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落实“文革产”私房政策的申诉书
------孤儿寡母的受害经历
我是武汉市人,男,汉族,现年60岁。1968年参军服役,退役后一直在武汉的国企工作。
现反映发生在我们家的“文革产”自住祖屋,被一伙人丧尽天良,违法强制接管的事实。请求为我们做主,还一个公道。这件事距今已40年,其间曾无数次向桥口区第八房管所,桥口区房地局,武汉市房地局等申诉,都被搪塞推诿,未获解决。以致成为历史积案。
该自住祖屋座落在武汉市桥口区永宁巷(老)152号,二层共约80多平方米,临街独门独户。被“接管”时(1968年4~6月),我们家的境况是:父亲1964年因病去世,母亲守寡带着6个孩子生活。长子(胡利汉)18岁刚成年于1968年3月参军,在南京部队义务服役,留在武汉家中最大的16岁念初中,最小的是仅4岁的幼儿。
就是这样的一个家庭,就在长子参军义务服兵役离开家乡仅1个月时,从1968年4月开始,时任桥口区房管八所所长的黄某某等找上门“动员”母亲将此房交公,母亲死活不同意。因为这个老旧的自住祖屋是她老人家和5个未成年孩子遮风挡雨的地方,若是交出去了,孤儿寡母的如何生存度日?可是,这些人置我母亲的意愿和艰难处境于不顾,又联系居委会的负责人和母亲的工作单位共同“做工作”。用尽威胁利诱之能事。说什么“有私房的就是资产阶级,不交公就是站在资产阶级那一边。要早一点割断资本主义尾巴”等等鬼话。母亲的精神都要崩溃了,终日以泪洗面。在那个讲阶级成分特定年代,这些人明明知道母亲的长子在解放军部队义务服役,明明知道这个家庭不是什么资产阶级。竟对这位善良的母亲和5个未成年的孩子下如此毒口毒手。他们没资格代表国家和政府,他们只是往党的脸上抹黑,让国家在人民心目中蒙羞。
在他们再三再四的威逼下,母亲的精神麻木了,再也不愿意跟他们说什么了,因为说了也白说。单位的刘会计用母亲的名义刻了私章,在那张“交房纸”上盖了私章,这些人抓住母亲的手在那“交房纸”上摁了手印。可怜她老人家目不识丁,压根儿就不知道那上面写的什么。直到现在,“交房纸”也没有与房屋的主人见面,躺在“接管者”泡制的档案袋里,仍然是个谜。后来,这些人从母亲手中逼走了解放后政府给办理的私房所有权证,将全家赶出了自住祖屋,在外租住一间小屋。生活几乎陷入绝境,孤儿寡母常常是盐水拌稀饭度日。善良的母亲没有把这些遭遇告诉在部队的长子,恐怕影响部队工作。
这些人如果稍有一点国家观念,就应该征求在部队服现役的长子的意见,但这些人没有这样做。反而背着母亲的长子,对一个主要成员正在部队服现役保卫国家的家庭,一位穷困的,对国家怀着朴实感情的,无助的,毫无与人辩事析理能力的母亲和她年幼的孩子们,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情来。这些人随意践踏党和国家拥军优属的好政策好传统。如果这样的恶行成了气候,谁又能在部队安心服役呢?岂不毁了我国家基石。长子回家乡武汉探亲时发现自住祖屋被拆除,问过母亲才知道这一切,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可怜的母亲贫病交困,于1980年含愤离世。
1982年,我们家被通知开会,主持会议的当事人员称:房子“按规定补偿1159.20元,每平方米8~12元。如不领款,过期作废”。大家想知道依据是什么,要求看看文件,被无理拒绝。在这种欺骗,利诱的手段下,大家不明不白地领了款。
近期,我们再一次走访了桥口区政府“落私办”。回复称,“已经处理结案”。问及具体情况,称,“拿了钱就结了案”。如果说,1968年的“接管”和1982年“塞钱收购”还可以找到一点“极左影响“的理由,那么,在国家民主法制已取得巨大进步的当今,还抱残守缺,坚持错误就是顽固不化了。其实质是巨大的既得经济利益驱使这些人连最起码的道理都不讲,从而使得上访不断,民怨累累。在这里,党,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利益在“既得利益”面前被抛弃了。然而,处入弱势的,分散的老百姓只有寄希望于上访。这是很不正常的。必须花大气力纠正。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领导我们的国家走过了那个动乱的年代,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各条战线的政策都得到落实。党和国家亦为落实私房政策制定了明明白白的好文件。但是,在武汉市,在我们身上就是得不到落实。
中G中央中办发(1980)75号文明确指出:“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这个发还是无条件的,没有“塞钱收购”,“补偿收购“等替代措施。我们家的这个“塞钱收购”发生在1982年,在党中央(1980)75号文发布之后二年,显然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准收购私房”。即使是采用高价,协商的方式也不准。何况发生在我们家身上的是单方面的超低价,强制的“塞钱收购“。1968年,房管所“接管”时没有办产权转移手续,1982年“塞钱收购”时同样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实际上,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也不可能拿出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那么时至今日,这栋房子在法律上理应归原房主所有。而且,房管所(占房主体)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公民的自住祖屋实施拆除翻建是侵权的,违法的,是错上加错。
既然该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因“接管”,强行超低价“塞钱收购”,“拆除翻建”发生改变,那么,“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人民的房屋必须还给人民。而绝不允许“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摘自党中央中办发【1980】75号文)。这件事不能再拖延了,再拖下去就是对党和人民犯罪了。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
一,按国家建设部建住房【2006】244号“房屋产权信息登记查询暫行办法”,允许权利人公开查询相关档案资料。让事实真相大白于阳光下,让我们的母亲在地下安息。
二,按党中央中办发【1980】75号文的精神和共和国成立后一以贯之的法律法规,无条件发还房屋产权,办理行政确权手续。 三,确权后,对后续的落实方案由当事双方平等协商。
申诉人: 胡利汉 等六兄妹
2009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