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员私人房产主积极参与保护胡同四合院工作的提案
2012-04-04 06:36:4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896次
问题及分析:
北京是一座千年古都,保护现存的胡同以及尽量留住承载着北京文化的祖祖辈辈在此居住的老北京人,是最大的公共利益,是政府最应该关注的民生问题。对于仍居住在私宅里的租户或占住户(指住在被经租的房屋和房管局文革中在院里插建的房屋者),目前的安排是通过拆迁或征收其所居住的房屋来实现。问题在于:①他们非房屋所有者,既不具备被征收人的资格也不具备被拆迁人的资格;②如此拆迁严重侵害了被拆私宅房地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③大规模旧房改造需要大量资金;④房地产商参与旧房改造所采取的整片拆除新建的方式严重破坏了北京古城老胡同四合院的整体历史风貌。 早在1997年,广东省政府就已经通过大规模清退侨产中的经租产“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归还房屋产权给侨房业主”,表示了这些房产始终为私人财产。相关的程序为:“撤销管理(或撤销改造),退还给产权人自行管理”。 近日无锡市政府出台了“无锡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住宅房屋(经租房,含经租的宗教房产),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房屋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供承租人长期租用,由公房管理部门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此规定显示承认经租产至今为市民私产。
扬州市在保护老城、进行旧城改造时,政府承担市政设施建设改造,市民自主改造装修房屋,既保留了老城统一风貌,又时老城居民改善了居住条件,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建议:
一、市民的私人财产不应由于地域不同而改变性质。市民私产不是在征收私人房产的过程中体现,不是在以拆除四合院为最终结果的“征收与补偿”程序中体现,而应在一份以此为宗旨的文件中体现。希望北京市政府也能尽快通过正式文件,明确表示经租产为市民私产。
二、政府早在数年前的房改政策里就规定了居住在私宅里的租户或占住户(指住在被经租的房屋和房管局文革中在院里插建的房屋者)为无房户(限于没有享受过房改的),并规定其房屋的购买资金应该来自其雇佣单位当年所收到的房改售房款。时至今日,由于大部分单位给自己扣留了这笔款项,没有按规定注入政府的“住房资金管 理中心”为“住房补贴资金”专门设立的账户里,所以今天应该补救。当年的规定是两个角度,一是资金数额,一是面积,由于今天的房地产价格已经暴涨,前者已不够买房所需,所以雇佣单位应该加补资金,以达到政府所承诺的住房面积所需要的数额。如果雇佣单位已经解体或经济上严重亏损,该住户则应该由政府直接安置。
三、上述这些住户在通过不同方式安置以后,房管局应立刻拆除插建的房屋,并把被经租的房屋退还给产权人自行管理。 四、 政府出台旧城改造规划,说明该区域房屋建设高度、色彩、风格、禁止拆除内容等规定,对老旧的市政设施如上水、下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统一投资进行改造。
五、经租房业主在收回房产之后,按照政府发布的规划标准对自家四合院自主决定或出售或翻建,出售后的新产权人也自然会进行翻建。北京的四合院自此才可能真正重生。目前居住在后海、东四、西四等很多区域的老房主,在向规划局申请了工程许可之后,已经得以恢复了自家的四合院。
原文地址:http://tian.bjzx.gov.cn/bjzx/comment_publicList.action?tazk.tabh=11051003 感谢“北京马二哥经租房”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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