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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有关问题的处理的通知

2010-05-09 17:29:2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635
      (渝国土房管发〔2009〕3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房地产登记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现对行政复议受理有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1、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文革期间被挤占或被没收的房产、建国初期政府代管的房产、落实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私房政策、建国以来历史运动中错捕错判人员被没收的私房等建国以来历次国家政治运动和经济变革中产生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不服发生在《行政复议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之前的相关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局不予受理。

2、《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颁布实施后,当事人因上述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归还房屋、确权登记、行政赔偿等请求,收到申请的单位以信访回复的方式作出书面答复,未产生新的处理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依据信访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信访的程序进行申诉。

二、关于以不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我局不予受理。

三、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1、根据行政不作为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法理原则,由于利害关系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因此,利害关系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我局不予受理。

2、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等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我局应依法予以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以其成员身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我局不予受理。

3、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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