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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案__草稿

2010-10-23 05:10:0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947
﹙共案__草稿﹚
武汉市“文革产”业主及其后裔集体申诉书
党中央早有定论:“文化大革命是错误的!“文革是一场浩劫!”我们是这场浩劫的受害者!重灾户。因为我们家的私房,是在文革时被侵占走的。众所周知,老百姓的私人住房是其生活基础。鸟儿失去了窝,他将在何处栖身?!
——是谁夺走了你们的房子?
——是本市各区房产公司及各街的房管所。整个接管、收购、抡夺过程都是他们所为,房子也是在他们掌控之中,直到现在。
——他们为什么不返还侵占你们的私房?
——他们说:“我们现在是企业法人,没有权力返还给你们,就如同是仓库保管员一样,你们的房子在我们手上保管着,只要政府开个条子,房子就可还给你。所以要返还私房,请找政府去!”“找GCD要房子去!” 这就是当事人也就是侵权得利方的回答。
实际上房产公司和房管所仍然是房产管理系统的一部份,同政府职能部门并未完全脱钩,同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武汉市房产局和各区局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上,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采取软拖硬抗、阳奉阴违就毫不奇怪了。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杰出领导人胡耀邦同志就谆谆教导过,挤占私人的房产必须返还,否则就会严重订影响党和军队的威信。【……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拟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努力开辟房源,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抓到底,一个个地,一批批地,督促检查,落到实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应严肃处理。】
以上引自中办发「1980」75号文
时隔28年,以上文件仍然是感人至深。现在,完全代表了我们的心声!这是具有多么伟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多么具有人民性和前瞻性的光辉文件!没有别的,我们衷心的恳请省、市政府领导、市房产局和各区房产分局领导忠实的执行中央的75号文件精神:返还私房!
不执行党中央的政策,强调情况特殊,另搞一套,是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另外一种形式的政治腐败。对此我们因身受其害而深恶痛绝!
请对比我们武汉市的文件,武政【1981】38号文件,与中央【1980】75号文件的微妙差距。1、对于造成“文革”的原因、中央文件没有深述,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有专门的结论。而武汉市文 件则明确指出“十年动乱中造留下来的一个历史问题,是“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暗示:此事该“四人帮”负责,要返还房子找他们去!2、中央文件将“返还私房”作为全党的政治任务提出,并未附加任何条件。武汉市的文件首先考虑的是“经济困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住房”。这表明当时武汉市领导,在维护宪法、维护党的威信的同时,首先拈量的是“钱”。表现出“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我们不禁要问:是否“钱大于法”? 当时,1981年,在改革开放之初,距“文革产”案件发生时间并不长,且房价低廉,此时倘若不强调客观条件,返还私房,就会事半功倍。如同广州、北京一样。现在就不会有这么多“文革产”业主群体上访、拉横幅、座街等等麻烦。若知今日,何必当初。3、中央文件明确提出时间限制:三、五年之内必须发还私房。而武汉市的文件则“要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分别情况,逐步解决,这就需要有一个过程”。谁都没有料到,这个过程竞延缓到了今天。28年了,28个春秋的煎熬,直到如今,仍没有时限。4、中央文件明确指出“返还私房,是党既定政策。”武汉市的文件是要我们识大体,顾大局,不应提出脱璃实际的过高要求。请问“返还私房”是过高要求吗?5、再看武政【1981】38号文,第十四条“对一九七○年前后城镇居民上山下乡时作价收购的房屋,因所有制巳经改变,一般不再变动。”世所周知,武汉市在各个政治运动中,都是极左的,上山下乡也不例外,并从自愿变成强迫,将大批居民驱赶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当时,革委会随同房管所上门给每个卞放户,一笔所谓的“安家费”,只须在房管所的收据上签个字就行了。没有支言片语涉及房产,但是1981年在这个文件里说成是“作价收购”一个文件就将大量老百姓的私房变戌了公房。这就是所有制改变的过程。【1981年】38号文件把这件事,说成是国家巳作价收购,已经从私产改变成公房,并明确不再变动。也就是说将这类房子排除在中央75号文件之外,不属“文革产”。此举造成为数不少的下放户,后来回城就无家可归了。好了,不用一一对比。总之,当时武汉市的这个文件,曲解了中央精神。导至了,武汉市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党中央的恩泽之光,猴年马月オ能照耀在我们头上?“文革产”不返还,历史欠帐不解决,何谈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因为75号文件本身,就是党中央改革开放的具体体现。
