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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拆迁户可原址回迁或就近安置2011-03-17 19:23:39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浏览:1990次
本报讯 (记者赖伟行)今后,广州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一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拟控制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 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宣布,为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该局牵头开展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制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文件的起草工作。欢迎社会公众就文件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产权调换房屋 应该就近提供 这五个文件中最重要的《办法》还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一旦《办法》正式施行,原《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征收补偿等项目 须记录在案备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中表示,今后广州房屋征收项目建立的征收档案中,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都记录在案,以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检查。 违建是否补偿 以1990年4月1日为界 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办法》明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而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而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另行计算,但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住改商”产权调换按住宅补偿 货币补偿分两种情况:1997年4月1日前已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经营性用房市场价60%补偿;1997年4月1日至2001年间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可按经营性用房市场价50%补偿。 《办法》提出,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如果按照(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办法》有关住宅用房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 补偿不合规定需听证 采取暴力或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提出,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300户以上,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相关文件还要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办法》还强调,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另行计算,但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提示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24日。 二、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途径: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www.laho.gov.cn)点击文本附件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3875085、83875548。 四、反馈意见及建议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gzfwzs@21cn.com)、 邮寄(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6楼, 邮编:510055)、传真(838747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搬迁补助费 临迁安置费 怎么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 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1000元。 (二) 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三)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四)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水、电费用标准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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