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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荒唐!一篇《任志强来了,我失业了》博文闯下的祸2010-12-17 19:47:0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128次
本帖地址: http://club.bandao.cn/showthread.asp?boardid=101&id=1775612 点击复制此地址发送给朋友 “所谓受害人都没有去告,警方这不是多管闲事吗?这是在滥用职权!”曾为被跨省追捕的王鹏担任代理律师的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 认为。刘华拍强拆照,被带走拘留十天 据刘华12月14日发表的帖子《发博客被拘留,我该如何进行行政复议》介绍,11月30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坐落在长沙市人民西路43号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上午十10时左右,受屋主张振华的委托刘华在事发现场视频取证。才拍了几分钟,法警跑过来把他按倒在地(造成他右膝盖两处受伤),并抢夺他的摄像机。 之后,刘华被带到天心区法院,被搜走手机、钥匙等物品,关在法院。直到中午一点左右,干警来法院把他带走,转到天心公安分局治安三队,做了笔录。12月1日凌晨一点左右,一名警官送来了他的《传唤证》跟《行政处罚决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在刘华拍摄强拆现场被抓走之后,有网友发微博反映此事,羊城晚报记者为此致电天心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表示让天心区警方回复记者,但记者一直没有等到回复。由于联系不上刘华的家人,直到刘华被拘留满十天放出来,记者才得以了解他被拘留的理由。 据刘华在网上贴出的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现查明:2010年5月26日6时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对永远街019-20号刘华家依法进行了行政征收 。2010年11月以来,刘华多次针对拆迁在其新浪博客内发表博文。11月6日,刘华就其房屋被拆一事在新浪网发表博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决定书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刘华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刘华:我诽谤谁了? 刘华反映,他的家于今年5月被强拆(拆后地皮归任志强的房地产公司使用)之后,他一直在博客记录他这半年的生活及其他被强拆街坊的生活状况,所有文章都是真实可信的,有图片视频为证,甚至有当事人的证言。他11月6日发表的博文共5篇,题目都是《任志强来了,我失业了!》,分为第12、13、14、15、16节。刘华说,他在这5篇博文中只是贴了政府文件,对拆迁提出质疑,以及描述了他家被强拆的过程等,而且他家被拆后,他的网店也开不成了,他确实失业了,博文并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对此感到不解的刘华找给他做笔录的民警,询问他诽谤了谁、哪句话诽谤了,民警让他去找天心区公安分局法制科。16日下午,该局法制科一位姓林的主任也不肯告诉他,反而让刘华自己去博文找,如果还有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刘华从公安局出来后气愤地向记者投诉说,这简直是个莫须有的罪名。 羊城晚报记者随后致电法制科林姓主任,他一开始并不愿回答,称不接受采访,但他又不肯告知该局负责宣传的人士的电话。当记者质疑不告知当事人他的诽谤对象,这是否违法时,他才勉强地告知记者,他诽谤的是任志强。接着他不再多说,挂掉了电话。 任志强 :我没有去告 羊城晚报记者16日多次致电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但他没有接听。记者昨晚发短信询问他是否曾就刘华博文诽谤一事到长沙警方报案,任志强用短信回复说:“媒体有几个不诽谤我的,报纸诽谤我都没理睬,一个烂人的文章看都没看过,更不会去告了……” 律师周泽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诽谤案一般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警方须有受害人去告才能立案并进行行政拘留。“刘华一案,受害人都没有觉得他的权益受到侵犯,或者说受害人放弃他的权益,但警方硬把刘华抓起来,这不是多管闲事吗?我认为警方是在滥用职权。”周泽说。 11月30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坐落在人民西路43号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上午十点左右,受屋主张振华的委托我在事发现场视频取证,法警跑过来把我按到在地(造成我右膝盖两处受伤),并抢夺我的摄像机.之后,我被带到天心区法院,强行搜身,搜走手机,公交IC卡 ,钥匙。 我被关在法院监牢。期间有法院工作人员来看我,“我们拆别人的房子,关你什么事?你蠢不蠢?”我多次要求打电话,被拒绝。 直到中午一点左右, 3名干警来法院把我带走。我被转到天心公安分局治安三队。我问干警,我犯了什么法?要到治安大队来?一名叫叶建国的警官说“没有说你违法,我们只是想询问一下今天整个事情的过程,希望你配合一下,只是做个询问笔录。”做完笔录后,他们又要求我按指纹,掌纹,拍照,我说这是犯人做的,我没有违法!叶建国又说“这只是一个程序,指纹信息采集的程序,每一个人进来治安大队都是要做的,并不是说你违法了!”我又照做了.期间我多次要求治疗我右膝盖的伤,都被推托“等走完程序后再治疗。”我完全不知道做完笔录,指纹,拍照以后还需要什么程序。我的手机等私人物品一直被扣留,并且不准与外界联系。 直到12月1日凌晨一点左右,一名叫王浩的警官送来了我的《传唤证》,跟《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来这就是最后的程序!我的家于今年5月26日清晨被强拆,于是我一直在博客记录我这半年的的生活跟其他被强拆街坊的生活状况。所有文章都是真实可信的,有图片视频为证,甚至有当事人的证言!这简直是个莫须有的罪名!以我“发表博客涉嫌诽谤”为由要将我拘留十天!我拿着《决定书》的手在发抖!居然给我定个这样的罪名!天理何在?我当场表示对处罚不服! 王浩警官平静的说“你还年轻,吸取这次的教训吧。”被告知对处罚不服,出来后可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不管签不签字,认不认可,都不会改变已有的处罚决定!难道这就是行政处罚?先下达再说? 十天的拘留生活已经结束,我现在需要提出行政复议,但因为法律知识不足,不知该从何做起,恳请有识之士和法律界人士伸出援助之手,指点我行政复议该如何写?又或者行政诉讼该怎么做?我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我的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liuhua999 我的手机号码:1387319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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