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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成至上之法”催生短命建筑2010-04-13 09:47:20 来源:新华网 浏览:2377次
李克杰 作者文集
4月12日《半岛晨报》报道,大连60栋海景别墅建成14年因新项目面临拆除。 国人对此类消息早已见怪不怪,因为这不过是近来诸多“短命”建筑名单中的一员,再多的媒体曝光只是增加了名单的长度,却无法从实质上遏止中国建筑的“英年早逝”。 今年以来类似的事件和报道不绝于耳:江西南昌一个使用不到13年的四星级大酒店被爆破拆除;武汉马湖新村小区400多套入住不足5年的住房面临整体拆除;福建一所投资1500万元的小学只用2年就难逃被拆迁的命运;扬州刚入住不久的两个小区被政府二次出让土地使用权要拆除重建……如果再往前追溯,加之未见诸报端的,“短命”建筑遍布全国各地。难怪建设部得出结论,中国的建筑寿命平均只有30年。 理论上讲,中国建筑“短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事实上许多建筑并不是因为质量问题而拆除,问题出在不理性、不科学的规划上,许多城市,“一届政府一套城市规划”的现象十分普遍。规划的变化,必然导致拆旧建新,当然这样的拆除与建筑物本身的质量和设计寿命毫无关系。在公众追问原因时,当地政府无不以规划为借口予以搪塞,而且这一理由还被使用得理直气壮,大有“规划至上”之势。 在我国,公民合法财产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被称为公民恒产保护神的《物权法》更是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不得征收。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政府规划的变更,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应包括已经依法出让尚未到期的土地,否则就是侵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然而现实情况却相反,政府规划不仅可以处置未开发的土地,而且还可以重新处置已开发的土地,土地用途的改变自然引起地上建筑物的拆建。至此,我们不禁要问,在法治不断健全的情况下,何以出现“规划成为至上之法”的尴尬局面呢? “规划成为至上之法”的原因很复杂,有中国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旧有规划不适应新形势的原因,有部分地方政府好大喜功、片面追求政绩的原因,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的漏洞以及层层授权,将决定公民权利的实质性权力最终交到了地方政府手中,而对这种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 因此,要想减少短命建筑,就应该强化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约束政府的行政权力,堵塞权力无限下放的漏洞,只有这样,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短命建筑才会减少,中国的城市化才能真正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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