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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暴力拆迁事件频发 业主砍伤拆迁者被拘半年2010-04-28 06:58:1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334次
2010年04月27日 法律与生活
法律与生活 2010008期封面 不死的强拆 2010年3月27日,68岁的陶惠西和他92岁的老父亲一死一重伤。 在他们之前,每个年度都有一些因拆迁引发血案而震撼心灵的名字。 2009年,成都公民唐福珍。 2008年,本溪公民张剑。 2007年,苏州公民马雪明。 ……在“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背景下,“商业拆迁”寿终正寝的前夜,赶末班车的强拆浪潮中,同样的悲剧一再发生。 大连“钉子户”的诞生与倒下 本刊记者/沈雁冰 “自己是遵纪守法的普通老百姓,从没想过有朝一日成为钉子户,而且诉告无门。” 2010年2月2日下午,37岁的周颖智走出大连市看守所大门。 这天上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周颖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自2009年8月3日被羁押算起,正好6个月。判决当天,他被释放。 周颖智感觉很冤屈,“如果不强拆我们家房子,就不会发生那么多事情了”。 法院认定,2009年8月3日,周颖智在大连市西岗区民权街41号其住处,因被害人余华书拆迁其住房而发生争执,周颖智持刀追赶余华书至离其住所房屋约20米处,从背后将余华书头部、背部砍伤。 这又是一起因“强拆钉子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钉子户”的诞生 民权街41-1-10号,即为周家。一幢5层楼的底层一间,房屋面积66.9平方米,三居室格局,原来是公有承租户,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房改时购买,户主是周颖智之父周学成。 周家有4个孩子,两男两女,一直挤住在这处60多平方米的房子内。因为沿街,周家在门口改了店面,开了家食杂店,以“贴补家用”。 除周家大儿子娶妻后到外面居住外,两个女儿和小儿子依旧与父母共居此屋。 这样的生活,持续到2004年。此时,一纸拆迁公告打破了周家的安宁。 当年,大连市对北京街、南北复兴里进行旧区改造和解放路拓宽改造工程,而周家正处于南北复兴里地块内。当年的报纸报道称,这是“市政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民心工程”,将主要建设高档居民住宅,整个旧区改造最晚在2006年年底完成。 2004年10月8日,南北复兴里地块的拆迁工程启动。安置方案里,拆迁补偿方式只有“货币补偿”一种;在10月17日前迁出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元。 周家位于一类区,按安置办法,一类区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不足3800元按3800元计算。 周家大女儿周金霞说,当时跟本没想那么多。在房屋交易会上,一家一家楼盘看过来,即使很偏远的地方,3000元也买不到一平方米。他们还不停地看二手房,“看来看去觉得这个价格太不合理”。 于是,周家要求“原地回迁”,并没有在政府要求的限期内搬出。 周家姐妹说,自己是遵纪守法的普通老百姓,从没想过有朝一日成为“钉子户”,而且诉告无门。 6年的反拆迁路 2006年3月7日下午,南北复兴里地块作为当年首宗挂牌的土地进行拍卖,出让面积63000平方米,建筑形式以多层和小高层为主,总建筑面积超过140000平方米。来自北京的远洋地产旗下的勋业(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勋业置业)以3.86亿元的价格拍得该地块,“这也意味着该地块的地价接近每平方米2800元”。7个月之后的2006年10月24日,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勋业置业签订了复兴里地块土地交接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对该地块进行交接,由勋业置业负责动迁剩余的58户动迁户(共计8499.71平方米)。 此前一周,勋业置业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周家即是这剩余58户动迁户中的一户。此后,这些拆迁户的谈判对象改为了开发商。 在和勋业置业谈判中,周家要求“原地回迁”或按商铺价格以更高的货币补偿。 据周金霞回忆,勋业置业接手地块后,经常有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前来,态度蛮横,威胁尽快搬走。在周家表示希望和政府部门谈判时,被告知“我们就代表政府”。 《物权法》于2007年公布后,周家人以为找到了“救星”,更坚定了谈判的信心。 然而,这些留下的钉子户,开始遭遇不时地断水、电线被剪断、下水道被堵塞等“突发事件”,去投诉,无人理,以至于最后只能“大家轮流值班看护”。 “有时候,半夜睡觉时,门窗玻璃被砸,哗哗的声音,让人心都碎了”,周家三女儿说,“从拆迁开始,就生活在恐怖环境下”。 此间,一些原来坚持的住户,陆陆续续搬走了,最后只剩下六七户。 在僵持近一年后,勋业置业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申请裁决。2007年11月26日,就在《物权法》颁布后一个多月,裁决结果下达,周家被要求在30日内完成搬迁。裁决中,按周家的要求,重新做了价格评估,新评估的价格增加到了6126元/平方米,同时周家“被安置”到了一套位于西岗区建荣巷12号相对偏僻的80余平方米安置房。 