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网友【大耳居士】帖
2012-06-14 06:45:00 来源:大耳居士 浏览:2714次
本人的祖父在解放前留下一栋私房,此房一直由我的父亲继承管理,因我家是贫农,所以没有经过土改和改造,也不属于经租房,而是属于我家的私房。1958年大跃进时,因我父亲在外工作,我也跟随父亲在外,家中无人,当时的城关镇领导指示街长徐斌强以房子太旧为由,趁我不在家中之机,将我的房屋折除。并将砖瓦拿到石航村修了养殖场。我们家宅基地,也被他人占用。我们发现后,就找到徐斌强质问,徐斌强当时写了一个证明材料,说,这事是城关镇的指示,他只不过是办事人员而已,此事只有去找城关镇解决。我们找到当时的城关镇领导,城关镇领导承认此事确有错误,但是房屋问题只有去找房管所解决。我们只有去找房管所,当时的房管所长朱希炎说,冤有头,债有主,你的房屋是城关镇折的,你只能去找城关镇解决,此事和我们房管所无关。同时,朱希炎并写了一个证明材料说,城关镇折了我家房屋,情况属实,但是房屋是城关镇折了的,此事和他们房管所无关,应当由城关镇解决。我们再次找到城关镇,城关镇领导说,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没有政策,我们也没有钱赔偿你们,你们先把材料放在我们这里吧,等以后有了政策我们一定给你解决。可是现在50多年过去了,城关镇的领导换了不知多少届,我们找到他们,他们仍然是这几句话回复我们。关于这个问题,实事清楚,证据充分。各届城关镇的领导也承认他们确实错了,他们自己也没有异议,可是一提到俱体的赔偿问题,他们就推三阻四,不愿解决。就这样,这个问题他们互相推诿。屡届镇政府都承认此事他们有错,但是他们又不愿意赔偿,就是我们提出来要求用宅基地置换,他们也不同意,现在已经50多年了,却无从解决。此房是我家的合法私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问,对于我家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的侵犯,我们该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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