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版《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出租房屋人须主动申报纳税
2010-06-02 20:59:0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518次
2010年06月02日 10:42 来源:武汉晚报
租赁房屋今后将必须主动申报纳税。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若不主动申报将可能被罚款千元。
该《办法》规定,区政府在社区(村)建立出租房屋和人口管理综合服务站(下称社区综合服务站),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采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受理等。
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如实申报租金,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同时,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租金收入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
据介绍,我市老版《办法》出台于1997年,尽管同样要求纳税,但没有罚责进行约束。此次新版《办法》规定,若不按规登记备案,且被限期补办仍逾期不办者,出租人是自然人,将被罚款1000元,若出租人是法人,将被罚款1万元等。
市民若对此有建议或意见,请登陆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whfzb.gov.cn)。(记者 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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