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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暗箱规划”是“野蛮拆迁”病根

2010-09-01 22:12:5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15

                                 
薛世君

              2010年08月30日09:37  来源:《钱江晚报》

 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当地媒体的一则通告上“突然”得知,自己未满10年的房屋,将在15天内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次涉及34万平方米的土地、800多名住户的拆迁,据说为的是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8月2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

  围绕拆迁一事,目前最受争议的地方主要有两个:一是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二是拆迁补偿标准太低。从常熟湖苑五区的拆迁补偿方式来看,不管是“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两种方案居民均不满意,有人形象地说这就像“你把我的轿车没收了,换给我几辆自行车”。至于打出的“公共利益”旗号,更像是一句梦话,完全不靠谱——“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是一个集商务活动、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为一体的“休闲商务区”,属于不折不扣的“商业开发”,明摆着的“商业开发”,怎么就成了“公共利益”?

  可以说,常熟湖苑五区几乎就是“野蛮拆迁”的一个标本,会不会出现“暴力拆迁”尚未可知,单其从规划到拆迁的过程就透着一股子“拆你的房与你无关”和“拆你没商量”的荒诞和霸道气息,几乎集纳了拆迁问题的典型病症,尤其是规划的变更无常,以及“暗箱规划”。

  2005年之前,湖苑五区的土地规划在15年内都是住宅;2005年,该地块从住宅用地变成了公共设施用地;2009年,又把这片区域的土地用途更改为商业办公用地。数年之间,这块土地的规划方案就像娃娃脸一样变化无常,在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之间左右腾挪,规划部门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仅规划变更频繁,而且是“暗箱变更”,在这三次规划变化期间,既没有通知相关住户,也没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是在限时15天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才在媒体上“突然”得知这个消息。

  翻找拆迁的病根,必须上溯到规划环节。其实很多拆迁问题,都是由城市规划朝令夕改和“闭门规划”造成的。很多地方,刚建好没多久的高楼、小区就因为规划的变更而惜遭拆迁,常熟湖苑五区,居民就刚住了不到10年。此外,居民往往是最后获知拆迁消息的一方,等到推土机开到了门口,才知道脚下这片土地老早之前就被“规划”给了一个开发商,面对“晴天霹雳”式的拆迁通知,居民几乎没有任何提前介入规划、影响规划的机会,再加上拆迁主体和补偿主体的错乱,除了一些极端的悲情举动,居民也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和方式。

  具体到常熟湖苑五区,我们几乎可以断言,过低的拆迁补偿标准不会改变,而且如果居民“以卵击石”抵制拆迁,那么蔚为壮观的“野蛮拆迁”招数——威胁业主、拆迁“株连”、停水停电放蛇、打人伤人、偷偷摸摸拆迁……说不定还会出现“误拆”——就很有可能被“择优”选用。这些惯用的野蛮伎俩一再上演,而且屡试不爽,说白了就是拆迁制度止步不前,权利救济长期缺位。本应受到法律和制度保护的公民住房,说不定就会因一场“误会”而荡然无存,这才是最大的悲哀。

(责任编辑:齐贺)
 
 
 
 
 
法制日报:公共利益为何总在黄金地段
后向东

2010年09月01日09:45  来源:《法制日报》

  新区中心,琴湖之畔,江苏省常熟市几百名被拆迁户的傍水洋房,尽管多数房龄尚不足十年,但是却面临着被强制拆迁的命运。据央视新闻调查栏目对当地有关部门的采访,这次拆迁的理由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事件本身与屡见不鲜的同类事件相比可谓了无新意,但是把这起事件与此前发生的同类事件联合起来看,一个有趣但却严重的问题顿时凸现:公共利益为何总在黄金地段?

  什么是公共利益?这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这并不就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样,可以把公共利益作为万能标签,随意张贴,按需使用。从立法技术上讲,要精确界定公共利益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但从一般认知的角度判断什么是公共利益,就不是那么困难了。比如,修建公路是公共利益、商业开发别墅楼盘不(完全)是公共利益,对于这个判断,立法中一般不可能表述到这么具体,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没有偏私立场的人而言,判断起来一般都不会存在问题。立法上的难以界定,不等于现实生活中可以是非不分、任意混淆。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热衷于经营土地财政的地方,以实际行动,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了高度一致的认定,那就是:低成本收回黄金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高溢价出让给开发商,这就是他们信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为何总在黄金地段,这个问题首先拷问的是我们的立法。既然宪法、物权法等都明确将公共利益作为财产征收的前提条件,为什么在下位的立法中难以真正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这种规定?公共利益在立法上的界定虽然很困难,但是,这不等于就可以完全放任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尽管由于种种困难,可以允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原则一点,模糊一点,但是对于被强制征收财产的补偿,是绝对不能过于原则、过于模糊的。

  公共利益为何总在黄金地段,这个问题也在拷问着政府的宗旨。洛克认为,人们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我们的政府更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在法治政府的语境下,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是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如果政府总是琢磨着黄金地段的巨大收益,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去违法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明显违背了我们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

  公共利益为何总在黄金地段,这个问题还拷问着一些地方的发展观是不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根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如果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追求短期的GDP增长,不去摸索、开创科学发展的新路子,只盯着黄金地段的土地做文章,盲目开发随意征地,拆完旧房又拆新楼,这就完全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短视的、拙劣的发展观。

  公共利益如果只在黄金地段,这是不符合宪法、物权法等高位阶法律的明确规定的。古语有一个说法,匹夫无罪,怀璧自罪。在法治社会,家处黄金地段,不应当成为人们提心吊胆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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