周家并不满意这个裁决结果,依然选择“不搬迁”。 此后,周家遭遇的“骚扰”更加频繁,“明知是开发商干的,但苦于没有证据”。去信访,被告知“拆迁的事情,我们不管”。 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子,周家兄妹购买了摄像机、录音笔、照相机等,并在房前屋后安装了四个摄像头,日夜不息轮流值班,守着电脑观察屋外情况,睡觉都不敢脱衣服。“有时候,半夜,忽然就停电了”。等人一出来,对方就跑得无影无踪。 不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行政裁决的周家,打起了“民告官”官司。在此期间,开发商的代表过来劝解搬迁。 2008年5月4日,判决书下达,维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拆迁裁决。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对“法律渠道依然保护不了自己的房子”,周家人很无奈。有位法官则对周学成说,“老爷子,你就回家看好你的房子,没有人敢要你的命,也没有人敢放火烧你的房子”。 遭遇“暴力拆迁” 时间在一天一天消逝,其他住户也陆续搬了出去。在复兴里地块,最后只剩下两户,周学成家和西岗区民权街47-1-2号的安秀华家。 此时,勋业置业早已入场开工建设,一个名叫“远洋风景”的楼盘正在拔地而起。 骚扰还在继续,楼上人家一搬走,房屋就被拆卸,“房顶没了,下雨时,外面下大雨,里面下小雨,墙上都起了很厚的毛”,周学成的妻子回忆,“他们说夏天淹死你,冬天冻死你”。14 为了打官司,周家姐妹自学了拆迁方面的法律。尽管二审输了,但周家依然坚持不搬走,依然要求按法律和政策,原址回迁,才同意拆迁。 此间,事情曾有转机。国土、法院的人曾拿来图纸,同意回迁,“要住宅给你住宅,要商铺给你商铺”。周金霞说,“以为那么多年来,终于可以把问题解决了”。 但打击时时会到来,“有时法院来人又会说,你们赶紧搬出去,我们要来强拆了”。 尽管从未接到过强制拆迁执行通知书、公告等,但“强制拆迁”的日子还是势不可挡地来了。 2009年8月3日一早,和往日一样,周家的小女儿早起,洗完衣服、鞋子,吃完早饭,去菜场买菜。 8点半,大女儿乘公司班车走时,还一如往常。她走后没多久,外面突然来了很多人,走来走去。在房子的北侧,一台挖掘机已经在拆迁。 刚到公司的周金霞,接到电话后即刻赶回家里。 周家人阻止拆迁,和拆迁人员起了争执,“我们人走到哪里,他们都有很多人挡着我们”。 后来,拆迁工人“前后包抄、夹击,开始砸我们家的门窗”。 当周家人求助现场的警察时,辖区黄河路派出所所长告诉她们,“涉及动迁的事我不解答,也解答不了,我只负责现场治安”。 周金霞求助无门,便在脸盆里倒了汽油,浸了抹布点燃,扔向了拆迁人员,“事实上我也没胆量往他们身上扔,只是扔过去,把他们吓跑”。 随后,周金霞被警方按住、架着、带走。 大儿子周颖智负责守卫后门,拆迁人员在后门砸墙,周去阻止。 周颖智在法庭上说,混乱间他被拆迁人打到手臂。随后,周持刀追了出去,在离家20米远外的地方,将一名拆迁工人头部、背部砍伤。 那位拆迁工人来自河南新县,名叫余华书,47岁。后经法医鉴定,余华书头部右颞骨骨折,属轻伤;背部所受伤为轻微伤。 庭审后,余华书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称,他和其他很多工友,是被远洋房产的人临时从另一个工地雇来,佣金每人100元。 周颖智当时就被警方控制。周家小儿子则眼看姐姐、哥哥被抓,随手操起一柄斧头,一出门,四周警察围拢来,一把夺去。 周学成被围在人群中,出去不得,连连哀叹,“完了,家肯定是完了”。这位70岁的老人,向记者讲述当时情况时,亦流泪,“孩子丢了,家也丢了,实在是绝望”。 “我宁可一头撞死在家门口,也不要被他们强行抢夺去。”随后,周学成一头撞向墙壁,昏迷过去。此时,周学成妻子及三女儿哭成了泪人。 当天,周学成的家没有保住。在机械和人工的夹击下,那座老宅随滚滚尘埃化为废墟。 “野蛮的强制拆迁把我们一辈子的记忆都毁了,痕迹也不留。”周金霞至今懊悔家里什么东西也没搬出来,包括电脑、百年历史的进口缝纫机、几十年的成长照片等物,一夜之间都没了。 安秀华家,也在同一天被“强制拆除”。 强拆背后的“大拆大建” 大连市被称为“北方明珠”,和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房价问题也是这个城市绕不开的议题。 大连市房价持续高升,还有一个原因是“大拆大建”。从2000年以来,大连市规模庞大的旧城改造和道路拓宽工程开始。这样的拆迁方式和规模一直在扩大。 2008年,大连市政府下发的75号文件中提到,要在3~4年内拆除市内四区的砖混结构、危房和险房等旧房项目。2009年,大连市启动了胜利路与西安路拆迁改造,这是大连市近年来最大规模的区域性动拆迁改造。 拆迁范围之广,当地媒体也有报道,“这一年对市内居民来说,最熟悉的词可能就是,2009年全年大连市陷入到疯狂的改造中,由胜利路拆到体育场,从高尔基路拆到西安路,上上下下一片倒塌之声。” 但让一些当地群众颇为不满的是,之前很少有回迁安置,基本都采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法。拆迁户的住房需求制造了大连楼市的刚性需求,手持补偿金的百姓投入到了新一轮购房大军之中,使得楼市持续旺盛。 每一次动迁成本也水涨船高,在胜利路拓宽改造时,补偿费达到9000元/平方米,使得拆迁比较顺利。 “拆一次,地价涨一次。”大连同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策划经理马旭表示,拆迁拉动房价上涨是毋庸置疑的,国外和我国一线城市就有经验可循,单从目前单价过万元的拆迁补偿金来看,稀缺的土地加之品牌开发商的打造,市内拆迁地段再建设的项目,新房单价突破2万元将指日可待。 与房地产一同进步的还有大连建筑业。数据显示,2009年大连市实现建筑业总产值960.81亿元,比上年增长36.4%,超额完成辽宁省政府下达的952亿元指标。在周学成家人为自己房子奔走的6年中,大连房地产市场经历了“疯狂的跨越式发展”,房产价格一浪高过一浪。 