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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3月26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

2010-04-16 22:43:5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517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

武政[198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大型企、事业单位,武汉警备区,各委,办、局(处),各人民团体:

为落实私房政策,市人民政府于—九八O年八月五日以武政[1980]64号文件批转了市房地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请示报告》。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等区根据这个文件,正在积极进行试点工作。去年十一月八日,中G中央办公厅根据中央指示,以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方针,和中央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指示,推动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决在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人房屋问题,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是党的既定政策。但是,这是十年动乱中遗留下来的一个历史问题,是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所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住房,而在当前调整时期,国家在经济上暂时还有困难,加之长期以来住宅欠帐过多,住房十分紧张。因此,对落实私房政策,既要持积极态度,又要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分别情况,逐步解决。这就需要有—个过程。房主和住户,都要识大体,顾大局,共同维护安定团结,体谅国家困难,协助政府落实私房政政策,不应提出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

二、在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人房屋,凡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范围的.按私房改造方案的有关规定处理,不予退还。凡不属社会主义改造范围的,房主可凭有关证件或工作单位证明,提出申请,经区房管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年内退还产权。

三,退还产权时.要对接管期间的收支进行合理结算,多退少补,了清经济手续。所收租金超过修缮等费用的,先退产权。应偿付的款项由国家在三年内付清;所收租金不足以抵偿修缮等费用的,应由房主一次付清.或订出计划分期付清,而后退还产权。

四,经批准退还产权的私房,房管部门应即停止收取房租.凡有住户的,由房主与住户恢复或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房租由双方按照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房主不得高价出租牟利。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高价挖租,否则由房管部门会同挖租单位的上级或挖租个人所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五、在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房主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住户,不准撵住户搬家,不准强行进住原房。如发现强行进住,应以房主所在单位为主,与房管部门、街办事处、居委会共同做工作,坚决予以制止。对动手打人、侵犯他人财物,故意破坏房屋,影响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情节恶劣的,住户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六、凡职工.居民个人住用房主原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或通过互换住进的,都应视为无房户。按照谁的职工,谁负责解决的原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从现有房屋或新建职工住宅中优先予以安排;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包括在民办厂、社工作或无正式职业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从所经管的房屋和上级分拨的住宅中分期分批尽先安排住房,同时腾退房主自住房。

七、对迁出私房的职工、居民个人安排住房,原则上按现住房面积安置;现住房过宽的,应根据家庭人口情况适当紧缩。对个别不顾大局,安排了住房仍不迁出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房管部门负责动员迁出。如仍借口拒绝迁出,房主和房管部门均有权诉清人民法院处理。

八、凡单位挤占房主的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它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机关、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房管部门)挤占的,要在接到市、区房管部门的通知后尽快腾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执行,将房屋交还房主。街道和居委会办的厂、社、组、服务站、红医站、文化室、代销店等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可采取并点、撤点或分散到户作业等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订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积极腾退。

九、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确实无法退还的.应由现占房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的自住房,并根据原房翻建、改建当时的实际情况,按市建委统一规定的价格标准作价补偿。

十、私房在接管期间, 因国家建议征用或危房改建而被拆除,应根据原房拆除当时的实际情况,按市建委统一规定的价格标准作价补偿。自住房拆除后,建设征用单位未给房主安置住房的,由建设征用单位负责解决;建没征用单位将房子给了房管部门,房管部门未给房主安置的,由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十一、在私房被接管的房主中,属于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现在无家可归或居住条件极端困难者,其原自住房应优先退还。

十二、占用私房的单位和现住房主自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经与房主协商,如房主不坚持退还原房,可为房主另外安置住房。必要时,经过协商同意,并经区房管部门审查,也可以调换或收购。如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十三、今后国家投资的统建住宅和各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职工住宅,应优先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经落实私房政策,房主返回原自住房或安置了住房以后,其现在的公房只能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不得挪作它用。国家拨给落实私房政策的专款、专项住宅,以及统建住宅分配的专项指标,不得挪扯占用,对违者要严肃处理。

十四、对一九七O年前后城镇居民上山下乡时作价收购的房屋,因所有制已经改变,一般不再变动。如原房变化不大,而且没有住户搬迁等纠纷的,允许房主以原价赎回。如房主没有得到售房价款,可提出证明,申请原动员单位与接收县联系解决,或按有关财务途径解决,保证落实房主售房价款。对这些人员的住房问题,由其所在单位或房管部积极地逐步安排。这些人员不得以任何口同现住户直接发生矛盾.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行进住原房。

十五、解决在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很重,不是房管部门所能单独完成的,必须有关单位共同动手才能解决。各级组织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共同做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凡是单位挤占了房主自住房的,都要积极退还;凡是本单位职工住用房主自住房的,都要动员职工退出,并给职工优先安排住房。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受理私房纠纷案件,维护法纪。

十六,为了加强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江岸、江汉、硚口、武昌、汉阳等区和有关街道,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市,区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市、区房管部门。其它各区、局及中央部属和省属在汉大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工抓这项工作。市建委,区城委及市、区房管部门,要把落实私房政策列为主要工作,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手抓,切实抓好。各级组织都要广泛宣传和认真执行本通知,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坚持按政策办事,不准徇私舞弊。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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