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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街道办违建成了“钉子户”

2010-12-29 21:55:59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2154
 半年时间已过,这个被消防执法人员贴过封条,被规划部门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依然“挺立”在河北省会石家庄市的十字街头。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违法建筑就建在一年前被强拆的违法建筑原址之上。

  新房子与加油站仅一墙之隔

  前不久,家住石家庄市和平路与北新街交叉路口鹏远小区的居民们吃惊地发现,紧邻小区居民楼南侧、因违法建设已在一年前被拆掉的一溜儿几间平房又重新建起并投入使用。

  “听说这块地规划是绿地,去年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时,市里拆除了原来的临时建筑,可不知为什么又在原来临时建筑的基础上盖起了房子。”12月22日,面对前来采访的《法制日报》记者,鹏远小区的居民孙大姐说出了自己的疑问。

  与鹏远小区居民们的疑问不同,距这一溜平房仅仅一墙之隔的中石化石家庄分公司和平西路第一加油站的张经理更多的是不安和担忧。

  “我们这儿是有两个柴油罐、3个汽油罐、总储量120立方米的二级加油站,按照有关消防规定,周边建筑物与加油站之间至少要有5至10米的安全间距,可这一建筑与加油站之间只有大约两米的间距,和地下油罐的注油口仅仅隔着一堵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向公司反映,公司很快和消防、安监部门进行了沟通。”跟《法制日报》记者谈及此事,张经理忧心忡忡。

  张经理的说法得到了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同,违法建筑所在辖区石家庄市新华公安分局消防科科长韩丰向记者证实,在接到反映后,消防科迅速前去调查处理,在确认该建筑不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法规规定后,当即贴上封条,进行临时查封,而此后该建筑投入使用并未申请解除查封。

  新房子建在被强拆违建原址

  正如鹏远小区居民所言,刚刚建成投入使用的此处新房的确建在一年前被强拆的违法建筑基础上。

  据悉,从2008年开始,石家庄市在提升城市形象的“三年大变样”建设中,对市区内违法建筑、破旧建筑、危陋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进行了拆迁,此处临建房2009年按规定被拆除。

  那么,是谁在已被拆除的违规建筑原址上重建新房?此次重新建设又经过了哪些部门批准?

  据记者了解,原来,新房主人竟然是该市宁安路街道办事处。

  “我们确实是在原‘临建’基础上盖起了这几间房。”宁安路街道办事处田君南主任在接受采访时作此解释。

  田主任称,因街道办下辖的九中街居委会人员增加,原有办公条件太差,办公用房紧张,无奈之下才想到在此处建房,当时并没考虑是否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及消防安全。

  田主任坦言,街道办施工未向任何部门申请获批,至于建房所需资金,先由施工方垫支,再由街道办支付。

  处罚决定书变一纸空文

  街道办无视法律法规随意建房,除了消防部门贴封条进行临时查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又是如何做的?

  据了解,今年6月28日,石家庄市规划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宁安路街道办未经审批建设一层平房的违法行为后,立即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当日立案查处。

  7月21日,市规划局下达[2010]4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7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后因街道办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市规划局按照石政办发[2009]6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于8月19日将此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宁安路街道办所属的该市新华区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这份《通知》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应当在7日内下发查封施工现场、强制停止施工或拆除通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将强制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通告规定期限到期后,应当在15日内制订强制执行方案,并组织辖区有关部门查封违法施工现场、强制停工或拆除违法建筑。

  《通知》特别强调,对违法建设查处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人员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移送函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或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然而,暑去寒来,直到今天,该违法建筑依然完好如初,没有丝毫拆迁的迹象,俨然“钉子户”。

  有学者指出,该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一级派出机构,未经批准竟在原违法建筑的基础之上重新建设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建筑,不但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更严重丧失了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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