据指南针地产的调研数据,截至2009年12月,大连市内四区的商品房成交均价达到了每平方米10663元。由此,大连房价进入“万元俱乐部”,“满大街尽是豪宅”。 即使手持过万元的动迁补偿金,很多老百姓还是无法再回到中心城区居住。有网友发帖称,此种行为无异于“换血”,大连老城区的市民,逐渐被逐出城区,赶往偏僻地带,大部分的动迁购房群体流向甘井子区等稍偏远地区。 马旭则说:“虽然明后年中心城区的土地供应量将会放大,但这些地块在建的基本都是高端楼盘,普通百姓难以承受,所以大部分拆迁的需求会向外扩张。 当地媒体的报道也证实了此说法,“从2003年起,解放路的拓宽改造令中山区的房地产开发出现了久违的热闹,由此诞生的豪森茗家、卡纳意乡、明秀山庄目前已经成为大连豪宅的代表;2004年11月,南北复兴里、北京街改造开始进行,目前在这片区域上出现了远洋风景、颐和香榭、北京公园”。 而远洋风景楼盘所处之地,就是周学成家原来所在的位置,现在每当走过巨大的广告牌“中心价值,争锋大连:人民广场,方圆宝地不可复制,最后席位只争朝夕”,周氏姐妹就会黯然神伤。 尚未结束的抗争 “因为拆迁,家不成家,房没了,工作没了,弟弟也进去了,父亲病得差点死去……”目前离职专门处理家庭事务的周金霞很愤懑。 伴生着大连房地产快速发展的是频繁发生的“暴力拆迁”。诸多市民在互联网上发帖,痛陈房价过高,暴力拆迁横行。 2009年11月,大连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重点打击以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损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将深挖暴力拆迁案件幕后的指使者、纠集者和雇佣者,依法予以严惩。 这个意见出台后,周金霞像是找到希望,就“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损毁抢劫财物”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究竟是谁组织策划了这次强拆行动?但至今未果。写给公安局局长的投诉信也石沉大海。对诉告无门,周家人越来越无奈。 强制拆迁那天的经历,时时浮现在周家人眼前。 警察在现场不仅不阻止拆迁,还为暴力强拆维持秩序,还抓反抗的被拆迁人,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周金霞时刻有这个疑问,她跟派出所所长有一段对话。所长说,“刚才分局来电话说你们又去告我了,去告状,我不怕,当天分局局长都在,包括副区长都在……” 然后有另一位警察则私下告诉周金霞,“你肯定掰不过人家(房产商),因为人家可以拿钱摆平很多事,再说,人家可以推出区政府作为挡箭牌”。这些话,周都录了音。 本刊记者采访黄河路派出所时,曾经在现场的副所长一再声称,“我们只是去现场维护秩序的”。 而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则向本刊表示,“可以肯定这起强拆事件不是法院组织的强制执行,强拆的程序还没有走完”。 法庭上,周颖智及其辩护律师一再强调,伤人是因为正当防卫,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 如今,暴力拆迁已经过去半年多,周一家人租房居住,两个女儿挤一张床,31岁的小儿子则和父母亲挤在一间房里。 让周家整日担忧的是,“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我们连房子是谁暴力拆掉的都不知道?” 强拆者依仗着什么 ——中国拆迁制度变革20年 文/王才亮(著名拆迁实务专家) 中国的拆迁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它本身应当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不是过去大家所理解的民法范畴。如今,这种在政府主导下强令老百姓搬家的制度,成为急需依法废止并重新设立的制度。 拆迁制度的三阶段 中国的拆迁制度出现的标志,是1991年3月22日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前一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城市规划法》,为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实施,产生了它的配套法规,也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实事求是地说,诞生于20年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开始并没有引起太多非议。它的制订背景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有了一定财力,需要通过拆迁加快从“文革”以来停滞不前的城市和住房建设,同时通过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来拉动内需。这个“条例”出台时,里面有两个十分关键的字,就是后来日益被淡化的“安置”二字。这个“条例”的补偿原则是根据被拆迁人居住人口,按照人头给予补偿“安置”。而当时拆迁的主导力量是政府,拆迁人多是当时的城开公司、房开公司,大部分是政府直属企业。当时,政府在拆迁中是亏本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拆迁就受到了 公众欢迎。这是中国拆迁制度的第一个阶段。 但是,上述局面好景不长。由于拆迁带来的房地产开发包含了巨大的利益空间,导致国情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变化一直延续到今天,就是中国有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开发商。