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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判决生效案爆证据造假 检察院提抗诉2010-09-14 22:46:2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543次
2010年09月14日 10:43:29 来源: 大江网 已判决生效案爆出证据造假 事发鄱阳县 原告“被签名”“被捺手印”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已提出抗诉 农民凌福缘老人不知法为何物,更不敢想有生之年会去打官司。可就在两年前,凌福缘的儿子在为他人建房时发生触电事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人把几家涉事者告上(江西)鄱阳县人民法院,直到判决生效后他才反应过来:判决对他不利。申诉期间,凌福缘发现之前从未见过的多份证据材料上,竟然有他的签名和捺的手印,这让他大吃一惊。 凌福缘“被签名”和“被捺手印”后,鄱阳县检察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鉴定,最终确定非凌福缘所签所捺。今年8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已对此案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事件回放】为他人建房时发生触电事件 凌福缘家住鄱阳县高家岭镇包丰村委会下城口村小组,今年64岁。凌福缘有三个儿子,幼子凌爱臣18岁时病亡。两年前,大儿子凌卫臣在为他人建房时发生意外死亡。 凌福缘向记者介绍。2008年8月23日上午,凌卫臣在为占光发和凌培元修建房屋平顶时,因穿插钢筋不慎碰到裸落的供电电线,当场倒地,被人发现后向高家岭中心卫生院求救,医生来到现场进行抢救无效,凌卫臣死亡。 凌福缘说,凌培元是他哥哥。事发后,经家族人出面调解,同意由凌培元赔8.6万元给家属,并将凌卫臣的儿子抚养成人。“起初我没把高家岭中心卫生院列入被告,因为我哥嫂在卫生院工作,且卫生院之前说不会让我吃亏的。” 【各方说法】供电公司认为是因打针死的 2008年9月26日,凌福缘请律师打了这场官司。在起诉状中,凌福缘将鄱阳县供电公司、占光发、凌培元列为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9.4万余元。审理期间,供电公司认为,凌卫臣是被400V的线路击倒,触电后没有发现电击点,死亡原因不明,而高家岭中心卫生院在死者触电的情况下打了强心针,抢救不当,供电公司无过错,继而将卫生院追加为被告。 占光发认为,他与凌卫臣不存在雇佣关系,他是准备雇凌卫臣,但还没做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凌培元表示,凌卫臣是给两家扎梁子钢筋时发生事故的,应由两家共同承担责任。 卫生院辩称,医生在抢救中尽了职责,在医德、医道上尽了义务,凌卫臣的死亡与抢救现场的注射无因果关系。卫生院在庭上递交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上饶市医学会医学鉴定书,以证明凌卫臣的死亡与卫生院无关。 【法院判决】多项诉请被法院驳回 2009年8月25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死者凌卫臣在凌培元家做工时不慎触及高压电,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供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凌培元是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选任无资质的人为其做工有过错,且其建房亦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占光发与被告凌培元协商同时将房屋加层并包工给死者,但事故发生时,是为被告凌培元家做工,还没有与被告占光发实际履行承揽合同,凌卫臣的死亡与占光发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占光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被告高家岭中心卫生院在抢救中用药及抢救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凌卫臣不慎触电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安全注意不够,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鄱阳县供电公司赔偿3万余元、凌培元赔偿4.5万余元;鄱阳县高家岭中心卫生院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占光发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惊现真相】申诉发现多份证据“被签名” 凌福缘说因自己不懂法,并不知道有上诉期。无奈之下,凌福缘开始了申诉,并请律师调取案卷材料。当凌福缘看到多份之前他从未见过的证据材料上,写有他的签名和捺的手印时,他惊呆了。这些材料包括:2009年7月30日鄱阳县法院对他的《质证笔录》;2009年6月10日《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情况的说明》。 为了证实自己没有签过这些字和捺过手印,凌福缘向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技术鉴定。2010年5月27日,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鉴定意见:2009年7月30日鄱阳县法院对凌福缘的《质证笔录》,质证人“凌福缘”签名字迹处的指印倾向于非凌福缘指纹所遗留;质证人“凌福缘”签名字迹与所提供的样本上的“凌福缘”签名字迹倾向于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记者调查】上饶市检察院已提出抗诉 鄱阳县高家岭中心卫生院表示事情过去很久,记不清了,称找到材料后再联系,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依旧未联系记者。 记者从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对于凌福缘申诉一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并于8月2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记者在这份民事抗诉书上看到:“经审查,我院认为:鄱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审理程序违法。” 抗诉书认为,上饶市医学会的2009—03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认定高家岭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抢救时所用药物与被害人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证据。申诉人否认鄱阳县人民法院就上饶医学会出具的医学鉴定向其进行了质证,申诉期间,鄱阳县检察院于2010年5月17日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法院2009年7月30日制作的质证笔录上的签名“凌福缘”三个字及其上面的捺印是否系凌福缘本人所签所捺进行鉴定。2010年5月27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10)司文鉴字第0121号文件鉴定意见书和京正(2010)司痕鉴字第0013号痕迹鉴定意见书,认定2009年7月30日法院对凌福缘作的质证笔录上的签名“凌福缘”三个字及其上面的捺印非凌福缘本人所签所捺。 上饶市检察院还认为,被害人触电死亡是由于被申诉人与供电公司的过错所导致的,由被害人承担50%的过错责任显然是不恰当的。综上所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因而依法提出抗诉。(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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