拆迁人的违法之事)置于到行政投诉或刑事控告中去,一句概括话即是:打官司、依法信访、依法控告同时并举,并借助好媒体力量。 《物权法》虽然已施行两年,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至今仍未被废止,下位法践踏上位法造成的恶果世人有目共睹,有辱现代中国法治史!从2009年12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邀请法学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的报道来看,体现民意的征收房屋的法律难以在半年之内出台(执政立场是决定的因素,而不是执政能力!),这就意味着现行的305号令还将继续肆虐全国(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称:待新法出台时同时废止305号令)!鉴此,汉律呼吁大家一起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即废止305号令(晚废止一天,各地新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就要多祸害一些百姓,一旦305号令被废止,每一拆迁片遗留下来的拆迁纠纷又该如何处理?损失由谁来承担?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官考虑过这些问题没有?)!百姓应密切关注新法的修订,绝不能赶走一个猛虎又迎来一个恶狼,不管恶法何时废止,只要被拆迁人多相互交流信息,坚持依法维权,所受侵害终就会得到合理的补、赔偿。以上建议均为笔者数年亲身实践的感悟,欢迎交流心得(请在百度上搜索参阅笔者写的‘对现行拆迁法律制度的反思及立法设想’等文章)。 2009年12月 汉律 联系邮箱Weihc1949@163.COM 汉律:《被拆迁户的维权方略》续补: 对于新拆迁条例关于 “公共利益项目”的规定,汉律认为:应当由新拆迁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加以规定。如有 “兜底条款”,可规定:除以上所列以外的公共利益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的投资人、项目建成后的产权人是国家机关(或产权管理人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且该产权在建成后的30年内不得转让,项目的投资资金为国有资金。2、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项目的。 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公共利益”争执拟由法院认定 有关“公共利益”界定,以及如何解决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问题上发生的争执,这些备受社会关注的房屋征收补偿立法中的焦点问题,目前又有新进展。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召开第二次专家座谈会。两次座谈会都参加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称,最新版本的草案,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而且明确,对征收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这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拟定交由法院审理。” 姜明安认为,最新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比去年12月16日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又有5点进步。但他同时也提出九点建议。 最新版草案的进步,姜明安认为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其一,进一步完善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新条例不仅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还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限制。 其二,征收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复议。这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认定,由司法判决说了算,突破过去只是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谈道:“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其三,程序比过去有所改进。比如,增加了搬迁规划程序;对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再设定一个,而是提供若干个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抽签选择,不再由政府单方决定。 其四,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现在通常只有两种选择,或货币,或产权置换。新立法增加了危旧房改造的回迁选择,以及补偿加产权置换的选择等。 其五,在法律责任中,不仅明确要追究政府责任和征收管理机构的责任,房地产评估机构如果作假,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姜明安教授非常珍惜这次座谈机会,一如既往提出自己的建议: 建议一:新版本草案既然设定了搬迁规划程序,那么,就应该将公民参与纳入该程序,通过听证或论证等方式来实现。 建议二:应该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利害关系的被征收人拥有申述权,这比拥有举报权更重要。有利害关系的被征收人只有举报权是不够的。 建议三:现在有一部分房子,只补偿房屋征收款,这不符合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也应该补偿。比如,拥有70年产权的房子20年就被要求搬迁,应补偿余下50年的土地使用费;有的房子是祖传的,政府就应该补偿土地使用费。 因为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建议四:对危旧房改造,必须要加以区别。提出的理由,一是“危房”改造尚可纳入“公共利益”,“旧房”改造纳入则没有道理。有人愿意住“旧房”,政府就没理由强制搬迁;二是新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必须得到90%以上居民同意,才可启动征收程序。这一规定,对旧房子没问题,达不到90%不拆也就不拆了,但如果有一些危房者就是不同意“改造”的话,这就会牵扯到维护“公共利益”问题,所以必须将危旧房区别开对待。 建议五:由政府安排的产权置换,其房屋差价由谁出?现行做法是旧房换新房,差价部分老百姓出。这样不合理。如果是由老百姓自己选择的产权置换,差价老百姓自己掏这没问题,但如果是政府安排的,差价部分就应该政府掏。 建议六:被征收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在诉讼与复议期间不应搬迁,除非有“公共利益”紧急需要。应避免“赢了官司,但房子还是被拆了”的局面。 建议七:过渡安置中,如果是住政府安置房的,现行通常是不补偿。对此,还是应该补偿点,因为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工作生活上的不便。 建议八:新草案规定了严禁野蛮搬迁,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还应该加上禁止夜间、节假日搬迁。 建议九:被征收的房子有的是商用的,开饭店或开旅馆,应该规定一个原则性的补偿标准。比如,以前三年经营收入的平均值作为补偿等。 汉律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及相关报道的解读:1、未端正执政立场的地方政府继续从经济上绑架中央政府。2、基于各种原因,国务院在今年年底难以出台征房条例,故再次出台紧急通知以救急之用。3、国务院的拆迁305号令将继续肆虐全国,被拆迁户要作长期维权准备,维权中要充分运用这次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4、百姓应密切关注新征房条例的出台,人人有权有责、承受其后果,绝不可让恶法再次登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我市执行了九年的一份拆迁补偿规范性文件终于废止了 为了更好地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职能,规范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宜和与现行法规规章相抵触的3份价格(收费)文件宣布废止。 附件:市物价局废止价格文件目录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大学樱花开放时节门票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2]13号) 2、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 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长江大桥桥头堡参观券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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