上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行,其中的房屋制度改革,从过去国家全部承担房地产的建设和开发,转变为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加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建设,由此许多国有房地产公司改制,由在改革开放的第一波浪潮中发展起来的商人们买下。再加上新成立的房屋开发企业,形成了一个新群体开发商。开发商在立法制度上,赢得的第一个战役,是1994年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中国拆迁制度进入第二个阶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一个非常蹊跷的规定,就是住房建设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从那一天开始,全国的单位和个人丧失了建房权,住房建设成了开发商的特权。从此,中国的住房建设被开发商垄断,拆迁方向也因此改变了。到了1998年,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国的房地产制度基本建立。 在上述制度下,形成了三个垄断特点—— 第一个垄断,是土地的公有变成了政府所有,由政府对土地市场一级垄断(现在延伸到二级市场的垄断)。政府垄断土地即政府通过土地的出让来谋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巨大的土地级差,从而弥补财政的不足。 第二个垄断,就是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老百姓没有自己建房的权力,单位有钱也不能自己建房,只能购买开发商的房子。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意味着垄断了住房价格的话语权,买房人、被拆迁人,成了弱势群体,永远和它处于不对称的状态。 近几年随着情况的发展,形成了第三个垄断,那就是大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的话语权。政府招拍挂的面积越来越大,设置的门槛越来越奇怪,其结果是剥夺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平等自由竞争,小的开发商没有资格参加竞争,而且随着土地招拍挂的猫腻越来越多、水越来越深,具有官方背景、权力背景的开发商,越来越频繁地在全国各地拿地,形成了对房地产市场更进一步的垄断。 由于上述三个垄断,中国房价失控——失控的背后是暴利。 为了利润最大化,开发商在登上中国的政治经济舞台后,就不太愿意按照老的拆迁制度进行公平的补偿安置了,从而推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305号令,对《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条例修改了什么呢? 首先把原来的“补人头”改为“补砖头”。过去是按照住房人的居住条件、居住人口来解决补偿安置,现在是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估价,意思是房子值多少钱我补你多少钱,但这里有一个巨大的漏洞,它不是以市场的真实交易价格为标准,标准是以市场估价。 第二个修改,加大了行政裁决和执行的力度。修改后的新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裁决。可怕的是,虽然规定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是规定不影响执行。 第三个修改,取消了房屋使用人的被拆迁人地位。这一做法虽然可能降低拆迁成本,但打乱了拆迁法律关系,闹出很多笑话。例如,国有企业、机关使用的房屋,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拆迁谈判找所有者还是使用者?搬迁和补偿找谁?又如,房屋的承租人也是使用人,拆迁时能回避他们的合法利益吗? 现在全中国有20%以上的人(被拆迁人及其亲人)经历过拆迁,尽管有这么巨大的人口,但无论在人大还是国务院,在制订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地方没有明确的话语权。相反,开发商不仅有代表,还可以找代言人,从而拥有较强的话语权。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实施以来,开始进入了中国拆迁制度的第三个阶段。这个一直延续到今天的阶段,就是人民群众以生命和鲜血来反抗拆迁制度,反抗对财产的剥夺,同样也推动了这个制度的不断变化。 从2003年的翁彪、朱正亮等,到2009年11月成都的唐福珍、北京的席新柱等人,也包括这期间反抗拆迁的苏州的马雪民、本溪的张剑、大连的周颖智等人。民众在面临暴力拆迁且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或是Zfen,或是对那些实施暴力拆迁的个别人实施了反抗。这些我们不希望看到的悲剧,印证了兔子急了也会咬人的道理。需要反思的是:谁把兔子逼急了? 废除拆迁制度的三次浪潮 为了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改变整个拆迁制度,近年来先后掀起三次要求废止和修改《拆迁条例》的浪潮。 第一次浪潮以修改宪法为标志。2003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这个修正案有两个亮点,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修正案(建议稿)》在一定范围公开之后,民间希望《拆迁条例》尽快修正。