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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利剑”应高悬官员头顶2009-12-28 00:00: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347次
■新华时评
广州市监察局最近宣布,今年以来广州有35位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大部分并非由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而被追究,而是因为日常工作中的作风问题、不作为、乱作为而挨了问责的“板子”。 在公众眼中,近年来轮番上演的“问责风暴”主要都是针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似乎犯了大事,才会被追责,而官场中司空见惯的懒官、庸官、“老爷官”、“太平官”,却没几个遭受过问责。 “做官要做副,不要做常务”“平平安安占位子,忙忙碌碌装样子”“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些“流行”说法也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基层官员不愿承担责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不良心态。 今年7月中办和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明确规定了七种需要问责的情形,其中不仅有重大事故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还包括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失职、渎职行为。但许多地方和部门却习惯性地对“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实际上,问责制作为改善我国政府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因此,问责制应对所有不尽责、不负责的官员,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各级领导干部普遍感到压力,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惩戒作用。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常规化,还应避免走两个极端。一种是流于形式,将问责制置于高阁,或当成偶尔“作秀”的工具;一种是乱用、滥用,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个人化、随意性地使用问责制。 问责制在我国才刚刚迈开步伐,如何使其更加规范、科学和可操作,仍需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各地各级政府应对问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更为科学细化地规定,严格按照责任问责,严格按照程序问责,使问责真正成为悬在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 车晓蕙、吴涛(新华社记者) 新华社广州12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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