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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案稿(供参考)2010-10-22 07:07:4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99次
共案稿(供参考)
对市房地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要求和意见 一、要求:尽快开门,启动程序。中办发【1980】75号文至今已经29年了,武政【2006】28 号文,也已经三年了,在如此漫长的时间,市局可以说对落实私房工作,毫无建树。日积月累,上访者逐渐增多,形成群体势态,因此我们请求市房产局尽快打开落实私房大门,重新启动落私程序。 二、意见和建议: 1、強烈要求:忠实地贯彻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精神:“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內,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时至今日,市局落私工作仍应以此为办理文革房的政策基础。 2、根据当时的中央文件精神,审核武汉市的地方文件。如武政[1981]38号文等等。依据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纠正本市错收错改的私房案件! 3、根据当时的中央文件精神:将本市发生的无起点改造、补改、刮共产风,以及毫无任何根据、未办任何手续,侵占私房的冤、假、错案进行清退。坚决执行“返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以维护群众利益,为人民谋福祉。 4、将已划归城投公司和各区房产集团公司的,原私人产权剥离开来,割断与各企业公司的利益链。如今业主们所申诉的、有争议的私房,从一开始接管,至今几十年的运作买卖、转让、发租收益等等,都给他们牟利了。他们是许多学者们所说的“特殊利益集团”。政府不能劫贫济富,不能牺牲广大贫苦百姓,为房产公司牟取不当利益。显然,这是有悖“三个代表”原则的!他们是债务人,我们是债权人。现在他们从白手起家到现在已成为集团公司了。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偿还历史欠账。如:在陋巷有的破旧平房仍“健在”,返还业主,不过是举手之劳。为什么多年不解决?为什么不还原房,硬要业主接受经济适用房?业主认为“物归原主”与“政府救济”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谭。请市局责令各区公司清理积案,公布有争议的产权名单。冻结其交易和拆迁,以免案件进一步复杂化。主动摸清未结案或假结案的业主名单。 5、请市局领导确认:在1980年至1989年之间发生的“塞钱收购”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理由如下: A、事情发生在落实中央政策的时期内,当时各区房产公司、各房管所,利用讯息优势,在红头文件,好政策未被群众知晓之前。強行以国家名义低价收购民房,明显违反中央大政方针。具体的说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私有房屋。请注意,即使是正常的、公平买卖私有房屋都是禁止的。(详见《武汉晚报》2005年9月28日36版私房公卖酿纷争)何况是房产部门低价強行收购,更在禁止之列。就是说依据当时的法律、強行低价“收购”私房都是违法的!市房产局不应该支持和掩护下级的违法行为。政府机构不应该为这种抡掠行为披上合格外衣。在这个时期还在以“国家收购”名义侵占私房。有损国家威望。老百姓坚决反对把“拿了钱”作为政策杠杠。 B、在改革开放之初,社会转型阶段。宪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刑法都有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公平的交易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房产公司、房管所在塞钱时,不讲实情,忽悠业主,剥夺业主的知情权和物权。显然违反了公平交易法,犯了強买強卖罪。市局豈能说他是合法的呢?把这种非法行为说成是政府行为:落实了政策,是结案了。这豈不是给政府脸上抹黑。理所当然的遭到业主一致反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刑法》第226条等等。 C、全社会开始进入法制社会。塞钱收购行为,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未办任何法律手续。除了收据上的签字,没有一点书面文件。就如同当今,经常发生的被绑架人写的个欠条一样,明显不具备法律效力。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全部否定,一律推F。 D、在这个阶段各区城投公司房产公司都已实行政企分离,他们已不具备政府职能权力,不能代表国家強制低价收购私房。总之,将这种行为说是合法结案是非常错误的。应坚决纠正。以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六、纠正关于腾退户的处理观念。学习贯彻长沙芙蓉区法院的天下第一槌的经验。见《楚天都市报》2007年10月13日。查清他们入住的历史经过,以及他们现在的住房状况,依据谁占谁退,谁请客谁送客原则,政府无须为其买单。这些腾退户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当时房产公司和房管所的客人或亲朋:否则,不会安排入住。因为“无偿接管”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侵占,“赃物”的概念被掩盖,腾退户是消赃者事实就被淡化,赃物的实质也就被掩盖。同时也掩盖了当时的进住的这些关系户,就是消赃户的实质。这些关系户与当时的房产公司、房管所是个利益相关方。如今大都近水楼台先得月,早已有了更好更大的新房了,当年的福利分房,有的卖了、有的继续发租!总之他们伙同得利了!属不当得利者一方!将消赃得利者与失主混为一潭;一个2600元、一个3000元。各打20大板,豈非可笑。而且荒谬!因此,现在他们理应无条件腾退,长沙芙蓉区法院的判决,是经过许多法学教授、专家研究的!是合理合法的铁案。是这类案件的范例。希望市局仿效。腾退户继续得利,有失公平。更有碍落实私房政策的开展。对于这些人中,倘若确实有住房困难者,经仔细审查确实者, 应纳入社保系统,由社保解决,哪是另外的事。倘若是善意获得,也可正本清源,由不当得利者负责赔偿。总之,一切尊照【宪法】【物权法】执行。 七、查阅房产档案各区房产分局仍存在阻力请市局领导督查。 八、建议推行政务公开。反对暗箱操作。尽量避免“条子案”“人情案”避免开后门。是否能采取将案件分类公示,业主分组、群众评议、结案公布等措施。以免产生假公济私,或以权谋私!加強群众监督。以杜绝腐败。请予考虑。 九、俗话说“天灾欲可恕、人祸不可为!”请求贯彻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发扬救助汶山地震的精神,从救助“浩劫灾民”的角度出发,偿还文革房等历史欠账。这是“利在当代,功盖千秋”的大事 。 撰稿人、汉正街693号原房所有人张国纲 2009年6月1日 附:作家笔下的“文革” 历史已经判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FGM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文化大革命”史,是中国当代史研究工作中一片荆棘丛生、暗雷四伏的处女地,一片忌讳甚多、禁规甚多的是非之地,一片浓雾迷茫、“透明度”甚差的“百慕大”,却又是泪流成河、尸骨如山的“重灾区”.引自:叶永烈著《‘四人帮’兴亡》:十年天地干戈老 四海苍生痛哭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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