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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被告人供述存疑可提请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2010-06-25 06:44:0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95

                           2010年06月24日 19:59:06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要求,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指出,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强调,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受权发布:

中央政法机关有关负责人就两个"证据规定"答记者问

分析:

专家解读:

法学专家谈两证据新规:排除非法证据 提高办案质量

防范错案突破性举措 

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表示冤案凸显证据法治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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