加上这期间发生了翁彪、朱正亮等Zfen抵抗拆迁事件,国务院发出了国办发(2003)第42号文,希望规范拆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内掀起第一波废除《拆迁条例》的浪潮。杭州116位公民联名给中央写信,要求废除《拆迁条例》,全国人大领导给予了足够重视。 这本是一次很好的机会,但是在专家学者论证时出了问题。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拆迁条例》是《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可以收回公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既然都收回使用权了,房屋当然可以拆迁了,所以《拆迁条例》不违宪、不违法。这样就错过了一次中国拆迁制度通过行政机关来自我完善、自我调整、自我改革的绝好时机。 第二轮浪潮来自《物权法》的制订。2005年,《物权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越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住房的,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突破。在这期间有了第二波浪潮,以《物权法》为依据,要求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阶段从公民上书,到国内外1000多家媒体、2000多位记者关注重庆钉子户事件,掀起了第二次修改《拆迁条例》的高潮。 这次从2007年2月到8月的浪潮,以公民的胜利为结局,标志是2007年8月24日,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理由是《物权法》从10月1日执行,而《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将停止执行,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这是最高级别官员首次公开承认《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承认《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2007年春节过后,建设部开始起草《征收条例》。起草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于当年5月将草案发到全国的建设厅征求意见。在这个背景下,后来出台的条例(草案)更多吸纳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意见,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变成了《拆迁条例》的翻版,无非是“拆迁”变成了“征收”。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否定了这个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第一次毫不留情地打回一个法规草案,是很少见的。 此后,有些地方政府在新的《征收条例》将取消商业拆迁的背景下,加快了步伐,加大了拆迁力度,由此又引发了一系列拆迁血案。2009年11月,四川成都发生的唐福珍事件,北京海淀区发生的席新柱事件,都是公民以生命和鲜血抵抗拆迁。这时,北京大学的五位教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就此掀起了第三次修改《拆迁条例》的浪潮。 五位教授的联名上书,作为对中国法制的贡献将会载入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这个浪潮还没有过去,《拆迁条例》还没有彻底废止,这场争论还在延续。 影响拆迁制度的几类重大案件 在上书和媒体关注之外,典型案例对推动拆迁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作用也很重要。 中国拆迁的第一大案,应是湖南的嘉禾事件。在共和国的历史上,嘉禾事件处分了5名县级官员,不是因为他们的贪污腐败,而是因为他们的违法行政,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搞连坐、株连。“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是湖南嘉禾县的拆迁口号。2004年6月24日,国务院做出决定处理嘉禾事件,法律意义在于,告诉大家政府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损害群众利益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尽管现在很多地方还在这么做,但是嘉禾事件树立了一个标准,人民政府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公权力去搞商业拆迁。 第二类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从翁彪到唐福珍等一系列Zfen案件。我不赞成Zfen的做法,但不得不承认翁彪等人是为了自己的家人敢于牺牲。南京市民翁彪是个残疾人,他用自己的房子开了个小店作为全家的生活来源,给他的补偿不足以买新的房子,他一家人就断了生计。翁彪以自己的死亡和拆迁办有关人员的负伤,换来家人的生计。 我一直提醒我所有的当事人,对政府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不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起诉的就起诉,尽管可能败诉,但是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但是,唐福珍没有去诉讼。