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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住改商房屋拆迁可获停业补偿 损失补偿7个月2011-11-19 19:02:16 来源:京华时报孙雪梅 浏览:2114次
本报讯 (记者孙雪梅)昨晚,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住改商的房屋在拆迁时也能获得停业补偿。商用楼用于经营的,如面积超过1000平米,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由征求意见稿的5个月延长到7个月。 今年9月,市住建委发布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昨天发布的《办法》做了适当修改,补偿期限由此前的4至5个月,延长到6至7个月。 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参考表 序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期限10-3006月2300(含)-10006.5月31000(含)(以上)7月 住改商房屋:一次性补偿 按照老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只有非住宅房屋才能获得停产停业补偿。 《办法》规定,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非住宅房屋:按公式补偿 根据《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还提出了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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