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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所长滥用职权 为6.8万利益损失国家2700万2010-10-01 07:46:0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497次
2010年09月30日 10:19:53 来源: 湖北日报 仅仅因为6.8万元的利益,一个乡镇城建所长,越权发放《个人建房许可证》,致使我省重点工程富士康铁路专用线延误工期2个月,造成国家损失2700余万元。昨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详细披露陈桢铭滥用职权案的侦破经过。2008年5月27日,东湖高新区检察院收到汪田社区二期全体业主控告信,反映该年5月1日某公司在事先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汪田社区二期房屋10余间,造成业主经济损失。 该院调查发现,“强拆房屋十余间”所占地理位置正是重点项目“富士康铁路专用线”必经路段,而数十户居民的“合法”建筑达数万平方米,涉及拆迁补偿费数千万元。 在收集到户主提供的10余张《个人建房许可证》后,侦查人员发现该证的落款公章为“江夏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而该证需经区规划局审批才能签发,流芳城管所无权发证。 经过侦查,案件水落石出:2005年上半年,江夏区汪田村借即将托管到东湖开发区之机,将20亩耕田擅自作为开发住宅用地,违法抢盖私房。为使其“合法”,该书记田某送给流芳城管所6万元当作协调费,并为陈桢铭发放半年工资8000余元,让其发放《个人建房许可证》。陈将该所未用完的一张空白《个人建房许可证》,自行打印、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公章后发给该村。 据查,该小区共建房屋85户,建筑面积超过3.4万平方米,其中陈桢铭办理《个人建房许可证》的68户。有关部门共支付拆迁补偿款3410万元,其中向68户支付2700余万元。 2009年11月,东湖开发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陈桢铭有期徒刑3年。陈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中院。今年3月,武汉市中院二审判决陈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办案检察官认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在违章建筑建设之初就主动行使前置行政行为,从源头打击“种房”。近日该院已向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建议,与周边乡村签订责任状,杜绝类似“种房”现象再度发生。 个人滥用职权,国家损失巨大,陈桢铭却获缓刑。根据刑法,对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王哲、通讯员花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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