往事不堪回首,在以上中央75号下达之后,当时的红头文件只下达到县团级,在普通老百姓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各地的房产公司和房管所在政策的压力下开始返还了部份私房。同时,乘社会转形之机,从1980年起至1985年,各街房管所、各区房产公司乘机突然通知,私房业主到他们那里拿钱去。许多业主不知旧里,在印好的收据上签了个字,拿了一点钱。心想:多少年前没收了的房子,还能领点钱,岂不高兴。不料正好中了圈套,当时对方并未挑明这是房子的买卖行为、也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没有写传统的契约,谁都没有予想到,这个钱现在被说成是“国家收购款”。就这样,我们武汉市,发生了全国罕见的第二次“国家收购”高潮。除了给点钱之外,当时的房产公司和房管所,突然对有商业价值的房子纷纷进行大、中、小修理,大部份就是在原屋基上,将砖木结构,改为砖结构,抽走当时昂贵的木村。这样就一举两得:一方面赚取了木料钱,另一方面对外又可以混淆视听:房子巳经改建、翻建了。按本市文件规定:只能作价补偿了。忽悠业主拿点补偿款,就万事ok了。除上述两种手段之外,还有许多花招。特别对于有重大经济价值的门面房,更是如此,例如:不承认实际房主,只找个代理人到房管所拿钱,写个收据,就算是房子卖给他们了(如汉正街原693号张国纲的房子。)再如:明知是“文革产”产权有争议的公房,以改革之名,多次转手倒卖、卖给公安部门的下属、强行改建(如武昌大成路肖昌海、彭刘杨路高作康的房子)。等等。总之,直至现在“目前“文革产”有614户,建筑面积5.3万㎡;私改产239户,建筑面积4.5万㎡,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包括腾退承租户906户的安置费共需资金约1.8亿元。”﹙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8年3月4日【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ユ作报告】﹚
不久前,市房产局传出一个自订的政策硬杠杠:凡是拿了钱的,不论是文革前后,只要是拿了钱的,不论是多少钱,也不论是谁给的、谁拿的钱,统统都算是房主将私房卖给房产公司了,这类业主的诉求就PASS了!这类案件就算是“结案了”,铁板钉钉了!“文革产”就因为当时略施权谋就永无返还原主之日了!(请问在这里维护的是谁的利益;伤害的又是谁的利益?)真所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私房业主即使“上穹落录下黄泉”的上访,政策由他们制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谁也奈何不得。不过我们要问今年3月4日所说的尚未结案的614户“文革产”是否包括这些PASS了的业主?我们这些业主,是在PASS的黑名单上;还是在614户本该返还之列?是否可以给一个明确答复?在落私ユ作中是否应该搞点阳光操作,增加点透明度。因为我们吃够了暗箱操作的苦头!阳光操作可以杜绝腐败,尽可能的减少条子案、人情案。尽可能的追求公平、公正!正因为如此,我们强烈要求: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的欠帐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请求:
1、立即启动武办发【2006】28号文,坚决无条件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本着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尽可能的与中央保持一致。2、转变观念,执政为民。实施政府行政部门体制改革,完全割断与各区房产公司、各街房管所的行政隶属和经济联系,铲除利益链。我们党是执政党,要为老百姓谋福祉。无论天灾人祸都可启动社会救助,消除浩劫后患。房产公司、房管所不是央企。不能囿于其小集体利益,而损害大政方针。3、走出钱与法律程序的误区。没有经过当时的政策、法律程序、没有光明正大地办买卖手续,给了钱不能算“结了案”,不能pass!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谭。不能让老百姓吃亏。4、走出返还与腾退的误区。返还私房有政策法律根据。按“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由房管部门安排进住的住户为受让人,无权阻挡业主收回产权。住户有责任腾退,否则将受法律追究。请参阅湖南长沙芙蓉区法院的判决案例。业主怀疑:在腾退上作文章,是否又是谋略:“一方面可增加返还的障碍另一方面又可照顾关系方的利益。”因为这些住户当年没有关系是不可能被安排进住的。不能再将两者混为一谭了。5、不要把经济诉求,推向政治矛盾。返还私房,合理合法,对于各区房产﹙集团﹚公司来说,拿点房子出来,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何况原房还在的业主要的是原房。原房归还困难何在。没有必要动用警力,将维权的业主关押几十天,美其名曰:办法治班。或者责令居委会对上访业主实施监控。如同“文革”时对待黑五类一样。这样做显然,有悖于时代精神,也同党中央现行国策相违背。6、汶川地震与文革浩劫;一个是天灾一个是人祸。“文革”这场浩劫不仅把我们国家的经济带到了崩溃的边沿,而且把中华传统文化摧残殆尽,贻害子孙。从这个方面来看,其损害程度远甚于天灾。可是汶川地震发生之后,以胡JT为首的党中央,反应之快、救助之广、赈灾资金之巨(千亿元)、动用兵力之多、对于灾民无微不至的关怀,可以说“史无前例”。并将给后代留下光辉的典范!当前,这种赈灾精神,也就是解决“文革产”的范例。因为我们的确是浩劫的重灾户,也是灾民。我们诚肯衷心的请求省、市政府领导、市房产局各区局领导:善待我们,返还本来是我家的私房。我想,这就是实践以人为本、关心民生、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给党的历史增光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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