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如此忽悠百姓!(J—2)
2012-04-17 23:27:3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426次
来信时间: |
2012-4-11 |
回复时间: |
2012-4-11 |
姓名: |
熊瑞兰 |
信件内容: |
局长:您好! 您的属下忽悠百姓!用答非所问回复过N次人民来信的“灵丹妙药”以一变应万变 搪塞我,损坏了你局的声誉!这回复就是您局的水平?!是这公务员的水平?回复就没人审核把关?代表了您局长的意愿?恳请真正的局长过问! 请看:奇文共欣赏! 来信时间: 2012-3-20 回复时间: 2012-3-23 来信人姓名: 熊瑞兰 信件内容: 请保持通道 顺畅 武汉市房产局长: 武昌解放路384号是我们与您武汉市房产局共有的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总字第1573号。 我们从一楼店堂通行五十多年。可您们借装修将店堂后门堵塞,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违反了异产毗连房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产局长:按规章办,请保持通道畅通! 回复内容: 熊瑞兰女士: 现将您向局长信箱反映的原解放路482号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原解放路482号房屋,建筑面积347.03平方米,产权原系熊復唐(又名熊道忠)、熊晓农共有。1958年上述房屋因出租非住宅用房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留房96.51平方米。1966年10月留房中的39.70平方米申请交公,1981年按武政(1981)38号文件精神已发还。 根据武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办发[2006]2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处理社会主义改造私有出租房遗留问题,应严格按照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处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的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我局已于二00八年一月向您作出了书面回复,区解私领导小组也于同年二月向您作出了复查回复。 |
回复内容: |
熊瑞兰女士: 现将您向局长信箱反映的原解放路482号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原解放路482号房屋,建筑面积347.03平方米,产权原系熊復唐(又名熊道忠)、熊晓农共有。1958年上述房屋因出租非住宅用房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留房96.51平方米。1966年10月留房中的39.70平方米申请交公,1981年按武政(1981)38号文件精神已发还。 根据武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办发[2006]2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处理社会主义改造私有出租房遗留问题,应严格按照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处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的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我局已于二00八年一月向您作出了书面回复,区解私领导小组也于同年二月向您作出了复查回复。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权利人、厉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可以提交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请权利人持能证明房屋部位、面积错误的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区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
感谢淼淼熊瑞兰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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