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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3 16:17:5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251

关于对住建部“经租房”行政文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提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之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住建部有关“经租房”问题的行政文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提议。

【一】“经租房”的由来

“经租房”产生在极左的1958年大跃进时代,当时全国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凡超过规定起点的私人出租房屋【例:北京市区超过15间,上海市区超过150平方米】,由政府统一经营租赁管理,这类房屋即叫“经租房”。政府每月给经租房产权人原房租的20-40%,称为“定租”。私房产被经租在全国范围内,以大跃进的速度,以大规模运动的方式,在极短的时期内,就完成了这项工作。全国共“经租”了百万户左右,房屋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文革”中,在房管部门“红卫兵”的勒令下,迫使经租房产权人将土地房屋所有证上缴,单方面撕毁 “经租协议”并停发“定租”至今。

【二】住建部有关“经租房”问题的违宪行政文件

(1)城乡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2]城住字第44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5]城住字87号

(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575号

(4)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字[1989]431号

(5)建设部关于“经组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建住房[2005]226号

(6)建设部文件 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6]308号

【三】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严重违宪的事实依据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住建部陆续出台了上述多个文件,这些文件说经租房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这种说法完全违背了1954年—1982年宪法,违背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所有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都有如下明确规定:

(1)1954年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1975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3)1978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4)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5)2004年宪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四】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的出台未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的第3号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三号公布施行)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决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

【五】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主要内容严重违法的事实依据

(1)1951年政府对私有房地产经声请和审查,已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证书”,已经确权,已受国家法律保护。

(2)中央有关文件资料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改造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私有房产是属于生活资料。

(3)“经租房”国有化的过程中,违反经租契约,更没有依法履行房屋登记过程中产权变更、转移等环节的任何合法手续。

(4)“经租房”国有化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任何真正意义的本质性概念的赎买,没有实际进行实质性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没有实际办理相应的合法手续。

(5)住建部有关“经租房”的行政文件与国家200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  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相抵触。

(6)住建部有关“经租房”的行政文件与国家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4条、第64条、第66条相抵触。

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第64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六】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制定权限严重违法的事实依据

“经租房“国有化问题的相关文件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应法律规定,建设部等部门无权制定颁发此类问题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完全违反了国家200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

 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第78条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制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1年发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322号。住建部在制定上述文件的制定程序中违反了或者没有认真履行如下国务院令的第15条、第21条、第23条、第31条、第37条等规定的内容。
第15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21条: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23条: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31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37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八】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没有认真履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4】10号的如下有关内容

   1. 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2. 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3. 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九】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没有认真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4】24号的如下有关内容

1. 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

2. 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十】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没有认真履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的如下有关内容

1.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2.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3.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一】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没有认真履行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如下有关规定的内容,至今没有对外正式公开“经租房”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终上所述住建部的有关“经租房”问题的行政文件说经租房产权性质属于国家所有,从此类文件的各个方面说明他是没有任何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并且与依宪行政背到而始。

【十二】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没有认真履行国务院如下文件的有关要求,没有对“经租房”有关行政文件进行全面的、认真的清理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法(2007)41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向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住建部有关“经租房”行政文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提议。
     

            此致

敬礼

   全国45个省市“经租房”权益人代表签名:(签名在后边)

                           2013年3月4日

联系人:

景星       联系电话:13366299277

王林生     联系电话:13903948746

徐绍熠     联系电话:18701119157

王香芬     联系电话:13739801956

仝慧兰     联系电话:138381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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