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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况锁定“二套房”(权威发布)2010-06-05 07:04: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193次
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
2010年06月05日00:00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4日电 (记者王炜)备受瞩目的“二套房”认定标准终于落地。住房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正式提出可认定为二套房的三种情形。 这三种情形是: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凡属于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首付不得低于50%,执行1.1倍利率等。 商业性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将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也就是说,拟购房家庭名下所有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都将计入这个家庭的住房套数。 《通知》同时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如果经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责任编辑:刘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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