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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法工作者:五种霸道作风致职务侵权犯罪2010-09-04 14:04:08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652次
内容提要: 以话“压人”、以事“唬人”、以暴“逼人”、以权“整人”、以人“扰人”
2008年02月06日 11:05:16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司法实践中,我们查办的所有职务侵权犯罪案件,在案发之初,都与其工作作风有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霸道作风,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犯罪。 以话“压人” 职务侵权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犯罪行为的最初原因,也是直接原因,都是由于说话“离谱”引起。因为语言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直接交流的先决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是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在特权思想的支配下,语出惊人,分量很重,让人难以承受,并容不得不同意见。在处理具体事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不服,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炫耀威风、显示权威、泄愤报复或者粗暴执法等,均能导致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 以事“唬人” 办案中发现,职务侵权犯罪案件中的“唬人”方法有三种:一是把小事说成了大事。让人听后觉得,问题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如果再不引起高度重视,就可能到了无法收拾的程度,因此,任凭侵权人摆布;二是把大事说成了要事。将一些轻微违反部门条例规定的行为,上升到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程度,使当事人不敢轻举妄动;三是无中生有。侵权人通常采用“群众反映、检举、揭发、控告”等理由,先是唬住对方,然后再实施例如对民宅非法搜查等侵权行为。无论哪种情况,他们都是先用编造或者扩大的事实来镇住对方,继而达到侵权目的。 以暴“逼人” 少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顺利突破案件,利用手中追究犯罪、收集证据的司法权力,先是威逼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被害人提供与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材料,假如他们不从,则采取捆绑、殴打等手段,逼取证据。目前,在基层司法机关中,随着上级司法机关关于办案“硬性规定”的深入落实,虽然采取直接“肉刑”而获取证据的方法有些收敛,但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冻饿等“变相肉刑”而获取证据的做法,还时常发生,此举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 以权“整人” 这种侵权行为,突出表现在报复陷害案件中。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种种借口对当事人在政治上或者经济上进行迫害,如降职、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经济处罚、开除公职、捏造事实诬陷其经济或者生活作风上有问题等,以此进行“整人”。其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让那些和自己“过不去”的人没有好下场;二是警示其他人不敢和自己“过不去”。 以人“扰人” 社会上一些“有头有脸”的人,为了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或者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自己不出面,恐怕事情一旦败露,影响当选,于是指使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从中破坏选举。甚至有个别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然指使他人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或者贿赂负责选举工作的工作人员,让其从中造假,伪报选举结果,最终使自己得到本来不应该属于自己的政治荣誉。这些人的社会地位往往举足轻重,查处起来有一定的难。 针对职务侵权犯罪行为中的上述霸道作风,我们建议,在开展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首先不能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一推了之,只顾办案,要将其纳入反腐倡廉的总体范围,一并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其次,要深入分析霸道作风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帮助侵权行为人真正从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自觉改过自新。同时,教育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以为戒,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第三,要严厉打击职务侵权犯罪行为。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的霸道作风分析透彻,找准病因,对症下药。(山东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张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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