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织调研拟修改拆迁条例
据《新京报》报道12月7日,北大 法学院五位教授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五位教授分别是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 他们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 .
据《新京报》报道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北大 法学院教授沈岿亦向记者证实,其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 今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五教授上书原因: 拆迁冲突集中爆发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为何要建议对《拆迁条例》提出审查?姜明安解释说,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城市拆迁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虽然绝大部分城市拆迁是“为了城市发展”,但如果不能解决城市拆迁所涉及的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很可能会事与愿违”。
姜明安教授透露,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的三方面冲突。 冲突1: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冲突2: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冲突3: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姜明安还表示,条例还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他举例说,拆迁范围由行政机关确定,可以由政府去拆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这明显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拆与被拆 对抗历经三阶段
《据新京报》报道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打着维护物权法的旗帜,在媒体和网民暴风雨式的民意轰炸下促成了拆迁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这让遭受同样境遇的被拆迁户多了幻想,但吴苹的幸运并没有在中国拆迁案例中复制。 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的蔡定剑看来,当初是因为《物权法》出台时出现舆论高潮,地方政府对强拆稍有收敛。但近几年,地方政府的拆迁手段越来越强悍,抵抗的百姓还会被刑拘。前段时间,某直辖市的一份内部讲话资料曝光,其中明确提到强拆是一种合适的手段,并且要“形成巨大的压力,造成兵临城下的态势”。正是种种强压,业主采取了玉石俱焚的抗议。 国内知名评论人五岳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从最近的一些事例来看,拆迁中双方的耐心似乎都被消磨了,对抗的手段与结果都越发的激烈。“对抗从哀求式的上访,开始转变成伤害自身以求传播效力的最大化。”作为强势的一方,由于各种条件都具备,越发没有了协商解决的耐心与诚意,而住户方在财产损害更大、权益被侵害更多的状态下,也以更激烈的方式进行对抗。 五岳散人把中国拆迁的对抗分为三个阶段:最初,对抗是单向压制,因为那时传播媒介是有限的;第二阶段是上访以寻求司法救济;第三阶段,伤害自身同时也伤害对方,有时集体对抗,更极端的造成社会伤害。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
一个已经被挖成大坑的工地中间,孤零零地矗立着一幢两层小楼,四周被挖成了悬崖峭壁……2007年,这张照片在网上广泛流传,重庆“最牛钉子户”成为众多媒体追逐的热点。 这期间,重庆市市长、九龙坡区政府以及房管局、法院、开发商等,纷纷就“最牛钉子户”事件公开表态。媒体也表现出了空前的传播力量,事件发展的每个环节几乎都有网络“现场直播”。 最后,户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异地安置协议。开发商将其在重庆主城区开发的一处门面房,按同样面积交付户主。
依法博弈方能避免血泪拆迁
拆迁是一场利益博弈。面对强制拆迁,一些拆迁户为了维权或谋取更多利益,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甚至违法手段。有的因为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惩处,有的甚至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实在令人痛心。 这样的事件为何一再发生呢? 仔细分析起来,拆迁双方在博弈时的习惯思路,是导致悲剧频发的重要原因。 在谈判遇到困难时,一些地方政府倾向于以自己手中的权力给出一个方案,以期迅速解决问题;而个别群众在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或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常常相信“以牙还牙”的逻辑更有效,用生命做博弈的筹码更有“分量”。于是针尖对上了麦芒,稍有不慎,便是悲剧。 这两种博弈思路,危害都不小。 以命相搏,不仅会给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伤害,给家人带来无尽的悲痛,更可能因为破坏公共安全、妨害公共利益而触犯法律,面临制裁。 而政府过于倚仗权力,副作用可能更大。 尽管权力的滥用可能是个案,是支流,但恶劣先例的存在,会导致拆迁户认定自己先天处于劣势。当与拆迁者产生矛盾时,以扭曲的方式进行对抗以寻求解决,似乎倒成了一种可能有效的尝试。 因此,政府应该放下权力的傲慢,公众也应该放弃以命相搏的不理智,彼此都应以一种更为公平和有效的方式,来实现问题的解决。其实,方式早已有之,那就是回到法律的框架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变权力博弈、性命博弈为法律博弈。这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更是必须。 要真正让双方的博弈回归法律,相关部门需要做的还很多。 起码,应该完善相应的拆迁法规,厘清与《宪法》和《物权法》相抵触的拆迁条例,并尊重法律的权威,收起权力的傲慢,即使要使用正当的强制力,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对于非法的暴力强拆,必须给予严惩,充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利;拆迁户也应该对自己权利的边界有清醒的认识,在法律的框架下正当维权。如此,则以暴力点燃另一种暴力的拆迁悲剧才能不再上演。
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打着维护物权法的旗帜,在媒体和网民暴风雨式的民意轰炸下促成了拆迁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这让遭受同样境遇的被拆迁户多了幻想,但吴苹的幸运并没有在中国拆迁案例中复制。 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的蔡定剑看来,当初是因为《物权法》出台时出现舆论高潮,地方政府对强拆稍有收敛。但近几年,地方政府的拆迁手段越来越强悍,抵抗的百姓还会被刑拘。前段时间,某直辖市的一份内部讲话资料曝光,其中明确提到强拆是一种合适的手段,并且要“形成巨大的压力,造成兵临城下的态势”。正是种种强压,业主采取了玉石俱焚的抗议。 国内知名评论人五岳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从最近的一些事例来看,拆迁中双方的耐心似乎都被消磨了,对抗的手段与结果都越发的激烈。“对抗从哀求式的上访,开始转变成伤害自身以求传播效力的最大化。”作为强势的一方,由于各种条件都具备,越发没有了协商解决的耐心与诚意,而住户方在财产损害更大、权益被侵害更多的状态下,也以更激烈的方式进行对抗。 五岳散人把中国拆迁的对抗分为三个阶段:最初,对抗是单向压制,因为那时传播媒介是有限的;第二阶段是上访以寻求司法救济;第三阶段,伤害自身同时也伤害对方,有时集体对抗,更极端的造成社会伤害。
编者按:
1、 这是一个特好消息。全国的被拆迁户的住居权、房产权将会更进一步得到党和政府的尊重和保护。有学者说:物权是人权的具体体现(本网站曾转贴过此文)。修订拆迁条例,显然体现了党中央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
2、 曾经有一个主流的传统口号:我们GCD是为穷人打天下的!是为穷人服务的!在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发生矛盾时,显然被拆迁人是穷人,处于弱势,作为一个党员如果你给开发商当打手,你的良心、你的党心,不应受到遣责吗?你还是GCD员吗?
3、 党內曾经有个优秀传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要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博弈”时,显然开发商是少数。如果我们偏向开发商,不过能使他能赚更多的钱,发更大的财;同时将引起被受到损害的多数人,被迫走上街头:拉横幅、座街、游行、个别人甚至Zfen进行维权!如果我们偏向被拆迁人,用法律来约束、规范开发商,不过是让他少赚点钱而已,顺便说一句现在开发商房地产业是个暴利行业。他吃不了亏。还有,如果拆迁成本赠加他们还可用许多管理和科技方面的优势来弥补,决不会引发社会矛盾。200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