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历史变革。同样,经租房问题也在沉寂了将近50年以后,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健全而浮出水面。为了促进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早日解决,有必要将经租房的来龙去脉详细公诸于众。
建国初期党对私人房屋政策的解析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1日)一文中指出:[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GCD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FGM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
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
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见附件1)
从以上各条来看,人民政府是允许私人房屋存在的,党领导的政府在进城以后对广大非专政对象的房地产进行了登记,也就是国家承认了我们的房地产权。当时的政策是非常英明、正确的,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得人心的。
政府号召私房出租,缓解城市住房紧张状况
当时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上抗美援朝,主要财力放在生产建设上。而住宅问题主要是动员社会上的闲散空置私人房屋出租来缓解社会住房紧张之状况。从以下两个文件中可以了解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附件2)
(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
(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附件3)
第十八条: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从以上两个文件中我们知道了:北京市的私房业主们是响应了政府的号召,将空余的房屋出租,支援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我们的父辈是爱国的,我们是五星红旗中的一颗小星,是人民的范畴。
58年的私房出租是“国家经租行为”,而非公私合营的改造
从1956年开始,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进行公私合营。而私有出租房屋从58年开始进行了经营形式的改造即“国家经租行为”的改造。有文件为证: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附件4)
[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
(一)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
56年“社会主义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私人“生产资料”的物产权进行作价,“物”的所有权已经公开的改变为“公私合营”的“公产”。国家与资方签订了赎买合同,每年按一定比例发给定息,也就是将原值按定息方式分期发给资方,直到赎买完成为止。资本家收取的是“定息”,这是公开的改变了所有权的行为。
而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将“私人房产的使用权”,进行了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征用”。即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维护、统一价格的由国家和私房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即经租申请书)。房契蓝图盖上了“国家经租”四个红字。私房是“生活资料”,在当时是不能将所有权进行改造的,因此也不可能进行“所有权”的转移。所以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进行了“经营方式”的“社会主义改造”。物的所有权(也就是经租房)(公开的、或者是秘密的)并没有转移,这就是当年的历史事实。
所以56年--58年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公私合营”和“国家经租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个是“所有权的改造”,一个是“经营方式的改造”。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58年2月8日)中指出:
[房产改造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相同点:一是私有财产,一是私营经济,都是私有制度。两者不同的地方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资本家剥削工人,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剥削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但房东是出租房屋和房客是租赁关系,恩格斯说过:“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是商品的买卖关系。”......房东的利润是从社会总平均利润中来的。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买卖关系,不能说房东和房客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改造的目的不同。对资本主义工业的改造,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合营后工人生产的劲头大了。对房产改造的目的,主要是保养房屋,合理使用房屋,调整租赁关系。......房产国家拿过来了,按租定租,按期付一部分租金给房主,房主收入缩小了,房东的所有权虽未取消,但这个所有权已是空的了,所有制形态变为定租,因为房主只拿定租,房屋不能拿回来,管理权国家拿回来了,在法律上所有制未取消,但底已挖空。同样在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工商业资本家的所有权已变为定息,企业不能拿回来了。]
从以上的报告中我们看出,公私合营私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改造和经租房生活资料使用权的改造它们的根本点不同。所以结论也是不应该相同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正确的,也是非常成功的,我们举双手拥护和赞成!
极左时期的“文革”使经租房主丧失了所有权
在66年“文革”无政府状态中,剥夺一切私有财产的非正常状态下的政府,将社会上的私有房地产一律收归国有。在中G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发(1966)507号(附件4)文件中说:[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
(二)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建设部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中对江苏省建设厅的答复批示如下:
[我局接到东台县房管处电报一份,请示两个问题:(1)改造房主的定租是否暂停支付.(2)改造房主的定租如果暂停支付,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如何解决,由民政部门按月补助还是由房产部门发给生活费用.现将他们的请示告你厅,请研究处理.我们意见: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后,对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最好与民政部门联系,由社会救济解决。]
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近四十年。
可见当年以上两个文件中都明示:经租房定租是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在当时那样动乱的无政府状态下的政府文件都知道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才能正式取消支付定租。所以建设部是知道党中央对经租房这一政策的。
可是建设部在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在八十年代以后彻底纠正“文革”极左错误,拨乱反正时期先后制定了(82)-445号文、(85)-87号文、(87)-575号文等三个违反当时政策的文件,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而且建设部在(85)-87号文件中“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中也明确标示出“国家尚未明确”。建设部在八十年代以后难道不知道“应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这一政策吗?答案是肯定的。他们非常清楚这一点!如果建设部握有中G中央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有关批准文件,请他们拿出来好了。那样的话,他们也就不会在这三个文件中引用(66)-507号“文革”文件了。所以全面纠正“文革”左倾错误,这是中央早就确定的精神,在建设部却得不到落实。“文革”结束这么多年了,当然要纠正这一历史错误,发还我们的私有房产。这一工作为什么这么难?文革产解决了,标租产解决了,那么经租产呢?......
我们相信我们的党是英明伟大的党,是会纠正自身错误的党,党所领导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认识到这一历史错误的,会还经租房之本来面目的!这只是要时间来等待而已。
关于“经租房”
党的十七大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私人房屋的出租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财产性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部分,是我国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其中有一条就是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因此,建国以后经过国家依法登记的私人房产用于出租也是合法合理的。希望建设部姜书记、副部长能认真理解胡JT所作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实质,保持和党中央步调一致,尊重历史事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经租房”政策规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极左路线的产物,是58年大跃进时代时违反54年宪法的错误政策条文。是邓小平承认我们党的高级领导于57年下半年开始头脑发热,违背经济规律而导致的错误行为。(见邓小平文选)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07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根据物权法以上条文,建设部发布[82]445号文件、[85]87号文件、[87]575号文件以及[2005]226号文件和[2006]308号文件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有关政策规定都与物权法相违背。根据我国宪法及立法法有关法律条款,以上与宪法和法律冲突的有关政策文件应该废除。
“经租房”产权是中国GCD领导的人民政府于建国以后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合法私有房产。建国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紧张,人民大量进城造成住房困难,因此动员有房者出租私有房屋。国家于58年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实行国家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但是,产权依然没有依法转移给国家房管部门。直至现在“经租房”产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经租房”产是受物权法保护的,是经国家依法登记的。不存在法不朔及既往的问题。建设部下发有关“经租房”产收归国家所有的所有文件都不是法律文件,只有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才不能取得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希望建设部对经租房问题,认真了解情况,根据中G中央5号文件精神,根据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1964]法研字8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已被废止的精神。从而为从法律上解决经租房问题消除障碍。希望建设部将经租房发还问题召集或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及早撤销违法文件,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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