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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拆,法治咋总没辄?

2010-04-06 00:00: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667
    面对强拆,法治咋总没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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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六年来,各地政府似乎也都很积极,什么政府信息公开、缩短审批时限、一站式服务、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微笑式服务等等等等,煞是热闹。然而,留心一下就会发现,群众到政府办事,除了人员脸色好看了一点,声音甜美了一点,不太重要的事情办理效率提高了一点之外,凡是涉及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还是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也没有什么大的改变。不仅如此,在关系群众生存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反而更加不法起来。比如强制拆迁,就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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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如果你不同意,就让你“被自愿”。“被”不了,就耍手段。扔砖头打玻璃的不说,Zfen不救的不说,线路无端失火的不说,仅挖土机埋人就埋了好几次了。这些做法都非常不法。此种做法,除了对权利人进行人身、生命进行非法的、无理的侵害之外,还是一种恐吓与威胁。恐吓与威胁不是法治,而是黑社会经常采用的强制手段。这绝不是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失误问题,而是政府职能的严重丧失与所持立场的根本错位。政府不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其存在的根本理由就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政府有了自己独立的利益,并为了维护自己与财富大佬的利益而运作,至少从目前来看,还是很难在法律上找到充足依据的,如此,政府采用黑社会的独传秘笈来处理社会矛盾,也就没什么稀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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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这种状态,显然不是法治追求的状态,然而法治竟然没辄。在一起又一起令人发指的事件面前,法治只能选择摇头。本来,在选择以法治为根本治理模式的状态下,法治摇头的后果很严重。然而事实是,法治的头摇来摇去,却没什么可见的效果。令人发指的事件还是在不断地刺激着受众的视听,以至他们都近于冷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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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这样?法治的目的是通过治吏来实现为民谋利。在现行的法治体制下,立法者人大也,司法者法院、检察院也,执法者政府及其部门也,法治最终指向的利益群体却是“法于法者”。在强拆中获得了巨大利益的开发商在人大中占有的比重远大于被强拆者,政府及其部门也是既得利益者,人大中也有他们为数不菲的席位。另外还有司法机关的大量代表。被监督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明白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社会矛盾如此之多且日趋激烈,而每年的人大会却总是无比和谐。这种和谐是非常可怕的,因为这里的和谐程度越高,社会总体的和谐程度就越低。虽然正义媒体的监督越来越强烈,网络反映民意的程度越来越高,但这些途径的效用都极其有限,因为这些声音只是权力部门适当考虑的范围,它们目前还难以进入权力运作的环节。在法治的运行机制中,给民意一个适当的位置,是促使法治真正实现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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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没有完全、充分地体现在立法中,这应当是现实。然而民意影响法治不仅应体现于立法中,司法与执法,即法律的运作过程中也应当有民意的位置。政府重大决策,必须有民众的参与。因为不仅政府决策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民众的利益,其执行还需要民众参与。更确切一点说,在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民众不仅处于支持地位,他们本还应当就是主体。有人认为司法过程应当排斥民众,理由为司法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民众参与必然会导致“轰轰烈烈”地干预司法。其实非也,法律有一项重要功能,即预测功能,民众应当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出自己行为的后果。否则,若民众读了法律依然不能明白,不能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话,那么法律公布后生效就成了对民众的忽悠。因为公布与否,对民众均无意义,他们不懂。所以民众参与司法与执法只是一个程度与方式的问题,排斥民众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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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时,动辄就搬出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招牌来对抗民意。这很明白,所谓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不过是政府与开发商的私家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只是“私家利益”的艺名。强拆行为,不仅受到被强拆人的反对,而且也往往受到本地绝大多数群众的反对,他们并非是呆瓜,非得与自己的利益作对。强拆中的政府与开发商不仅是凶残的,还是无耻的。之所以会这样,原因还是在于民意在现今的法治中没有应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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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反映的有效渠道一般有三条。一是上访,这条渠道成功与否在于是否能遇到清官;二是网络发言,这条渠道威势很大,但效果有限;三是把事情闹大,这条渠道风险很大,一不小心就会变成“别有用心的人”。即使没有“别有用心”,而高层领导对所闹之事又非常重视,结果仍然可能是双输,且民众承担的责任往往要重于始作俑者。所以民意在法治中的地位是相当尴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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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强拆这种重大决策,是不能排斥民众的参与作用的。政府工作首先追求效率,但这项原则应当适用于日常工作。对于关系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民众应当有充分的发言权与相当大程度的决策权,至少是否决权。政府应当有一个定位,日常工作中,政府是领导,有独立且充分的决策权,而在重大事项上,政府不过是执行民意的工具。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是维护民众利益的忠实的看家狗,而不应是以民众利益为食的豺狼或专以欺骗民众为能事的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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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只有充分发挥民众的力量,才可能在面对侵犯民众重大利益的诸如强拆之类事项时有应对的良策。若不承认这一点,那么搞所有其他的东西,都是走形式、作秀、大忽悠,而不可能有别的什么用处。

 

也许到下半年,花儿还会开得这么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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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1999年汉房民初字特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兴业房地产公司必须返还购房者的全部购房款。但迄今十多年了,江汉区法院执行庭仍不能执行到位。我们每一个购房者都有12%左右的购房款没有得到退还。执行庭的说法是“被告无款可退”。但现在按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复决【2009】第46号上的说法]经审察本机关查明[集会游行]申请人等为武汉青年广场商品房退款案的当事人,江汉区法院判决兴业房地产公司退还全部购房款但还留有40余万元应返还而未返还给购房人。对此,我们提出以下问题: 1.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必须了结2007年以前未执行到位的积案要求,江汉区 法 院应不应该了结1999年青年广场购房款的执行工作? 2.江汉区法院多年占有的40余万购房款该不该早日退还我们购房人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五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发还案件执行款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和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止开除处分,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样好,这样替我们债权人维权,可是江汉区法院这违法违纪的单位又谁来管列?我们这一百多人购房款大都是六,七十多的老太婆,老爷爷,为了讨还我们的血汗钱-青年广场购房款,我们到处申诉,喊冤十多年,没有一个行政机关受理此案,他们对我们的还款要求即不肯定,也不否定,也不说错,他们官官相卫,互相推脱,把我们当球一样踢来踢去,在武汉地区农民工拿不到工钱还有媒体替他们打报不平,可是我们青年广场的购房款至今都得不到解决,我们恳请中华人民公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一个管法院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我们人民贴心的人大代表管管江汉区法院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管管那些行政不作为的行政部门,今天,国家总理庄严宣布:公平与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我们希望市政府、人民法院能真正按照国家法律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迅速解决青年广场遗留的问题,让我们这群受害者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光芒,为维护社会稳定、而不是促使矛盾的激化做点实事。武汉青年广场购房款讨要这程尊树,简义玲,崖登泰,朱合蒲,谢嘉达,兰锐坤。沈瑞方,何自强,,吴守正,胡修英,陈洪钱,衬于波,阎保山,扬涌,方福忠,万淋,刘开宏,刘兰英,危永财。刑丽华,赵咏郭鹤,肖燕斌,等人 [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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