2007年,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法》对她的房子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唐家提出的行政复议没有见效,就放弃了。当地政府说这不是拆迁,而是拆除非法建筑。理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本村村民不得在农村建房,所以唐家是暴力抗法。其实,该案所谓的拆除非法建筑,是不成立的。第一,唐福珍的建筑建于上世纪80年代,那个地方当时是农村,《城市规划法》是不适用的,不需要乡级以上的规划部门发规划许可证。第二,此前成都市委市政府有文件规定为了发展村级经济,鼓励市民到农村建房投资,只要村委会签了合同,就视为合法建筑。唐福珍一家去了城市,村委会将他们请回来建房,而且有乡政府的批准,房子怎么成了非法建筑呢?即使依据《城市规划法》将唐家的房子界定为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当事人不拆,也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不是由城管强拆。 第三类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以辽宁本溪的张剑案为代表的以行动来反抗非法拆迁。张剑案十分具有典型性。这关系到当自家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是否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通过这个案子,使公民捍卫自己财产的防卫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从而在法律上形成一个判例,支持老百姓依法行使自己的防卫权。西方的谚语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其实我们的刑法也是有规定的,非法侵占他人住宅是要受刑罚制裁的。 一系列的拆迁血案唤起了全社会对拆迁的关注,唤醒了一大批文化人的良知,倒逼了拆迁制度的改革。 第四类,是我们一直关心但社会关心不够的非住宅即企业被拆迁的案件。中国的拆迁制度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大家对住宅拆迁关心,但对非住宅拆迁不太关心。非住宅拆迁的补偿中,也是按照评估价格来补偿,是补偿看得见的财产损失。但是,政府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老百姓都买完了房子,这个国家靠什么来生存呢?国家应该靠的还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中除了房地产之外的金融服务业、旅游业等。房地产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绝不能是支柱产业。美国不将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而是将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是建筑业创造了财富。房地产业本身不给社会创造财富,所以不能单靠开发商不断炒地、政府不断卖地来维持社会的运行。 福建省有一个好规定,对企业进行拆迁的,除了要给财产评估损失作为补偿之外,还要将这块土地出让收益的50%以上给被拆迁企业,使其能发展生产。我们希望,这个经验可以推广到全国。 对于住宅改成非住宅,在2003年国务院42号文已确定给予适当补偿,但给多少是适当没有明确,引起了许多矛盾。从“拆迁”发展到“征收”,条例的规定是否科学关系到能否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社会能否长治久安,民族能否繁荣富强的大事。 2009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但是各地政府依旧热衷于拆房卖地,有的城市已经将2006年竣工的房屋视为旧房而列入旧城改造范围。 所以,要真正维护公民的房产权,终结拆迁引起的悲剧,仅修改或废止《拆迁条例》是不够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许多谬误是当前拆迁矛盾的源泉之一,而非全部。当前,不仅仅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而是应以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作为突破口推进房地产制度改革。我认为,尽快要做的事有三件: 第一,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制订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如果仅仅是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 第二,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订、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的权力受到制约,就能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 第三,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4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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